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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会同县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规程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6-30 00:00 信息来源:


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现将《会同县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规程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会同县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

       201564


会同县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规程

   

第一章     

第一条  目的

为搞好会同县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实施,根据《湖南省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实施方案》(湘地名普查组发20142号)和《地名管理条例》(国发198611)等有关规定,结合会同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普查任务

会同县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的任务是查清本行政区域内地名的属性信息和地理实体的相关信息,对无名称但有方位标识作用的地理实体进行命名,对不规范的地名进行标准化处理,设置规范的地名标志,建立并完善乡(镇)地名和区划数据库,加强地名信息化服务建设,建立地名普查档案。

第三条  地名普查信息平台和工作用图

会同县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信息平台由省地名普查办统一组织开发,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下发。地名信息录入、修改、整理,外业数据汇交,数据库建设,成果输出等工作都在此平台上开展。

地名普查工作用图由省地名普查办统一制作。工作用图采用CGCS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在1:5万、1:1万地形图数据及0.5米分辨率遥感影像数据等基础上制作,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分幅、下发。

第四条  地名代码编制

地名代码依据《国家地名数据库代码编制规则》(民地办发〔20101号)编制。

《地名分类与类别代码编制规则》中未罗列的地名,由省地名普查办统一编制地名类别码,再由各普查单位根据《国家地名数据库代码编制规则》编制地名代码。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地理实体必须打断,各县(市、区)分别按县辖区内地名编码。

地名代码由普查信息平台自动生成。特殊情况需要手动编码的,应说明原因,并登记备查。

第五条  资料数据信息管理

地名普查中收集、形成的纸质资料、数据和信息应分类管理。涉密内容的管理须按省地名普查办制定的保密规则执行。

第二章  地名普查内容

第六条  地名分类

以《地名分类与类别代码编制规则》(GB/T 18521-2001)为依据,结合普查工作和实际需求,我地名分为陆地水系、陆地地形、行政区域、群众自治组织、非行政区域、居民点、交通运输设施、水利电力通信设施、纪念地与旅游景点、建筑物、单位等11大类。

第七条  地名的属性信息

地名的属性信息包括:

标准名称及其别名、简称、曾用名、图上名称;

书写形式,包括汉字书写及当地少数民族文字书写;

读音,包括其原读音、标准名称的汉语普通话读音、当地方言与少数民族语读音,并用汉语拼音或罗马字母拼写;

语种,指标准名称所属的民族语言种类;

类别,指地名所指代的地理实体类别;

地理位置,指地名所指代的地理实体的地理坐标和相对位置;

来历、含义及历史沿革,指地名形成的历史背景,标准名称及别名、简称、曾用名的命名理据(文化内涵)及演变的历史过程,设立年份、废止年份等

密级,指地名所指代的地理实体的地理坐标等信息的保密级别等。

第八条  地理实体的相关信息及普查范围

地理实体的相关信息,指地名所指代的地理实体的性质(类型)、特征(自然属性)及文化内涵等。

各类地名的具体普查内容中,标注下划线的,为必填项。

普查范围:原则上,具有重要方位标识意义或文化价值的地理实体必须普查,其他地理实体按照本细则所确定的具体范围执行。

普查范围内跨乡级行政区域的地理实体不得分割,由县级普查办统一按单个完整地理实体普查。跨县级及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地理实体(如山川、河流、公路等),按县级行政区域分割,由相关各县分别按县内地理实体普查,并单独编码;经分割的地理实体普查成果由上一级地名普查单位拼接汇交。

普查密度:除水面外,实地每平方千米(正方形)范围内至少普查1个地名。

12.陆地水系类。

121.河流:长度(千米)、流域面积(平方千米)、主要支流、河流级别河流类别(内流河/外流河,地上河/地下河,常年河/季节河)、主要水文站、径流量(立方米/)所在(跨)行政区域

普查范围:流域面积在50平方千米以上的河流。

1211.河源:所在(跨)行政区域、所属河流。

普查范围:与普查范围内河流有关的河源。

1212.峡谷:长度(千米)、宽度(千米)、走向、所属山系、起点名、止点名、所在河流名、所在(跨)行政区域

普查范围:与普查范围内河流有关的峡谷。

1213.河滩:面积(平方千米)、所属河流、所在(跨)行政区域

普查范围:与普查范围内河流有关且面积大于0.1平方千米的河滩。

1214.阶地:高度(米)、阶地级数、陡坎角度、所属河流、所在(跨)行政区域

普查范围:与普查范围内河流有关且高度大于2米的阶地。

1215.河湾:所属河流、所在(跨)行政区域

普查范围:与普查范围内河流有关的、转向超过30度的河湾。

1216.河口:类型(滨海/滨湖/滨河)、所在(跨)行政区域、所属河流。

普查范围:与普查范围内河流有关的河口。

123.陆地岛屿。

1231-1232-1233.洲、河岛,湖岛,矶:类型(基岩/冲洪积)、面积(平方千米)、近陆距离(千米)、相对高程(米)、植被覆盖率、所在(跨)行政区域、常住人口(人)、自然村落。

普查范围:被普查河流、湖泊中常年露出水面、面积不小于0.1平方千米的岛屿;有方位标识意义的矶。

125.瀑布:最大落差(米)、最大宽度(米)、流量(立方米/秒)、上游水源、所在(跨)行政区域、所属河流(湖泊)、景观特征。

普查范围:与普查范围内河流、湖泊有关且落差不小于5米的瀑布。

126.泉:类型(冷泉/热泉)、最高水位(米)、最低水位(米)、最大输出量(立方米)、日出水量(立方米)、涌水高度(米)、年均水温、所在(跨)行政区域、景观特征。

普查范围:日出水量不小于1000立方米的泉。

13.陆地地形类。

131-132.盆地:面积(平方千米)、平均海拔(米)、四至(描述东、西、南、北四个方向的边界地名)、最大长度(千米)、最大宽度(千米)、气候类型、年均温度(摄氏度)、年降水量(毫米)、年无霜期(天)、所在(跨)行政区域

普查范围:有方位标识意义的盆地。

134.丘陵、山地:面积(平方千米)、长度(千米)、宽度(千米)、平均海拔(米)、走向、所属山系、主峰名称、主峰海拔(米)、所在(跨)行政区域

普查范围:有方位标识意义的丘陵、山地。

1341.山口、关隘、山坳:长度(千米)、宽度(千米)、海拔(米)、所属山脉、所属(跨)山峰、所在(跨)行政区域、自然景观描述。

普查范围:有方位标识意义的山口、关隘。

1342.山谷、谷地:长度(千米)、平均宽度(千米)、相对高差(米)、走向、所属山脉、所在(跨)行政区域

普查范围:有方位标识意义的山谷、谷地。

1343.山坡:走向、所属山脉、坡度()所在(跨)行政区域

普查范围:有方位标识意义的山坡。

1344.山峰:海拔(米)、所属山脉、所在(跨)行政区域

普查范围:有方位标识意义的山峰。

1345.山:长度(千米)、宽度(千米)、海拔(米)、所在(跨)行政区域

普查范围:有方位标识意义的山。

1346.山体(山脉、山系):长度(千米)、宽度(千米)、主峰海拔(米)、平均海拔(米)、走向、主峰名称、所在(跨)行政区域

普查范围:有方位标识意义的山体。

1347.山崖:海拔(米)、所属山脉、所在(跨)行政区域

普查范围:有方位标识意义的山崖。

135.重要陆地景观。

1351.湿地(沼泽):面积(平方千米)、长度(千米)、宽度(千米)、深度(米)、水源、气候类型、动植物种类、年均温度(摄氏度)、年均温差(摄氏度)、年降水量(毫米)、年无霜期(天)、所在(跨)行政区域

普查范围:有方位标识意义的湿地(沼泽)。

1354.森林:面积(平方千米)、长度(千米)、宽度(千米)、植被类型、气候类型、年均温度(摄氏度)、年均温差(摄氏度)、年降水量(毫米)、年无霜期(天)、所在(跨)行政区域

普查范围:有方位标识意义的森林。

139.其他。

1391.洞穴:面积(平方米)、长度(米)、宽度(米)、高度(米)、海拔(米)、容量(立方米)、土岩类型、所属山峰、所在(跨)行政区域

普查范围:有方位标识意义或有开发价值的洞穴。

1392.天生桥:长度(米)、宽度(米)、高度(米)、海拔(米)、所在(跨)行政区域

普查范围:有方位标识意义或有开发价值的天生桥。

1393.台地:面积(平方千米)、最大长度(千米)、最大宽度(千米)、海拔(米)、四至(东西南北四个方向的边界地名)、气候类型、年降水量(毫米)、年无霜期(天)、所在(跨)行政区域、自然景观描述。

普查范围:有方位标识意义的台地。

21.行政区域及其他区域类。

212-213-214-215.行政区域类(省、市、县、乡行政区域):行政区划单位行政级别(省级、市级、县级、乡级)、行政区划代码政府驻地、政府网址、上一级行政区划单位(名称)、下一级行政区划单位(名称与数量)、邮政编码、总面积(平方千米)、总人口(万人)、历史沿革、其他信息(如四至,毗邻的行政区划单位,政府驻地人口、民族构成,气候类型,地貌特征,主要山峰、河流,主要工业、农业、矿产、土特产,交通干道,主要文教科体卫事业单位,名胜古迹和旅游景点,当地著名历史人物、主要历史事件等历史文化和民间传统文化内容)。

行政区域类地名的信息,可从《政区大典》相关内容中提取。

建制千年以上的行政区划,应深入调查、考证、梳理其承载的地域文化内涵。

普查范围:经合法程序批准的行政区划单位。

216.群众自治组织类。

2161-2162.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居委会):下级组织(村民小组、居民小组名称与数量)、辖区范围(东西南北四个方向的群众自治组织名称)邮政编码、长途电话区号、联系电话、面积(平方千米)、人口(人)、在(跨)行政区域、辖区主要单位、名胜古迹。

普查范围:所有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群众自治组织。

217.非行政区域类。

2171.矿区:矿产类型(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能源矿产)、范围(东西南北四个方向的行政区划或其他区域名称)、驻地、设立时间、面积(平方千米)、人口(人)、所在(跨)行政区域、产值(万元)。

普查范围:经省级国土部门批准,相当于科级及科级以上的矿区。

2172.农、林、牧、渔区:类型(农业区/林区/牧区/渔区)、范围(东、西、南、北四个方向的行政区域或其他区域名称)、面积(平方千米)、人口(人)、年均气温(摄氏度)、年均降水量(毫米)、年无霜期(天)、主要产业、所在(跨)行政区域

普查范围:相当于科级及科级以上的农、林、牧、渔区。

2173.工业区、开发区:类型(工业区/开发区)、范围(东西南北四个方向的行政区划或其他区域地名)、面积(平方千米)、人口(万人)、主要产业、所在(跨)行政区域

普查范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工业区、开发区。

2176.地片:范围、所在(跨)行政区域

普查范围:一般代指某个区域。尊重群众习惯,由县级普查办明确普查范围。

2177.区片:范围、所在(跨)行政区域

普查范围:一般指某地为中心的一个范围。尊重群众习惯,由县级普查办明确普查范围。

22.居民点类。

221-222-223-224.城镇居民点,农村居民点,工矿点,农、林、牧场点:类型(城镇/农村/工矿点/农、林、牧场)、长途电话区号、邮政编码、地址面积(平方千米)、人口(人)、所在(跨)行政区域民风、民俗等文化内涵。

普查范围:城镇,包括居民小区、社区网格或常住户在50户以上的居民聚集区;农村,包括自然村或常住户在20户以上的村民聚集区。

23.交通运输设施类。

231.水上运输。

2311.锚地:面积(平方米)、锚位(个)、所在水域、平均水深(米)、最大水深(米)、始建时间、建成时间、所在(跨)行政区域

普查范围:县级以上航运部门管理的锚地。

2313.河港:类型(河港)、泊位(个)、年客运量(万人)、年货运量(万吨)、岸线长(米)、所在水域(河流、水库名称)、平均水深(米)、最大水深(米)、始建时间、建成时间、所在(跨)行政区域、相连的主要道路。

普查范围:县级以上航运部门管理的河港。

2315.渡口:年客运量(万人)、年货运量(万吨)、所在水域(河流、湖泊、水库名称)、渡程长度(米)、平均水深(米)、最大水深(米)、所在(跨)行政区域、相连的主要道路。

普查范围:年客运量大于1万人或年货运量大于5万吨的渡口。

232.公路运输。

2321.公路:类型(国道/省道/县道/乡道/专用)、等级(高速/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以下)、起点、止点、长度(千米)、宽度(米)、路面性质(沥混、泥混、沥青、碎石、石块、加固土、改善土)、始建时间、建成时间、途经乡级以上行政区域、沿途重要地理实体(山川、河流、景区、地标性建筑等)。

普查范围:有名称的所有公路。

2322.长途汽车站:年客运量(万人)、年货运量(万吨)、占地面积(平方米)、始建时间、建成时间、所在(跨)行政区域、相连的主要道路。

普查范围:所有长途汽车站。

2323.收费站:所在道路、始建时间、建成时间、所在(跨)行政区域

普查范围: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收费站。

233.铁路运输。

2331.铁路:类型(单线/复线,普通线路/客运专线)、起点、止点、主要车站、长度(千米)、始建时间、建成时间、途经行政区域

普查范围:所有铁路。

2332.火车站:类型(客运/货运/客货混合运)、年客运量(万人)、年货运量(万吨)、占地面积(平方米)、始建时间、建成时间、所在(跨)行政区域、相连的主要道路。

普查范围:所有火车站。

2333.道口:所在线路(铁路名、与铁路交叉的道路名)、始建时间、建成时间、所在(跨)行政区域

普查范围:所有仍在使用的道口。

235.城镇交通运输。

2351.道路、街巷:起点、止点、长度(米)、宽度(米)、路面性质(沥混、泥混、沥青、碎石、石块、加固土、改善土)道路等级(快速路/主干道/次干道/支路)、门牌号范围、始建时间、建成时间、所在(跨)行政区域、沿途重要地理实体(山川、河流、纪念地、旅游景点等)。

普查范围:所有道路、街、巷。

普查范围:所有有轨交通线。

2353.公共交通车站:建筑面积(平方米)、主要运营线(列举线路代码或名称、起止点)、始建时间、建成时间、所在(跨)行政区域、所在道路名称。

普查范围:所有公共交通站(道路两边相对应的同一公共交通车站只表示一个)。

2354.停车场:占地面积(平方米)、泊位数(个)、始建时间、建成时间、所在(跨)行政区域、相连的主要道路。

普查范围: 50个泊位以上的公用停车场。

236.交通运输附属设施。

2361.桥梁:类型(铁路/公路/人行/混和)、所在道路名、所跨河流或道路名、最大载重量(吨)、长度(米)、宽度(米)、高度(米)、最大跨度(米)、始建时间、建成时间、所在(跨)行政区域

普查范围:城市立交桥、人行桥及跨径大于30米的公路、铁路桥。

2362.隧道:类型(铁路/公路/地下通道/其他)、长度(米)、宽度(米)、高度(米)、所在道路和山峰(河流、湖泊等)、始建时间、建成时间、所在(跨)行政区域

普查范围:所有隧道。

2363.道班:所在线路、始建时间、建成时间、所在(跨)行政区域

普查范围:所有道班。

2364.检查站:所在线路、占地面积(平方米)、始建时间、建成时间、所在(跨)行政区域、检查内容(如木材、药材等)

普查范围: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合法检查站。

2365.环岛、路口:类型(环岛/路口)、所在线路、占地面积(平方米)、始建时间、建成时间、所在(跨)行政区域

普查范围:按交通部门提供的数据普查。

2366.加油站、加气站:类型(加油站/加气站)、所在线路、占地面积(平方米)、始建时间、建成时间、所在(跨)行政区域

普查范围:经正式批准、合法经营的加油站。

24.水利、电力、通信设施类。

241.井:深度(米)、水质、所在(跨)行政区域、其他信息〔如最高水位(米)、最低水位(米)、最大输出量(米/秒)、日出水量(立方米)、涌水高度(米)、年均水温(摄氏度)等〕。

普查范围:按有关专业部门提供的公用井数据普查。

242.蓄水区。

2421.池塘:面积(平方米)、长度(米)、宽度(米)、水深(米)、所在(跨)行政区域

普查范围: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且有方位标识意义的池塘。

2423.水库:面积(平方千米)、长度(千米)、宽度(千米)、平均水深(米)、总库容(万立方米)、主要水源、始建时间、建成时间、所在(跨)行政区域

普查范围:库容10万立方米以上的水库。

2424-2425.蓄洪区、泻洪区:面积(平方千米)、蓄(泻)洪量(万立方米)、蓄洪水位(米)、主要水源、所在(跨)行政区域、相关的河流(水库、湖泊、池塘、水渠等)

普查范围:按水利部门提供的数据普查。

2426.灌区:面积(亩)、所在(跨)行政区域、灌溉水来源。

普查范围:面积不小于50亩的灌区。

243.排灌设施。

普查范围:2431-2435按水利、市政部门提供的数据普查。

2431.灌溉渠:起点、止点、平均流量(立方米/秒)、最大水深(米)、始建时间、建成时间、途经行政区域

2432.排水沟:起点、止点、最大水深(米)、始建时间、建成时间、途经行政区域

2433.渡槽:长度(米)、宽度(米)、始建时间、建成时间、主要功能(灌溉、排洪、排沙等)所在(跨)行政区域

渡槽,指输送渠道水流跨越河渠、溪谷、洼地和道路的架空水槽。普遍用于灌溉输水,也用于排洪、排沙等,大型渡槽还可以通航。

2434.泵站:所在线路、始建时间、建成时间、所在(跨)行政区域、类型(灌溉、排涝、排污、供水等)

2435.涵洞:宽度(米)、高度(米)、所在位置(道路、河流等名称)、始建时间、建成时间、所在(跨)行政区域、主要功能(灌溉、排涝、排污、供水等)

244.堤堰。

2442-2443-2444-2445河堤、湖堤、闸坝、拦河坝:所在位置(河流、湖泊名称)、长度(米)、顶宽(米)、高度(米)、始建时间、建成时间、所在(跨)行政区域

普查范围:按水利部门提供的数据普查。

2446. 垸:所在位置(河流、湖泊)、堤坝长度(千米)、堤坝顶宽(米)、堤坝高度(米)、防护面积(平方千米)、主要功能(居住、耕种等)、始建时间、建成时间、所在(跨)行政区域

普查范围:仍在使用的垸子。

246.电力设施。

2462.发电站:类型(火力/水力/风力/核能/太阳能)、总装机容量(千瓦)、日发电量(万度)、年发电量(万度)、始建时间、建成时间、所在(跨)行政区域

普查范围:按电力部门提供的数据普查。

2463.输变电站:输入容量(千瓦)、输出容量(千瓦)、始建时间、建成时间、所在(跨)行政区域

普查范围:按电力部门提供的数据普查。

247.通信设施。

2472.通信基站:发射功率(瓦)、基站天线高度()、始建时间、建成时间、所在(跨)行政区域

普查范围:按通信设施管理部门提供的数据普查。

25.纪念地、旅游景点类。

251.纪念地、遗址。

2511-2512.人物纪念地、事件纪念地:占地面积(平方米)、管理单位、地址、联系电话、人物或事件、保护级别、所在(跨)行政区域、主要建筑物、主要景点、相连的主要道路。

普查范围:已经开发的纪念地。

2513.宗教纪念地:占地面积(平方米)、管理单位、地址、联系电话、宗教文化内涵、保护级别、所在(跨)行政区域

普查范围:按省民宗局提供的目录普查。

2514.遗址:占地面积(平方米)、管理单位人物或事件、保护级别、所在(跨)行政区域、主要建筑物、主要景点、相连的主要道路。

普查范围:具备开发价值的遗址。

252.公园:占地面积(平方千米)、管理单位、地址、联系电话、主要景点、所在(跨)行政区域

普查范围:对公众开放的公园。

253.风景区

2531.国家等级旅游景区(点):等级AAAAA/AAAA/AAA/ AA/A级)、占地面积(平方千米)、管理单位、隶属单位、网址、地址、联系电话、主要景点、所在(跨)行政区域

普查范围:按省旅游局提供的目录普查。

2532.工业旅游示范点:等级(国家级/省级)、占地面积(平方千米)、管理单位、隶属单位、网址、地址、联系电话、主要景点、所在(跨)行政区域

普查范围:按省旅游局提供的目录普查。

2533.红色旅游景区(点):占地面积(平方千米)、管理单位、隶属单位、网址、地址、联系电话、主要景点、所在(跨)行政区域

普查范围:按省旅游局提供的目录普查。

2534.乡村旅游示范点 :等级(五星/四星/三星/二星/一星)、占地面积(平方千米)、管理单位、网址、地址、联系电话、主要景点、所在(跨)行政区域

普查范围:按省旅游局提供的目录普查。

254.自然保护区:级别、保护对象、占地面积(平方千米)、管理单位、地址、联系电话、主要景点、建立时间、所在(跨)行政区域、自然人文景观描述、相连的主要道路。

普查范围:所有自然保护区。

26.建筑物类。

261.房屋:地址(道路名加门牌号)、占地面积(平方米)、建筑面积(平方米)、主体层数(层)、主体高度(米)、联系电话、邮政编码、建成时间、产权单位、管理单位、使用单位。

普查范围:七层以上的独栋建筑、三栋以上的建筑物群和占地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物(含厂区、办公区)

262.亭、台、碑、塔。

2621-2622-2623-2624.亭、台、碑、塔:所在位置(地址)、纪念对象、建成时间、主体层数(层)、主体高度(米)、建筑结构与特征。

普查范围:县级以上文物部门登记在册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持修建的亭、台、碑、塔。

263.场。

2631-2632.广场、体育场:所在位置(地址)、占地面积(平方米)、建成时间、产权单位、管理单位、相连的主要道路。

普查范围:占地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广场、体育场。

264.城堡、墙。

2641-2642.城堡、墙:所在位置(地址)、占地面积(平方米)、建筑面积(平方米)、主体高度(米)、建成时间、管理单位、建筑风貌、历史文化内涵。

普查范围:有方位标识意义的城堡、墙。

265.市场

2651-2652.集贸市场、专业市场:所在位置(地址)、占地面积(平方米)、建成时间、经营范围、管理单位、相连的主要道路。

普查范围:按有关专业部门提供的数据普查。

27.单位类。

271-272-273.党政机关、社会组织、事业单位:地址、所属行业、联系电话、邮政编码、业务范围、单位门户网址。

普查范围:以有关专业、职能部门提供的数据为准。

274.企业:网址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

普查范围:已办理营业执照、有方位标识意义的企业。

2741.酒店:等级(五星/四星/三星/二星/一星)、网址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

275.民政事业单位:类型(救助站/婚登中心/军休所/福利院/敬老院/老年公寓/医院/殡仪馆/其他)、网址、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

普查范围:按民政部门提供的数据普查。

276.民政事务网点:类型(福利彩票发行点/社区服务中心/雷锋超市/其他) 、网址、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

普查范围:按民政部门提供的数据普查。

第三章  地名普查基本流程

第九条  地名普查流程


地名普查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实施。普查流程参见以下流程图。

县级地名普查参考流程图

第十条  收集资料

搜集、整理地名及其相关资料。包括第一次全国地名普查以及补查与资料更新成果;历年地名命名、更名文件和地名志、地名录、地名词典、地图、地方志、文史资料及有关古籍等;党政机关和各专业部门相关资料与数据;基础地理数据与遥感影像数据等。

县、乡(镇)级地名普查办收集的文字、图形、音像等资料,应登记、审核,并进行电子化处理。

第十一条  编写地名调查目录

在资料收集、地名普查成员单位报送、基层报送的基础上,结合普查工作用图编制地名调查目录。目录中应包含标准名称、地理实体类别、所在()行政区域、资料来源等信息。地名调查目录按所在行政区域、地理实体类别依次排序。

第十二条  预填地名普查登记表简表

根据地名调查目录,整理、查阅和考证相关资料,预填地名登记表简表。预填表格格式由各普查单位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参考格式见附件2《地名普查登记表简表》。

第十三条  地名调查方式

根据各地实际情况,采取政府部门协作分类调取资料,发放调查表,分片调查收集,召集群众座谈,走访知情人士,现场踏勘等方式进行调查。

第十四条  实地核实、采集地名信息,标注工作用图

对地名调查目录、地名登记表、工作用图内的每条地名信息,进行实地比对、核实、完善、标注。

第十五条  整理地名登记表

根据地名调查和实地核实情况在地名普查信息平台中填写地名信息,地名登记表自动生成后再进行校对、修改、完善。登记表中的必填信息不得留空白,其他信息应尽量填写完整。

第十六条  地理实体及地名标志位置测量

地理实体、地名标志的地理坐标,在普查工作用图上能准确判定位置的,采用图解法确定坐标;不能准确判定位置的,应到实地测量。地理实体坐标误差须小于20米,且保证相对位置准确。

图解法测量,首先在普查工作用图上确定地理实体或地名标志的点位,然后量取该点位的坐标。

实地测量,首先在实地确定点位,再采用全站仪、RTK或者GPS等测量方式之一,测量地理实体坐标。

第十七条  地名语音采集

标准地名的发音,应制作语音文件存入地名和区划数据库。语音文件可采用合成音或人工发音两种形式。合成音可由地名和区划数据库自动报读,报读与实际发音不一致的(如多音字、方言字等),应录制人工发音文件。

少数民族语地名的原生读音和地名的方言读音,应在实地录制,分别经民族语言专家和方言专家审核,确保清晰准确。

第十八条  数据整理与入库

在地名普查信息平台上对实地采集的文字、照片、录像、录音等进行检查、编辑、整理,融入地名和区划数据库。

第十九  历史地名普查

1.历史上曾经使用但现在已不再使用的地名称为历史地名

2.如历史地名对应的地理实体尚存,应将其变化的时点和缘由,在该地理实体名称的历史沿革中详细登记。

3.如历史地名对应的地理实体已经消失(损毁、淹没、掩盖等),视实际情况对重要地名进行普查。具体要求如下:

需要普查的信息:名称及简称读音语种类别地理位置地名的来历、含义及历史沿革设立年份、废止年份废止原因。

普查范围:本境内一切具有文献、史志、地图、碑碣等依据的历史地名。重点是:有历史文化价值,能体现地方特色、风俗,记录重要历史事件的历史地名;因水库、电站等大型工程建设整体消失的行政区域、自然村名称;经第一次地名普查登记但地理实体已消失的地名。

会同县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历史地名登记表样式见附件4

第四章  地名在地图上的标注

第二十条  地名所指代的地理实体在地图上的定位及符号类型

地名所指代的地理实体在地图上的定位点分为几何中心、中心线、最高点和驻地位置等,符号类型包括点状和线状。

第二十一条  地理实体的修测

对新增或变化的重要地理实体,要在地名和区划数据库矢量图上进行修测,可通过大比例尺遥感影像、地形图进行图解或实地测量,确定地理实体的起止点和拐点,并在工作图上用红色直线表示,同时标注地名名称,再根据相应图式符号和标准地名注记标绘到矢量图上。

在保证位置相对准确的前提下,测量与标注误差须小于20米。

地理实体的修测和标绘须按照省地名普查办制定的有关规范与数据标准实施。

第二十二条  矢量图及成果图上表示的地名

(一)将录入地名和区划数据库的11大类地名标绘在矢量图上。

(二)根据图面承载情况,将11大类地名每类中的重要地名标注在普查成果图上,其他的地名尽量标注。

第二十三条  地名在矢量图上文字注记的位置

点状地理实体的地名按定位点的右、上、左、下顺序选位注记,线状地理实体的地名按地理实体走向散列式注记,面状地理实体的地名在范围内或中心处注记。注记不能压盖地名位置图式符号。

第二十四条  绘制地名普查成果图

根据地名普查工作用图和地理实体坐标,利用地名普查信息平台,对矢量图进行符号化及图幅整饰,制作成地名普查成果图。成果图为1:5万比例尺分幅,纸质成果须签字、盖章。

图幅整饰内容包括:图例、成果图名称、标绘者、检查者、验收者、时间、密级、编号、单位、单位负责人等。

第五章  地名的标准化处理

第二十五条  地名的标准化处理范围

以下情况,须对地名进行标准化处理:地名缺失、一地多名、多地重名、地名用字不健康、地名读音不规范、地名书写不规范、地名指代范围不明确、跨界地名不统一等。

第二十六条  地名的审定

对普查入库的地名,要结合历史资料、现势资料和外业调查成果进行核对、分析、论证,依照地名管理有关法规、政策,进行审定。

县级行政区域内的地名审定由县级普查办实施,跨县级行政区域的地名由上级普查部门审定。

第二十七条  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

有方位标识意义而名称缺失的地理实体应予命名;一地多名、一名多写的地理实体须确定一个标准名称;名不副实、在一定范围内重名、含义不妥的外来语地名应予更名。命名、更名的原则、审批权限和程序,根据国家地名管理有关法规办理。

第二十八条  地名罗马字母拼写

中国地名的罗马字母拼写,以国家公布的《汉语拼音方案》作为统一规范。汉语地名按1984年中国地名委员会、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国家测绘局联合颁布的《中国地名汉语拼音字母拼写规则 (汉语地名部分)》拼写;蒙、维、藏语地名以及惯用蒙、维、藏语书写的少数民族语地名,按国家测绘总局、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联合修订的《少数民族语地名汉语拼音字母音译转写法》拼写;其他少数民族语地名按省地名普查办制定的有关规则拼写。

第二十九条  少数民族语地名的汉字译写

少数民族语地名,应在各自民族语言、文字的基础上,按其标准(通用)语音,依据汉语普通话读音进行汉字译写,对约定俗成的汉字译名,一般不更改;多民族聚居区的地名,如不同民族有不同的称谓并无惯用汉语名称时,经当地地名管理部门征得有关少数民族的意见后,选择当地适用范围较广的某一语种称谓进行汉字译写;少数民族语地名的汉字译写,应尽可能采用常用字,避免使用多音、贬义和容易产生歧义的字词。

方言地名的汉字译写要使用规范汉字,尊重当地居民的通用习俗,并保存地方历史、文化、民俗特色。

少数民族语地名和方言地名的汉字译写要按照地名普查办制定的有关规则实施。

第三十条  地名的审音定字

对本省特有的区域性地名用字(包括通名用字,如),或字音与其他应用领域不同、或字形在地名中有特殊含义者,特别是国家《通用规范汉字表》以外的字,应填写相关登记表,尽量说明来历、含义及保留理由,按照现行的有关规定汇总、整理,报请国家予以审定。

少数民族语地名和方言地名的审音定字,应按照省地名普查办制定的有关规则实施。

第六章  地名标志设置

第三十一条  地名标志类别

地名标志,是指为方便社会公众交往所设立的、标示地理实体名称的标志,包括:

(一)行政区域名称标志。

(二)居民地、街(路、巷)名称标志。

(三)门(楼)编码名称标志。

(四)山、河、湖、岛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标志。

(五)具有方位标识意义的建筑物和台、站、港、场等名称标志。

(六)其他起导向作用的辅助地名标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地名标志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

第三十二条  地名标志的标准

地名标志按照GB 17733—2008《地名标志》国家标准和《地名标志管理试行办法》(民地标〔20061号)设置,交通、旅游等部门管理的起导向作用的标志依据各部门的规范、标准设置。

第三十三条  设置、更新地名标志

地名标志设置一般应与城乡建设同步,做到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位置明显,导向准确,坚固耐用,美观协调。

地名标志上标注的地名必须为标准地名或经县级以上地名主管部门认可的标准地名简称。

各级地名普查办应根据实际需要,对辖区内地名标志进行查漏补缺,更新已损坏的地名标志,整改不规范的地名标志。

地名标志的普查和设置情况,纳入本次地名普查的验收范围,验收内容如下:

(一)县、乡(镇)地名普查办要按本细则要求普查登记本辖区内地名标志的基本信息。

(二)各种地名标志上标识的地名必须为标准地名、标准地名的罗马字母拼写、标准地名的少数民族语书写。

(三)各行政区域、建制村、道路、重要自然地理实体、重要人文地理实体应设置地名标志,设置标准(材质、版式、规格、设置密度等)应满足本细则的要求。

(四)县城、乡(等同一城区的同类地名标志,在形制、规格、版式等方面应统一。各级地名普查办可对辖区内地名标志设置提出其他具体要求。

(五)地名标志设置和更新过程中形成的各种资料(含规范性文件、设计图纸、招投标文书、质检报告、验收报告等),应作为普查验收的依据提交。

第三十四条  地名标志普查登记

新设置的地名标志以及此次地名普查前独立设置的、目前仍使用的地名标志,均要测量标志位置,实地拍摄标志照片,填写地名标志登记表。地名标志的有关数据应录入地名和区划数据库。

地名标志登记表主要内容:标志代码、标准名称、汉语拼音拼写、民族文字、所在(跨)行政区域、标志位置、设置单位、设置时间、生产厂家、材质、规格、标志照片文件名和标志照片等。标志代码指地名标志在地名和区划数据库中的代码,由地名代码加2位数字组成,2位数字表示同一个地名设置的标志的个数,从0199顺序排列。标志照片文件名指设置的地名标志实地照片的文件名称,文件格式为JPG,文件名由该标志的标准地名加2位数字组成,2位数字表示标志照片的顺序,如灵山01

地名普查地名标志登记表样式见附件3

第七章  地名普查表格的填写

第三十五条  地名普查表格类型

普查表格包括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地名目录、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地名成果表、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地名标志登记表、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地名用字读音审定申报表、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地名标准化处理统计表等类型。

第三十六条  地名目录

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地名目录内容包括:序号、地名代码、标准地名、类别名称等。

地名目录在地名和区划数据库系统中自动生成,以县级政区为单位,按地名分类(11大类)分别打印,装订成册,签字、盖章。

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地名调查目录样式见附件1

第三十七条  地名成果表

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地名成果表在地名和区划数据库系统中自动生成,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按地名分类(11大类)分别打印,装订成册,签字、盖章。

(一)地名代码,是地名的唯一识别码,根据本实施细则第四条编制。

(二)类别名称,按照地名所指代的地理实体的地理属性分类,为《地名分类与类别代码编制规则》(GB/T 18521-2001)中地名地理属性类别代码中的类别名称。

(三)标准地名,经官方审批、认可的地理实体全称。

(四)罗马字母拼写,指地名的汉语拼音字母书写。

(五)民族文字,指少数民族语地名的民族文字书写。

(六)所在(跨)行政区域,指地名所指代的地理实体所位于(跨)的行政区域。

(七)简称,指经过官方认可或约定俗成的地名的简化称谓。

(八)别名,指某一地理实体在标准地名及其简称以外的其他现行名称。

(九)地理位置,指地理实体的地理坐标(经纬度)。

(十)语种,指地名的语言种类,如汉语、藏语、蒙古语等,表中只填少数民族语种。

(十一)地理实体概况,概述地理实体的相关信息。

(十二)地名的来历、含义及历史沿革,包括标准名称及其别名、曾用名、简称等名称的来历、含义及历史沿革,要追根溯源,详细考证。

(十三)资料来源,指地名的来历、含义及历史沿革和地理实体概况等信息资料的来源和出处。

(十四)多媒体信息,指普查期间采集的照片、图片、录音、录像等资料。

(十五)备注,填写不属于上述栏目又必须加以说明的内容。

第三十八条  地名标志登记表

地名标志登记表在地名普查信息平台中自动生成,以县级政区为单位,按地名分类(11大类)分别打印,装订成册,签字、盖章。

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地名标志登记表样式见附件3

第三十九条  地名用字读音审定申报表

通过外业调查和查考有关资料,对存在的未经国家审定的地名专用字和地名专读音,应进一步理清其形成的来源及缘由,确需沿用的,填写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地名用字读音审定申报表,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条  地名标准化处理统计表

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地名标准化处理统计表内容包括:序号、地名代码、类别名称、标准地名、罗马字母拼写、所在(跨)行政区域、原用名称、原罗马字母拼写、批准时间、备注等。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按地名分类(11大类)分别打印,装订成册,签字、盖章。

第四十一条  地名普查表格的签署

地名普查成果各项表格均需要签署,由乡()地名普查办和县级政府各职能部门提交的资料,由提交单位手动签字、盖章。

从地名普查信息平台输出的成果资料,通过身份认证模块进行数字签署。

第八章  数据库建设与更新

第四十二条  数据库建设方法

全省统一用地名普查信息平台建立地名和区划数据库。县级地名和区划数据库以此为基础开展汇总整理,逐级形成县、市、省三级数据库。

第四十三条  行政区域界线标绘

县级及县级以上已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和乡、村级习惯界线,由省地名普查办统一标绘、分割下发。

第四十四条  地名信息录入

将地名目录、地名登记表、外业调查成果等地名信息,录入地名普查信息平台,并进行检查、整理和完善。

第四十五条  地名的修改与图幅整饰

在地名普查信息平台中对地名进行修改、标绘和图幅整饰。

(一)缺乏相匹配地理实体的地名,应删除。

(二)位置、名称、属性有变化的地名,应做相应修改。

(三)新添加的地名,利用图解法标注地名,予以增加。

(四)相关信息已修改的地名,通过地名普查信息平台中的联动编辑功能,对其地名目录、地名登记表、地理实体、多媒体信息、地名标志进行联动编辑。

(五)结合当地地名管理实际,调整地名注记显示级别。

第四十六条  图形数据与属性数据匹配

地名普查信息平台支持以自动匹配、半自动匹配和人工匹配三种方式建立图形数据与属性数据的连接关系,通过图属匹配,检查每个地名是否建立连接关系。没有建立连接关系的地名,须逐个进行匹配,具体如下:

1.自动匹配。图上名称与属性名称完全相同时,自动建立地理实体和地名属性的连接关系。

2.半自动匹配。通过地名的关键字检索、定位查询方法,建立地理实体和地名属性的连接关系。

3.人工匹配。通过人工判读和检索等方法,建立地理实体和地名属性的连接关系。

第四十七条  数据库质量检查和完善

利用地名普查信息平台进行数据库质量的自动检查和人工检查,检查结果形成记录列表。

数据库检查内容包括图属连接关系、规范性、有效性、完整性、地名密度、精度等方面。

对质量检查结果进行分析,根据数据报错情况,采用查找资料、外业补调、编辑修改等方式,进一步完善数据库。

第四十八条  数据库更新时段安排

按照省、市地名普查办要求,201611日起开始接受县级地名普查成果验收申请,为此,数据库更新时段安排如下:

(一)20151231日为县级数据库提交市级核查、省级验收的起始点。县级数据库须更新到该时间起始点才能提交最终核查、验收。

2017630日为县级数据库更新截止点。截止点之前已验收的县级数据库,须更新到该时间截止点。

第九章  普查成果的转化应用

第四十九条  成果转化应用原则

为进一步提高地名、区划与界线管理和地名公共服务水平,弘扬优秀地名文化,各级地名普查办应边普查边应用,着眼未来,精心组织,科学谋划,逐步推进地名普查成果的应用转化工作。

第五十条  成果转化应用内容

省、市要求县(市)应进一步清理地名及地名标志,挖掘地名文化,制定地方政策,编纂出版《地名志》《地名录》《标准地名图()》《地名资料汇编》《历史地图集》等系列工具书。同时,还要创新地名成果转化应用方式,加大地名文化宣传力度,加强地名日常政务管理信息化建设,开发地名信息公众服务系统,促进民政信息融合,建立与国土、公安、交通、住建、旅游、水利、文化、工商、民宗等部门的成果共建共享机制,发挥地名在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方便人民群众生产生活、保护优秀地名文化等方面的作用。

第五十一条  成果转化应用的验收

转化应用成果是我省地名普查成果验收内容之一。提交验收的成果必须包括:地名业务管理信息系统、《地名录》《地名志》等。

第十章  普查验收与成果上报

第五十二条  验收的组织

地名普查成果验收由湖南省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第五十三条  验收内容

验收内容包括组织实施和普查成果两个方面。

(一)组织实施。

1.地名普查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名单。

2.地名普查工作计划、具体实施方案、少数民族语和方言地名审音定字方案。

3.服务外包招标相关文件。

4.会议文件、领导讲话、纪要、座谈会记录等文字材料。

5.培训方案、教材、课件等文字或电子材料。

6.经费使用详细情况。

7.保密制度与保密措施。

8.搜集的各种地名相关史料。

9.设置地名标志时形成的各种资料。

10.地理实体命名、更名和地名用字读音审定等材料。

11.地名普查成果转化应用成果资料。

12.地名普查检查验收报告。

13.其他有关资料。

(二)普查成果。

1.地名和区划数据库数据。

2.地名管理信息系统

3.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地名目录、地名志、地名词典,少数民族语和方言地名目录等。

4.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地名成果表。

5.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成果图。

6.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地名标志登记表和地名标志设置、完善情况报告。

7.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地名用字读音审定申报表、少数民族语和方言地名审音定字成果表。

8.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地名标准化处理统计表。

9.地名普查工作总结。

第五十四条  普查成果质量要求

(一)各项普查成果内容完整准确。

(二)图、表、数据库上的名称、位置与实地一致。

(三)地名目录、地名成果表、地名标志登记表、地名用字读音审定申报表、地名标准化处理统计表填写齐全、准确,文字简练、精准。

(四)地名标准化处理合乎规范,没有遗漏。

(五)地名成果图,用字规范、标注清晰,位置精度在20米以内,图式符号准确,标注内容准确。

(六)地名标志设置位置正确,书写规范、材质和内容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七)地名来历、含义及历史沿革考证详实、准确,资料来源可靠、可追溯。

(八)地名的专用字、专读音的来源及缘由考证详实、准确。

(九)地名命名、更名程序规范,手续完备。

(十)调查的记录、录音、照片和表格填写等内容规范、完整。

(十一)在任意1平方千米正方形范围内不留地名空白区(水面除外)。

(十二)普查成果数据录入地名和区划数据库,其中属性库和图形库实现逐一匹配。建立的各级地名和区划数据库质量要求见第四十九条。

上述各项不合格的,要重新调查补充、修订。合格后,由调查人和审核人共同签字、盖章。

各市级地名普查办可在上述要求的基础上向所辖县级地名普查办提出更高要求,相关要求须向省地名普查办报备。

第五十五条  验收程序

县级地名普查办先行自查,根据自查情况改进后报市级地名普查办进行核查;市级地名普查办根据核查情况进一步完善后报省级地名普查办验收;省级地名普查办验收后,报国务院地名普查办抽查复验及全面审核;国务院地名普查办审核合格后,结合工作总体情况,出具关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的意见。

验收方式:现场抽样复查、资料查核、数据完整性分析、地名密度分析、数据匹配检查等。

具体程序依据《湖南省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技术规范与数据标准》实施。

第五十六条  成果上报

普查成果经国务院地名普查办审核通过后,由省地名普查办组织汇总,上报国务院地名普查办。上报资料包括:

(一)地名和区划数据库数据。

(二)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地名目录。

(三)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地名成果表。

(四)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成果图。

(五)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地名标志登记表(数据库中的电子文档)。

(六)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地名用字读音审定申报表。

(七)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地名标准化处理统计表。

(八)地名普查工作总结。

第五十七条  普查文件资料及成果的立卷归档

普查成果经国务院地名普查办审核通过后,按民政部和国家档案局联合印发的《地名档案管理办法》、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地名普查的立卷归档工作。

第十一章  地名普查工作考评

第五十八条  建立工作考评机制

为强化组织管理,提高实施进度和质量,科学评价工作业绩,省地名普查办将建立地名普查工作考评机制。

第五十九条  工作考评原则、对象

公平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原则,对县、乡(镇)二级地名普查办进行工作考评。

第六十条  考评内容

(一)组织管理考评。从组织机构、工作制度、工作措施、工作程序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评。

(二)进度和质量考评。从质量管理体系、过程成果质量、工作进度、进度上报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评。

(三)工作创新。从普查方法、普查技术、普查宣传、成果转化应用等工作创新方面进行综合考评。

第六十一条  考评方法

以各级提名、公开投票、过程检查评比、专家评价、综合统计等多种方式,开展单项内容评比或多项内容综合评比。

级地名普查办组织对所辖各乡(镇)地名普查工作进行考核评比。

级地名普查办制定具体考评办法和奖励措施,对工作业绩突出、考评优秀或排名靠前的个人或集体进行奖励,并颁发证书或网上张榜公示。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级地名普查办应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项目资金执行计划、涉密资料管理制度等,并落实到位,切实保障地名普查工作合法、依规顺利实施。

第六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会同县地名普查办负责解释。

 

附件:

1. 会同县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地名调查目录

2. 会同县地名普查登记表(简表)

3. 会同县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地名标志登记表

4. 会同县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历史地名登记表


附件1

会同县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地名调查目录

(地理实体类别――――/――――

编制单位:(公章)                            编号:

序号

标准地名

所在(跨)行政区域

资料来源

































































  制表人:          审核人:       制表时间:           


附件2

会同县地名普查登记表(简表)

编制单位:(公章)                                      编号:

标准名称


类别名称


罗马字母拼写

(含多音、生僻字时填写)

  


    


曾用名


图上名称


少数民族地名

  


民族文字书写


罗马字母拼写


所在(跨)

行政区


地名的来历

(含地名产生

或废止年份)


地名的含义


地名历史沿革


地理实体概况


多媒体信息

照片张数


录像段数


录音个数


文字篇数


资料来源


   


登记人


审核人


登记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3

会同县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地名标志登记表

编制单位:(公章)                                 编号:

标志代码


标准地名


罗马字母拼写


民族文字


所在(跨)行政区域


标志位置

东经:

北纬:

设置单位


设置时间


生产厂家


材质


规格


标志照片文件名:

地名标志实地照片数据

制表人


审核人


制表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4

会同县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历史地名登记表

编制单位:(公章)                 编号:

名 称


类 别


读 音


地理位置


地名来历


地名的含义

及历史沿革


设立年价


废止年份


废止原因


登记人


审核人


登记

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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