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9-27 11:05 信息来源:会同县自然资源局
湖南省会同县自然资源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会自然资罚决字〔2023〕122号
丁**:
丁**,男,侗族,56岁,家住湖南省溆浦县观音阁镇丁桥村。
我局于2023年8月27日对你在林城镇棕石塘村承包梁**、梁**建房屋工程,超发包人用地红线修建房屋,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明,林城镇棕石塘村村民梁*不动产权证:湘(2020)会同县不动产权第0000930号,坐落:会同县林城镇棕石塘村(原藕塘村),权利类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利性质:出让/自建房,用途:城镇住宅用地/住宅,宗地面积:333.3平方米。2023年7月拆旧修建。2023年6月1日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证号:建字第431225202306113号,建设规模238.7平方米,建筑基地面积68.2平方米。2023年7月18日与丁**签订建房施工合同,合同约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梁**、梁*以双包的形式将房屋的建设项目发包给丁**,并要求丁**在建设工程中必须按要求在用地红线内、图纸和设计要求施工,如出现违规建设,一切责任由施工方负责,发包方不负任何责任。**在建设过程中超出原土地使用证用地红线外占用土地修建建筑物,现修建成一层架空层。经会同县测绘队现场勘测,我局自然资源调查监测确权登记股套核比对我县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该房屋非法占用国有土地21平方米。你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城镇棕石塘村占用国有土地21平方米修建住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属非法占地。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
2.会同县自然资源局自然资源调查监测确权登记股土地权属审查意见;
3.现场照片;
5.现场勘测笔录及现场勘测图。
6.不动产权证。
7.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我局已于2023年9月13日依法向你下发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会自然资罚告字〔2023〕122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会自然资罚听告字〔2023〕122号)。你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质证和听证申请,我局视为你已自动放弃陈述、申辩、质证和听证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以下,参照《湖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部分第六条第二款第一点…,涉及国有土地10亩以下的;临时用地期满不归还,非法占用建设用地、未利用地或者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的,处以每平方米100元以上300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将非法占用的国有土地21平方米退还到会同县自然资源局。
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3、对非法占用的21平方米国有土地并处以120元/㎡罚款,计2520元整。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罚贰仟伍佰贰拾元整缴至会同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行怀化市工商银行会同支行,账号1914011629200016640)。到期不缴纳罚款,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必赢国际官网地址查询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会同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赵勇博 杨相伟
电 话:0745-8822368
地 址:会同县林城镇西区林城大道
会同县自然资源局
2023年9月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