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怀化市气象监测设施统筹规划建设和资源共享管理办法》的通知
HHCR-2024-4301
怀气发〔2024〕84号
各县市区气象局、发改局、国家安全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分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
根据国务院《气象高质量发展纲要(2022-2035年)》(国发〔2022〕11号),中国气象局《社会气象观测发展指导意见》, 《湖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和《关于推动气象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22〕22 号)要求,为进一步建立完善相关行业气象统筹发展体制机制,确保在气象数据安全前提下开展社会气象观测,提升气象观测站网密度和气象观测智慧水平,更好满足各领域各行业的精细化气象服务需求,结合怀化实际,市气象局联合市国安局等10部门研究制定了《怀化市气象监测设施统筹规划建设和资源共享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怀化市气象局 怀化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怀化市国家安全局
2024年11月1日
怀化市气象监测设施
统筹规划建设和资源共享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系统建设,整合完善气象监测信息网络,实行统一规划和统一标准,实现气象信息资源资源共享、共用,提高气象监测设施建设的服务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共同构筑气象防灾减灾第一道防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湖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及其他从事气象探测的组织和个人建设的气象监测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省级气象主管机构汇交所获得的气象探测资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纳入气象灾害监测信息网络,实现气象信息资源共享。
本办法所称气象监测设施,是指气象站、雷达、测风塔、雨量监测站、大气成分监测站、城市微型智能监测站等具备气象要素监测功能的仪器与设备。气象要素包括气温、湿度、气压、风向、风速、雨量、能见度、天气现象、日照、蒸发、云、太阳辐射、地面(土壤)温度、土壤湿度、大气成分等。
资源共享的内容包括气象监测设施的生产商、设备型号、所属单位、地理信息(详细地址、经度、纬度、拔海高度)、建设时间、监测要素、监测精度、数据格式、存储方式、传输方式等。
第三条 各部门切实履行行业主管部门责任,确保建设的气象监测设施符合行业主管部门的统一规划要求,更好发挥气象观测效力和建设效益,加强基础信息数据共享共用。统筹用好数据资源,形成气象设施统筹规划、资源共享的合作共赢机制。
第四条 市气象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国家安全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等9部门成立联合工作小组,各部门分管负责同志为联合工作小组成员,负责气象监测设施规划建设和资源共享协调工作。联合工作小组以部门联络员活动的方式开展工作。通过定期通报、联席会议等形式,负责组织各部门气象监测设施现状普查,行业气象监测设施的建设规划、各部门监测站网的互联互通,行业气象监测设施建设标准和资料格式的规范、气象监测设施探测环境保护、专业气象观测的科研合作等工作。市气象局承担联络小组的日常协调工作。
第五条 市气象局牵头召集部门联络员活动,通报气象监测站网统筹规划、建设进展和共享情况,研究需要协商的具体事项,根据工作需要,可不定期或应成员单位建议要求,召集部分成员单位就专项工作召开专题会议或举办活动。
第六条 市气象局牵头负责全市站网布局的优化调整,为避免重复投资、重复建设,成员单位规划建设气象监测站时,应提前纳入怀化市气象观测站网总体规划,并将相关站点建设资料报市气象局。各部门的气象监测设施、气象技术专用装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及气象行业标准。
第七条 建立气象监测设施建设备案通报制度,各部门新建气象监测设施时,在建成一个月内将站点地理信息、监测项目和业务运行规程告知市气象局,市气象局负责将气象监测设施信息统一登记造册,作为统计依据,市气象局定期向各单位告知气象监测设施布局情况,公布监测产品名录。涉外气象探测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必须向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申请办理行政审批手续。
第八条 各部门应按照保守秘密、维护权益的要求,承担信息的安全保密责任和相应的法律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篡改、破坏、泄露或者非法获取、非法利用气象监测资料,不得对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危害。
第九条 市气象局应定期组织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及其他从事气象探测的组织和个人将获得的气象数据向省级气象主管部门汇交,汇交时应确保信息质量和时效。加强气象监测信息的行业应用和研究,充分利用各部门技术、资源优势,联合开展专业气象研究与学术交流,不断提升全社会应用气象信息趋利避害的水平。推进灾害和相关监测信息的共享,促进气象与相关学科的交叉融合,全面提升防灾减灾和各行业部门气象服务能力。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