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1-03 11:58 信息来源:会同县自然资源局
会 同 县 自 然 资 源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会自然资罚决字〔2023〕126号
当事人:姚*,住所:会同县炮团侗族苗族乡兽医站宿舍。
会同县自然资源局于2023年10月12日对姚*建房非法占地一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姚*于1998年8月13日以出让方式,依法取得该宗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86平方米。并于2001年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证号:会131国有(2001)第出114821号,土地坐落:会同县岩头溪坪村(卫生院厨房坎脚),土地用途:商住用地,终止日期为2048年。姚*于1998年8月原建设局申请,经原建设局审批选址,编号:9808008号,土地使用面积86㎡,建筑规模210㎡,土地使用权人姚*,使用权类型:出让土地,土地用途:商住用地,终止日期为2048年。当事人姚*2001年3月在会同县现林城镇(原岩头乡)溪坪村(卫生院厨房坎脚)动工建设,同年5月竣工,修建成一栋两层砖混结构的住房。根据2022年10月会同县测绘队现场测量,姚*建房占用91平方米土地,2023年10月18日自然资源调查监测确权登记股出具土地权属审查意见,姚*在会同县现林城镇(原岩头乡)溪坪村(卫生院厨房坎脚)修建住房,超出原发证用面积占用5平方米国有土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之规定,属非法占地。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证明该宗地的土地来源。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证明该宗地的坐落、用途、使用面积、使用权类型等。
3.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证明该宗地的建设人、位置、用地面积、建筑规模等。
4.委托书。证明委托人姚*、王**委托饶**办理事项。
5.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委托人、被委托人身份信息。
6.土地权属审查意见。证明超占土地的权属性质。
7.测绘图。证明该宗地的占地面积。
8.楼层面积对照表。证明该建筑的建筑面积。
9.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姚*的违法情况。
10.建房合同。证明2001年3月姚*和张**签订建
房合同,姚*的住房由张**承建。
自然资源局已于2023年10月24日依法向姚*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会自然资罚告字〔2023〕126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会自然资罚听告字〔2023〕126号。你在规定时间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申请,自然资源局认定你已自动放弃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决定对姚*行政处罚如下:
1.责令将非法占用的5平方米国有土地退还至必赢国际官网地址查询,必赢国际官网地址查询委托会同县土地收购储备交易中心管理。
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修建的建筑物5平方米。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会同支行—会同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专户(账号:1914011629200016640)。逾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必赢国际官网地址查询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自然资源局将依法申请会同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粟多平 杨相伟
电 话:0745-8822368
地 址:会同县西区林城大道
2023年11月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