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0-23 10:56 信息来源:会同县自然资源局
会同县自然资源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会自然资罚决字〔2023〕123号
当事人:唐*,男,汉族,住宅:湖南省会同县林城镇东门街。
当事人:宋**、女、侗族、住宅:湖南省会同县林城镇改河街。
会同县自然资源局于2023年8月28日对唐*、宋**在会同县县城西区农贸市场东边,修建一栋7层商住楼,超建第七层59.01平方米,违规建设违法行为一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明,唐*、宋**于2004年1月12日依法取得该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会131国有2004字第11734262号,宗地面积295平方米,土地坐落:会同县县城区农贸市场东边,用途为综合。2012年7月26日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证号:工规字第1207035号。审批一栋商住楼,总建筑规模649平方米,层数6,基底面积108平方米。唐*、宋**于2012年7月开工建设,2013年3月完工,建成一栋框架结构6层商住楼。2014年7月加建一层。根据会同县规划勘测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2023年6月20日出具的《建设项目工程竣工规划测量报告》、《唐*、宋**建筑现状地形图》和会同县自然资源局工程规划股2023年7月31日出具的《规划验收意见》。唐*、宋**在会同县县城西区农贸市场东边,修建一栋七层商住宅楼,超建第七层建筑面积59.01平方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十三条及《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属违规建设违法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
2.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一份。证号:会131国有2004字第11734262号。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号:工规字第1207035号。
4.会同县规划勘测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建设项目工程竣工规划测量报告》复印件一份、《唐*、宋**建筑现状地形图》复印件一份。
5.会同县自然资源局工程规划股出具的《规划验收意见》复印件一份。
6.唐*、宋**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7.现场勘验取证照片2张。
8.鉴定报告复印件一份。编号:JD-2023-HH028
会同县自然资源局已于2023年9月12日依法向唐*、宋**下发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会自然资罚告字〔2023〕123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会自然资罚听告字〔2023〕123号)。唐*、宋**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质证和听证申请,会同县自然资源局视为唐*、宋**已自动放弃陈述、申辩、质证和听证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及《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前款规定的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参照《湖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四部分规划行政处罚第一条第二项第一款:“不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责令限期该正,在规定期限内,经改正或变更符合规划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的,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的罚款”。决定对唐*、宋**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依法没收未按照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无法采取改正措施的建筑面积34.23平方米。
2、对其它超工程规划许可建筑面积24.78平方米,处建设工程造价5%的罚款,计人民币捌佰陆拾柒元整(按砖混结构700元/平方米处建设工程造价5%的罚款)。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罚款捌佰陆拾柒元整元整缴至会同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行怀化市工商银行会同支行,账号1914011629200016640)。到期不缴纳罚款,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必赢国际官网地址查询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会同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蒋有平 甄林军
电 话:0745-8822368
地 址:会同县林城镇西区林城大道
会同县自然资源局
2023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