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怀化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首违免罚清单》的通知
HHCR-2024-13002
怀环发〔2024〕22号
关于印发《怀化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首违免罚清单》的通知
各分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引导和促进企业自觉守法,优化营商环境。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2021〕26号)《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湘环发〔2022〕8号)《湖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罚事项清单(第一批)》(湘环发〔2023〕1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制定了《怀化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首违免罚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怀化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首违免罚清单
怀化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17日
附件:
怀化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首违免罚清单
序号 |
类别 |
违法行为 |
违反条款/处罚条款 |
免予处罚的情节(应同时满足) |
1 |
建设 项目 管理 |
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 |
违反条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处罚条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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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责令改正违法决定书规定期限内改正到位; (2)未造成危害后果,且属于初次违法。 |
2 |
水污 染防 治 |
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 |
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处罚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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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查发现后,立即停止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2)除一类污染物外的其他污染物排放浓度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浓度限值0.1倍以下,pH值不低于5,不高于10; (3)未造成危害后果,且属于初次违法。 |
3 |
大气 污染 防治 |
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 |
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处罚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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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查发现后,立即停止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2)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浓度限值0.1倍以下; (3)不含生态环境部公布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中的大气污染物; (4)未造成危害后果,且属于初次违法。 |
4 |
大气 污染 防治 |
堆存、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 |
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处罚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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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查发现后,立即停止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2)立即按照相关要求落实污染防治措施; (3)未造成危害后果,且属于初次违法。 |
5 |
大气 污染 防治 |
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
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 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处罚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 |
(1)物料堆放面积在50平方米及以下; (2)在责令改正违法决定书规定期限内改正到位; (3)未造成危害后果,且属于初次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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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土壤 资源 保护 |
未单独收集、存放开发建设过程中剥离的表土的。 |
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条:国家加强对土壤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对开发建设过程中剥离的表土,应当单独收集和存放,符合条件的应当优先用于土地复垦、土壤改良、造地和绿化等。处罚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单独收集、存放开发建设过程中剥离的表土的。 |
(1)检查发现后,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能清楚说明表土的去向; (3)合理利用被剥离的表土(用于复垦、复绿等环保项目); (4)未造成危害后果,且属于初次违法。 |
7 |
固废 污染 防治 |
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
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处罚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 |
(1)在责令改正违法决定书规定期限内改正到位; (2)未造成危害后果,且属于初次违法。 |
8 |
固废 污染 防治 |
未按照规定对固体废物进行贮存。 |
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处罚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十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十)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
(1)个人进行收集、贮存量少的;且在检查指出问题后,在规定时间内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处置; (2)未造成危害后果,且属于初次违法。 |
9 |
固废 污染 防治 |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 |
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三十七条: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处罚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九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九)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
(1)检查发现后,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委托合同中明确了污染防治要求; (3)受托方对固体废物进行了规范运输和合理利用、处置; (4)未造成危害后果,且属于初次违法。 |
10 |
固废 污染 防治 |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或者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 |
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前款所称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降低危险废物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报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处罚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或者申报危险废物有关资料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
(1)在责令改正违法决定书规定期限内改正到位; (2)未造成危害后果,且属于初次违法。 |
11 |
固废 污染 防治 |
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 |
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处罚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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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查发现后,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所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危险废物(仅限废机油、废铅蓄电池)在3吨以下; (3)未造成危害后果,且属于初次违法; (4)对该项违法行为,仅免除罚款处罚。 |
12 |
固废 污染 防治 |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
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或者纸质转移联单。处罚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五)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
(1)在责令改正违法决定书规定期限内改正到位; (2)数量3吨以下,危险废物种类为废机油、废铅蓄电池; (3)未造成危害后果,且属于初次违法。 |
13 |
固废 污染 防治 |
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
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五条: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依法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进行检查。处罚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十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十二)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
(1)在责令改正违法决定书规定期限内改正到位; (2)未造成危害后果,且属于初次违法。 |
14 |
排污 许可 管理 |
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或者延续申请未经批准排放污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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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条款:《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排污单位需要继续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于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审批部门提出申请。审批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延续,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延续并书面说明理由。处罚条款:《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或者延续申请未经批准排放污染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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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查发现后立即或已经提交申请资料; (2)经审查符合延续条件; (3)未造成危害后果,且属于初次违法。 |
15 |
排污 许可 管理 |
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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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条款:《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留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处罚条款:《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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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重点排污单位; (2)检查发现后,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开展自行监测; (3)污染物监测结果均在标准范围内; (4)未造成危害后果,且属于初次违法。 |
16 |
排污 许可 管理 |
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
违反条款:《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处罚条款:《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六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六)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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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重点排污单位; (2)检查发现后,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污染物自行监测结果在标准范围内; (3)未造成危害后果,且属于初次违法。 |
17 |
排污 许可 管理 |
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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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条款:《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违反条款:《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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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重点排污单位; (2)检查发现后,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3)对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以及污染物排放的异常情况有记录,并及时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 (4)未造成危害后果,且属于初次违法。 |
备注 |
一、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未造成危害后果:(1)环境违法行为未产生、排放污染物且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2)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短、污染小、及时整改且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二、 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源保护区等生态环境敏感区内发生的环境违法行为不适用依法可免予处罚的相关规定。 三、 “改正违法行为"应结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下发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进行认定。 四、“非重点排污单位”的认定以怀化市每年公布的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为认定依据。 五、初次违法为近2年内无同类违法行为。 六、对列入《清单》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符合条件时予以免罚;对《清单》以外的事项,只要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情形的,可依法依规依程序从轻、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