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信息公开 > 部门信息公开目录 > 县自然资源局 > 行政处罚

会同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会自然资罚决字〔2023〕125号

发布时间:2023-10-11 13:08 信息来源:会同县自然资源局

会同县自然资源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会自然资罚决字〔2023〕125号

当事人:会同团河加油站(普通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明*

经营地址:湖南省怀化市会同县团河镇向阳村(环镇路口)

我局于2023年9月21日对会同团河加油站(普通合伙)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违法建设一案立案调查。经查,2022年9月至2023年8月,会同团河加油站(普通合伙)在实施“会同团河加油站新建项目”建设中,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筑面积145.32平方米。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7年10月28日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九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执行事务合伙人明*身份证复印件;

3.委托书;

4.受托人曾**身份证复印件;

5.不动产证复印件及国有土地出让合同

6.《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7.《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8.受托人曾**的询问笔录;

9.建设项目规划验收表;

10.建设项目工程竣工规划测量报告;

11.现场照片;

12.现场勘验笔录。

我局已于2023年9月28日依法向会同团河加油站(普通合伙)下发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会自然资罚告字〔2023〕125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会自然资罚听告字〔2023〕125号)。会同团河加油站(普通合伙)于2023年10月10日提交书面《放弃听证、行政复议承诺书》,主动放弃陈述、申辩、质证和听证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7年10月28日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湖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决定对会同团河加油站(普通合伙)处罚如下:

1.限期改正,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

2.会同团河加油站(普通合伙)建设的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筑面积145.32平方米建筑处以工程造价7.5%罚款,计人民币5054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罚款人民币零伍拾肆元整缴至会同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行怀化市工商银行会同支行,账号1914011629200016640)。到期不缴纳罚款,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必赢国际官网地址查询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会同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杨相伟 欧阳军

  电 话:0745-8822368

 址:会同县林城镇西区林城大道

会同县自然源局

2023年10月11日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