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信息公开 > 部门信息公开目录 > 县自然资源局 > 行政处罚

 会 同 县 自 然 资 源 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会自然资罚决字〔2023〕128号

发布时间:2024-04-30 15:07 信息来源:会同县自然资源局

会 同 县 自 然 资 源 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会自然资罚决字〔2023〕128号

湖南玉荣置业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3年11月24日对湖南玉荣置业有限公司芙蓉新城一、二、三、四期项目涉嫌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一案立案调查。

经查,湖南玉荣置业有限公司在2018年会同县国土资源局摘牌购买芙蓉新城项目土地,2019年3月6日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合同编号:05590,其中城镇住宅用地面积55109.7平方米,其他商服用地6123.3平方米。2020年办理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编号:湘(2020)会不动产权第0000216号。土地坐落:会同县双拥路中段西边。

芙蓉新城项目工程规划许可审批建设规模180392.59平方米,建设总用地面积61233平方米,计容建筑面积153082.10平方米,不计容建筑面积27310.49平方米,容积率为2.50。其中一期(建规〔建〕字第会规审工字1904025号)总建筑面积43820.42平方米,计容建筑面积43515.6平方米,不计容建筑面积304.82平方米;二期(建规〔建〕字第1907005号)总建筑面积47845.52平方米,计容建筑面积47584.89平方米,不计容建筑面积260.63平方米;三期(建规〔建〕字第1909041号)总建筑面积42726.02平方米,计容建筑面积17540.22平方米,不计容建筑面积25185.80平方米;四期(建字第431225202001006号)总建筑面积44858.85平方米,计容建筑面积44256.09平方米,不计容建筑面积602.76平方米。容积率≤2.5,建筑密度≤21.8%,绿地率≥35.6%,停车位1261个。

根据同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2023年6月出具的《城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测量报告书(芙蓉新城)》(以下简称测量报告书)、怀化市自然资源规划设计测绘院2022年3月出具的《会同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规划评估报告》(下简称规划评估报告)、怀化市自然资源规划设计测绘院2023年8月出具的《关于会同县芙蓉新城建设项目规划竣工验收补充说明》和会同县自然资源局工程规划管理股2023年11月20日出具的《建设项目规划验收意见(芙蓉新城)》(下简称规划验收意见),经核查,该项目存在以下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行为:

1.未按方案建设增加计容建筑面积1330.37㎡,其中:1#楼商铺与地下室暗格连通增加计容建筑面积53.5㎡;1#楼架空层改为临时办公室使用,增加计容建筑面积43.86㎡;7#楼地下室暗格与门店连通,增加计容建筑面积477.04㎡;7#楼1层架空层改为商业增加计容建筑面积104.46㎡;1#、8#楼入户处图纸为架空,实际为入户前厅,增加计容建筑面积215.36㎡;8#楼与阳台相连的空调隔板实际已建成为阳台,该部分面积增加97.92㎡;5#楼、6#楼、17#楼一层雨棚宽度增大,增加计容建筑面积13.68㎡;16#楼局部阳台增大且原规划方案中结构板实建为入户花园,增加计容建筑面积257.29㎡;17#屋顶层建筑面积增大,增大后正投影面积超过建筑物中间层(标准层)投影面积1/8,增加计容建筑面积67.26㎡。

2.未按规范审批增加计容建筑面积3744.64㎡,主要为阳台、飘窗、走廊、入户花园、架空门厅等部位。

3.施工误差增加计容建筑面积299.95㎡。

4.未按方案建设增加不计容建筑面积1303.08㎡,增加了地下室面积。

5.未按规范审批及施工误差增加不计容建筑面积2046.7㎡。

6.项目实测容积率2.585,建筑方案审批容积率为≤2.5,超过审批方案0.085。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十三条的规定,属于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湖南玉荣置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吴**《授权委托书》、湖南玉荣置业有限公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公司法人吴**身份证复印件及受委托人王**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湖南玉荣置业有限公司全权委托王**办理湖南玉荣置业有限公司芙蓉新城一、二、三、四期项目未按工程规划许可建设的相关事宜。

2.《不动产权证书》,证号:湘(2020)会不动产权第0000216号。证明项目用地权属、坐落位置、面积、使用性质。

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05590。证明该宗土地的来源,土地的使用权类型、相关经济技术指标、规划条件、平面界址范围等。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证号:一期(建规〔建〕字第会规审工字1904025号),二期(建规〔建〕字第1907005号),三期(建规〔建〕字第1909041号),四期(建字第431225202001006号)。证明项目审批的计容/不计容建筑面积、绿地率、容积率等相关经济技术指标。

5. 同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2023年6月出具的《城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测量报告书(芙蓉新城)》。证明项目实际建设计容/不计容建筑面积、绿地面积、容积率、绿地率等相关经济技术指标。

6. 怀化市自然资源规划设计测绘院2022年3月出具的《会同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规划评估报告》、怀化市自然资源规划设计测绘院2023年8月出具的《关于会同县芙蓉新城建设项目规划竣工验收补充说明》和会同县自然资源局工程规划管理股2023年11月20日出具的《建设项目规划验收意见(芙蓉新城)》。证明项目实际建设与审批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相关经济技术指标存在差异。

7.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证明当事人承认湖南玉荣置业有限公司芙蓉新城一、二、三、四期项目存在未按照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事实。

我局已于2024年1月3日依法向你公司下发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会自然资罚告字〔2023〕128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会自然资罚听告字〔2023〕128号),你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要求,自动放弃了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现本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六十四条和《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湘自资规〔2022〕1号)的规定,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未按方案建设增加计容建筑面积1330.37㎡。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的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六十四条“……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和《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湘自资规〔2022〕1号第四部分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但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依法没收实物,不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罚款。

2.未按方案建设增加不计容建筑面积1303.08㎡,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的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依据《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湘自资规〔2022〕1号)第四部分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不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期限内,经改正或变更符合规划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的,处建设工程造价5%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 ,处建设工程造价5%的罚款。

依据必赢国际官网地址查询专题会议纪要[2019]第15次(2019年6月10日印发)会议议定了以下事项:1.鉴于我县尚未出台新的建设工程造价标准文件,同意县城区违法建设工程单位面积造价核定标准参照《会同县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我县房屋基本建造价格核定计税标准的公告》(会同县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5 年第1号)并结合我县建筑市场实际进行确定: 房地产开发(框架结构)核定 1200 元/㎡;房地产开发(砖混结构)核定1000 元/㎡私人建房(框架结构)核定 900 元/㎡;私人建房(砖混结构)核定700 元/㎡。新标准出台后,再以新标准为准。不计容建筑面积1303.08㎡,位于地下空间,没有砌筑墙体,造价参照房地产开发(框架结构)核定 1200 元/㎡的80%计算。

罚款合计:1303.8*1200*80%*5%=62582(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罚款计大写:陆万贰仟伍佰捌拾贰元整,缴至中国工商银行会同支行—会同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专户(账号:191401162920001664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必赢国际官网地址查询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蒋有平、甄林军

电  话:0745-8822368

地  址:会同县西区林城大道

会同县自然资源局

2024年4月18日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