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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同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会自然资罚字〔2023〕116号

发布时间:2024-01-26 10:14 信息来源:会同县自然资源局

会同县自然资源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会自然资罚字〔2023〕116号

当事人:会同县高椅乡雪峰村村民委员会

住所:会同县高椅乡雪峰村村部

我局于2023年11月1日对你单位非法占用会同县高椅乡雪峰村二组集体土地修建基层公共服务中心一案立案调查。经查明,根据中共会同县委组织部(会组〔2017〕43号)、(会组〔2018〕11号)及会同县发展和改革局(会发改投资〔2017〕30号)文件,会同县高椅乡雪峰村村民委员会经过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占用位于雪峰村二组“绿梨湾”的村集体土地修建基层公共服务中心。之后,你单位在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情况下擅自于2019年下半年动工建设,2020年年初竣工。经会同县规划勘测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现场勘测,我局自然资源调查监测确权登记股套核比对我县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该基层公共服务中心非法占用集体土地935平方米,其中水田685平方米(永久基本农田353平方米),田坎103平方米,沟渠147平方米。该宗地582平方米符合《会同县高椅乡雪峰村“多规合一”村庄规划(2022-2035年)》。你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在高椅乡雪峰村二组“绿梨湾”占用935平方米集体土地修建基层公共服务中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版)第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属非法占地。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当事人询问笔录;

2.会同县自然资源局国土空间规划股说明;

3.会同县自然资源局自然资源调查监测确权登记股地类情况说明;

4.现场照片;

5.现场勘测笔录及现场勘测图。

你单位非法占地违法行为发生时间在2019年下半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的规定,因此对你单位非法占地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

我局已于2024年1月12日依法向你单位下发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会自然资罚告字〔2023〕116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会自然资罚听告字〔2023〕116号)。你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质证和听证申请,我局视为你单位已自动放弃陈述、申辩、质证和听证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版)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及《湖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部分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因公益项目建设非法占地的,可以并处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元以上1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限期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353平方米永久基本农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恢复土地原状。

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582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3.对非法占用的685平方米水田处以10元/㎡罚款,计6850元;对非法占用的250平方米其他土地处以1元/㎡罚款,计250元;共计罚款人民币7100元整。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罚款柒仟壹佰元整缴至会同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行怀化市工商银行会同支行,账号1914011629200016640)。到期不缴纳罚款,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必赢国际官网地址查询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其中对于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会同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张自红 林海军

电话0745-8822368

 址:会同县林城镇西区林城大道

会同县自然源局

2024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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