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0-16 09:01 信息来源:会同县自然资源局
湖南省会同县自然资源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会自然资罚决字〔2023〕124号
当事人:会同县金德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
地址:湖南省怀化市会同县漠滨乡漠滨村
我局于2023年8月17日对会同县金德矿业有限公司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违法建设一案立案调查。经查,2021年10月,会同县金德矿业有限公司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便擅自实施“金德矿业基础配套设施建设项目生活区”建设,至2022年8月建成一栋三层框架结构办公楼及一栋四层框架结构宿舍楼,合计总建筑面积3185平方米。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7年10月28日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王*身份证复印件;
3.采矿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4.国有土地出让合同;
5.《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王*的询问笔录;
7.技术部负责人卢**的询问笔录;
8.建设项目工程竣工规划测量报告;
9.现场照片;
10.现场勘验笔录。
我局已于2023年9月25日依法向会同县金德矿业有限公司下发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会自然资罚告字〔2023〕124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会自然资罚听告字〔2023〕124号)。会同县金德矿业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质证和听证申请,我局视为会同县金德矿业有限公司已自动放弃陈述、申辩、质证和听证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7年10月28日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湖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四部分规划行政处罚,第(二)项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第1种情形:“不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期限内,经改正或变更符合规划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的,处建设工程造价5%的罚款:”为优化营商环境,决定对会同县金德矿业有限公司处罚如下:
1.限期改正,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
2.对会同县金德矿业有限公司建设的共计3185平方米框架结构建筑处以工程造价5%罚款,计人民币143325元整。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罚款人民币壹拾肆万叁千叁百贰拾伍元整缴至会同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行怀化市工商银行会同支行,账号1914011629200016640)。到期不缴纳罚款,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必赢国际官网地址查询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会同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甄林军 欧阳军
电 话:0745-8822368
地 址:会同县林城镇西区林城大道
会同县自然资源局
2023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