怀化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关于划定怀化市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送审稿)》的起草说明
一、制定的必要性
为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有效防治大气污染,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的相关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关于划定怀化市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送审稿)》。
二、起草过程
对《关于划定怀化市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起草工作,我局高度重视,局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先后作出具体部署,提出要求。《关于划定怀化市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征求意见稿)》于2023年8月29日共征求了市发改委、市工信局等7个市直单位和鹤城区人民政府、怀化国际陆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的意见。相关市直单位和政府(管委会)均无意见,2023年9月25日-10月9日期间在怀化市生态环境局官网公开征求大众意见,无意见反馈,2023年11月1日组织市发改委、市工信局等7个市直单位和鹤城区人民政府、怀化国际陆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在市生态环境局会议室召开《划定怀化市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座谈会,会上各单位无意见反馈,2023年11月20日-12月20日期间共书面征求5位人大代表、3位政协委员及14家企业意见,收到回复22份,无意见21份,意见1份。1个意见为建议将怀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纳入此次划定范围,对于此条建议,未采纳,已向意见提出人员解释未采纳的理由是此次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范围为主城区,怀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不在主城区范围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2024年1月26日,收到湖南芙蓉(怀化)律师事务所审查意见书4个意见,采纳1个,未采纳3个。1.将标题中“市城区”改为“怀化市城区”,予以采纳;2.建议将“划定范围”中的防范区部分去掉,将第三点中的“防范区内鼓励企业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等清洁能源”去掉,未采纳,理由:防范区内倡导企业使用清洁能源是作为对企业的一种宣传节能环保意识的一种途径,并不是强制禁止手段,因此建议保留;3.建议将第四点去掉,未采纳,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此点为告知群众高污染燃料禁烧区划定可适时调整,因此建议保留;4.第二点第三项“生物质成型燃料”界定不清,是否都属于高污染燃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规定: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均属于高污染燃料。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关于划定怀化市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送审稿)》对我市禁燃区、防范区范围进行划分,并根据《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和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常政发[2023]6号)明确了我市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即在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煤炭及其制品;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关于划定怀化市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送审稿)》经过1年的研究起草、反复征求意见和反复讨论修改,已趋于成熟,符合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要求,与上位法不相抵触。
四、请求事项
请求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划定怀化市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送审稿)》,按程序行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