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5-21 16:48 信息来源:会同县自然资源局
会同县自然资源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会自然资罚字〔2023〕116-1号
当事人:会同县高椅乡雪峰村村民委员会
社会信用代码:54431225ME12101233
根据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武汉局下发“非农化”问题图斑信息,监测编号1FN2343122500015号图斑为你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在高椅乡雪峰村二组“绿梨湾”占地修建的基层公共服务中心,该宗地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存在土地违法行为。我局于2023年11月1日对你单位非法占地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于2024年1月24日依法向你单位下发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会自然资罚字〔2023〕116号),作出“1.责令限期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353平方米永久基本农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恢复土地原状;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582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3.对非法占用的685平方米水田处以10元/㎡罚款,计6850元;对非法占用的250平方米其他土地处以1元/㎡罚款,计250元;共计罚款人民币7100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自然资源部2024年“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已将该宗地原占用的353平方米永久基本农田调整为一般农田,该353平方米用地符合《会同县高椅乡雪峰村“多规合一”村庄规划(2022-2035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版)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变更补充处罚如下:
将原“责令限期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353平方米永久基本农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恢复土地原状。”变更为“没收在非法占用的353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退还土地。”。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必赢国际官网地址查询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会同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张自红 林海军
电 话:0745-8822368
地 址:会同县林城镇西区林城大道
会同县自然资源局
2024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