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8-09-25 00:00 信息来源: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5〕222号)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前教育发展资金,是由县级财政设立、通过一般公共财政预算安排和社会捐赠,用于奖补支持城区、各乡(镇、居委会)学前教育、开展幼儿资助的资金。
第三条 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由财政局和教育局共同管理。财政局组织学前教育发展资金年度部门综合预算编制,会同教育局分配及下达资金,对学前教育发展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教育局负责制定学前教育专项计划,为预算编制和资金分配提供基础数据,会同财政局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共同做好项目管理。
第四条 学前教育发展资金分配使用管理遵循“总量控制,突出重点,规划统筹,规范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五条 学前教育发展资金重点支持城乡学前教育改善办园条件、困难幼儿家庭资助、教师培训及其他发展推进工作等,并向普惠性幼儿园倾斜。
第六条 学前教育发展资金分为两类,即“扩大资源”类项目资金和“幼儿资助”类项目资金。前者用于奖补支持地方多种渠道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后者用于奖补支持地方健全幼儿资助制度。
第七条 “扩大资源”类项目资金由地方财政和教育部门统筹用于以下几方面支出:
(一)支持在农村和城乡接合部新建、改扩建公办幼儿园、改善办园条件等;
(二)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奖励等方式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
(三)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居委会、农村集体举办的面向社会提供普惠性服务的幼儿园;
(四)支持农民工随迁子女在流入地接受学前教育;
第八条 “幼儿资助”类项目资金用于资助普惠性幼儿园在园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接受学前教育。
第九条 学前教育发展资金严禁用于偿还债务;严禁用于平衡预算。
第三章 资金分配与拨付
第十条 财政局和教育局根据资金总量和学前教育改革发展工作需要,分别确定“扩大资源”和“幼儿资助”两类项目资金的方案及预算。
第十一条 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的资金来源:县本级财政预算经费、上级财政下达专项资金、社会捐赠等其他事业收入等。
第十二条 “扩大资源”类项目资金根据学前教育基本情况、财力状况、发展需要,由县财政和教育部门统筹安排,合理使用。
第十三条 “幼儿资助”类项目资金按在园幼儿规模、资助制度建立健全、实施效果等因素进行分配。
第十四条 财政局和教育局每年在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通过全县财政预算编制草案后,将核定的全年学前教育发展资金预算下达到各学前教育资金使用单位。
第十五条 县级财政和教育部门应当在收到上级下达的专项资金后的30日内,将资金分配落实到具体项目,原则上当年资金当年使用完,特殊情况建设项目资金支出可延长至两年内使用完,资金分配应当同时录入学前教育相关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六条 学前教育发展资金拨付,要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完成后,若有结余资金,由县级财政部门统筹安排。
第四章 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条 财政局和教育局对学前教育发展资金分类实施目标管理,根据工作进展情况,适时组织开展绩效评价。
“扩大资源”类项目资金,县级财政和教育部门要根据学前教育发展目标和各地实际,统筹确定扩大学前教育资源的方式和资金比例,采取适宜的资金管理方式,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项目库建设和管理,属于基本建设的项目,要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项目完成后要及时办理竣工决算和资产移交等手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项目,应该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
“幼儿资助”类项目资金,县级财政和教育部门要向普惠性幼儿园倾斜,合理确定资助范围和资助标准,建立幼儿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和动态调整机制,通过减免保育教育费等方式,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幼儿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
第二十一条 县级财政和教育部门要明确职责,分级管理,加强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财政部门主要负责制定适合当地实际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相关支出补助标准、多渠道扩大资源和幼儿资助等管理制度,安排专项资金预算并按时拨付、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规定实施政府采购,监督检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对资金管理中的重大事项组织调研、核查和处理。
教育部门主要负责指导幼儿园编制学前教育发展规划,提出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建议,参与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相关支出补助标准、多渠道扩大资源和幼儿资助等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相关管理信息系统,提供学前教育基础数据,负责指导项目实施和管理工作,指导督促幼儿园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补助制度、园长和幼儿教师培训长效机制等,并督查相关工作开展情况。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预算公开的总体要求做好信息公开工作。教育部门应当通过当地媒体、部门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示扩大学前教育资源总体规划、年度资金安排等情况。
第二十三条 对于滞留、截留、挤占、挪用、虚列、套取学前教育发展资金以及疏于管理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8年9月10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施行后,此前县财政局、县教育局制定的相关管理办法予以废止,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