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0-21 18:24 信息来源:必赢国际官网地址查询
一、制定的必要性
2020年我县制定出台了《会同县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该《管理办法》实施两年以来,进一步规范了政府投资行为、健全了政府投资决策机制、提高了政府投资效益,仍存在项目超预算、工程变更随意性大、项目管理不规范等问题,为解决以上问题,进一步加强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今年,我县在原《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对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且原《管理办法》有效期明确为2年,已经到期,亟需制定出台新的《会同县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二、制定依据
《会同县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政府投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审计署令第8号)《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9〕648号)及有关规定制定。
三、制定过程
2022年6月,由县审计、财政等部门结合近年的工作实际及原《会同县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在实施中遇到的一些问题,对原《管理办法》的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完善,在修改过程中综合听取了发改、司法、住建、交通、水利、农业农村、教育、经投、卫健、工业园、自然资源、人社、城管、公路养护中心等单位和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代表的意见建议,并根据以上意见建议进行修改完善,于2022年10月中旬,送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经十八届县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四、需说明的问题
在原《管理办法》的基础上修改的相关内容共涉及5个章节13个条款:新增1个条款,对10个条款的有关内容进行了修改完善,对2个条款的内容进行了删减。具体修改的内容为:
1.第二章 项目决策。为规范项目决策管理,将原规定的“行业部门负责编制行业年度政府投资计划、发改部门负责编制全县年度政府投资计划,按程序报县人民政府审批。”修改为“报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按联审程序立项后实施,”同时,为防范新增政府隐性债务风险,新增规定:“无资金来源的项目不予实施”(第四条)。
2.第三章建设管理。一是严格概算管理,新增第五条:“严格概算管理。发改部门核准的投资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投资项目的主管部门、项目使用单位、代建单位、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等参建单位应加强项目投资全过程管理,确保项目总投资控制在概算内。评估单位、招标代理单位、勘察单位、施工单位、设备材料供应商等参建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概算控制责任。投资项目因建设期价格大幅上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因素等原因导致核定原概算不能满足工程实际需要的,项目单位必须事前向投资主管部门申报,经严格论证并报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按联审程序批准同意后方可实施”。二是关于财评后的预算下浮由住建、财政、审计三个部门单独行文。三是适度提高中介服务费用标准,将原规定的“中介机构为建设单位提供项目前期工程咨询、工程勘察与设计、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咨询、环评咨询等服务,建设单位依据服务成本、质量和市场供求情况原则上按照行业协会制定收费标准的30%付费,特殊情况经审批付费不得超过50%”修改为“中介机构为建设单位提供项目工程咨询、工程勘察与设计、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咨询、环评咨询、工程质量检测等服务,按照不超过行业协会制定收费标准的50%付费”(第九条)。 四是将须送司法部门审核把关的施工合同金额由40万元以上提高至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并对项目总金额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不足100万元的施工合同的签订及审查作了具体规定:必须使用政府采购或公开招标规定的合同示范文本(包括合同文本、通用条款及专用条款),不得自行拟制合同格式,由建设项目业主单位的法制部门或法律顾问负责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第十二条)。五是严肃项目变更管理,将原规定的“工程项目不得擅自变更,严格执行‘先批后建’的原则,未经审批就变更的工程,一律不纳入结算”修改为“工程项目严格按预算组织实施,不得变更。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严格坚持‘先批后建’的原则,未经审批变更的工程,一律不纳入结算”;针对一些项目建设未严格按程序变更且变更后超预算较大的问题,将相关规定写入《管理办法》:“工程变更超过项目概算建安工程费10%以上的,按国务院、省、市相关规定执行”;将原规定的变更审批权限 “变更增加投资额”修改为“变更增加投资总额”; 将原规定的“变更增加投资额在100万元至400万元(不含400万元)的项目,须经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变更增加投资额在400万元以上的,重新招标”修改为“变更增加投资总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项目,须经政府常务会议研究” (第十五条)。此外,严格控制变更项目的建设成本,将原第十二条规定的“对于变更的工程,有合同单价的按合同单价,没有合同单价的按规范和施工同期材料价格编制计价表报县财政评审并下浮8%”调整至第十五条,并将原规定的“下浮8%”和“结算时对超预算(合同价)部分下浮5%,并在合同中予以注明” 调整为由住建、财政、审计三个部门单独行文。
3.第四章预结(决)算管理。一是将需经财政部门预算评审和审计部门结(决)算审计的项目金额调整至50万元以上建设项目,并对50万元以下项目的预结(决)算监管作了规定:县财政部门负责对使用政府性资金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新建、续建、改扩建、迁建、大型维修改造等工程项目的预算进行评审。5万元(含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工程项目的预算,由建设单位聘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造价咨询中介机构进行编制,并经建设单位领导班子会议集体研究决定;项目数量较多的建设单位,一年内可向县财政评审部门申请一至二次项目单价评审,其项目预结算参照相应财评单价结果执行。县财政部门每年对项目预算执行情况抽查。县审计部门对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政府性投资项目进行结(决)算审计。5万元(含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结算,由建设单位聘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造价咨询中介机构进行审核,并经建设单位领导班子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县审计部门每年不定期进行抽查审计(第十九条)。二是删减原《管理办法》第四章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关于加强社会造价咨询中介机构监督管理方面的规定,原因是2021年6月18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颁布的《会同县政府性投资项目社会造价咨询中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会政办发〔2021〕4号)已作另行规定。
4.第五章 资金管理。规范工程进度封款的支付管理,将原规定的“建设单位不得提前支付工程进度款,工程进度款不得超过完成合同工程量总额的85%,剩余工程款须经审计部门审计后按审计结论支付。涉及农民工工资支付和脱贫攻坚在建项目等需要加大支付比例的必须报分管副县长和常务副县长审批”修改为“建设单位不得提前支付工程进度款,工程施工达到支付起点后,建设单位按实际计量支付工程进度款,工程进度款总额不得超过合同价的70%”(第三十二条)。
5.第八章 附则。 一是将原规定的“县平台公司、县属国有企业的投资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修改为“县属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的投资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九条)。二是将原规定的“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2年”修改为“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发布之日以前实施的投资项目,参照原《会同县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会政办发[2020]5号)执行”(第四十条)。
2022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