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府行复〔2023〕189号行政复议决定

发布时间:2024-03-22 15:09信息来源:怀化市司法局

怀化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怀府行复〔2023189

申请人:张某某,男,汉族,20017月出生。

住址: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权村镇。

被申请人:怀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锦溪北路172号。

法定代表人:向华,局长。

委托代理人:黄静,系怀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张小梅,系怀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投诉举报未作处理申请行政复议一案,本府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法定期限内未告知申请人是否受理投诉违法。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918日邮寄一份投诉举报材料至被申请人处,截止复议申请书落款日期,被申请人未告知申请人投诉是否受理,其违反了《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特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称:怀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上公示的机构地址是:怀化市鹤城区迎丰街道锦溪北路220号。复议申请人邮寄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云集路与玉溪路交叉口东南120米”的投诉举报材料我局未收到。综上所述,请复议机关查明事实,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本府查明:申请人于2023918日向“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云集路与玉溪路交叉口东南120米怀化市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邮寄一份投诉举报材料。被申请人官方网站上公示的机构地址是:怀化市鹤城区迎丰街道锦溪北路220号。被申请人未收到该投诉举报材料。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有关书证等证据证实,本府予以确认。

本府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应当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明材料。本案中,被申请人官方网站上公示的机构地址是:怀化市鹤城区迎丰街道锦溪北路220号。申请人邮寄地址错误,无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收到投诉材料。

综上所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及其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本府决定: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怀化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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