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1-12 15:41 信息来源:会同县自然资源局
会同县自然资源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会自然资罚决字〔2023〕127号
张**、朱**、杨**:
我局于2023年11月9日对你们非法占地、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违法建设一案立案调查。经查,2021年4月至2023年6月,张**、朱**、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坪村镇集镇合伙建设1140.68平方米商住楼,且超占用地红线以外的国有储备土地17.27平方米。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版)第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版)第四十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当事人张**、朱**、杨**的身份证复印件;
2.不动产证复印件及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复印件;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4.当事人张**、朱**、杨**的询问笔录;
5.建设项目工程竣工规划测量报告;
6.张**、朱**、杨**商住楼建筑现状地形图;
7.地类情况说明;
8.规划情况说明;
9.现场照片;
10.现场勘验笔录。
我局已于2023年12月28日依法向张**、朱**、杨**下发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会自然资罚告字〔2023〕127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会自然资罚听告字〔2023〕127号)。张**、朱**、杨**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质证和听证申请,我局视为张**、朱**、杨**已自动放弃陈述、申辩、质证和听证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版)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版)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湖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二章裁量规则第六条“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按照以下原则进行量罚:(一)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从重处罚情节,并且不具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按最高幅度予以处罚;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按最低处罚幅度予以处罚;同时具有一个或多个从重、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综合考虑,根据其主要情节作出具体处罚决定...”的规定,因本案不具备以上情节,不适用最低或最高幅度处罚。结合2020年11月3日中共会同县自然资源局党组会议纪要确定全县房屋造价私人建房(框架结构)核定900元/㎡,私人建房(砖混结构)核定700元/㎡的标准。决定对张**、朱**、杨**处罚如下:
1.退还非法占用的17.27平方米国有储备土地至必赢国际官网地址查询,县人民政府委托会同县土地收购储备交易中心管理;
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17.27平方米国有储备土地上新建的61.49平方米建筑物;
3.对其在用地红线内建设的1079.19平方米建筑物处以建设工程造价7.5%罚款,计人民币60186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罚款人民币陆万零壹佰捌拾陆元整缴至会同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行怀化市工商银行会同支行,账号1914011629200016640)。到期不缴纳罚款,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们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必赢国际官网地址查询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会同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杨相伟 欧阳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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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