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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同县城镇燃气专项整治工作专班涉及燃气执法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3-12-19 12:15 信息来源:会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会同县城镇燃气专项整治工作专班文件


会同县城镇燃气专项整治工作专班涉及

燃气执法典型案例

案例1会同县聚兴园饭庄未安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违法

基本案情

2023年75日,燃气专班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会同县聚兴园饭庄未安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液化石油气钢瓶减压阀为可调节的阀门违法线索,因未安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液化石油气钢瓶减压阀为可调节的阀门涉嫌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相关规定

(二)法律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六)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的”规定。

(三)处理结果

该起案,鉴于当事人会同县张小兵积极配合调查,主动认识自身错误并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后果的情形,对张小兵未安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液化石油气钢瓶减压阀为可调节的阀门违法行为。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2:梁和福使用无许可证的摩托车运输液化气罐。

(一)基本案情

2023年1251830分许,在林城镇发现梁和福驾驶湘NFM180摩托车,该车从林城镇改河街车上载有4罐液化气。经我单位执法人员调查发现梁和福使用无许可证的摩托车,擅自从事液化气罐其行为涉嫌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二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和湘建执〔2020〕77号文件的要求,建议立案调查。

(二)法律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二十四条的规定,通过道路、水路、铁路运输燃气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的规定以及国务院交通运输部门、国务院铁路部门的有关规定;通过道路或者水路运输燃气的,还应当分别依照有关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或者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

(三)处理结果

现将该案件线索移送会同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依法查处。

案例3:会同中民燃气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对气体使用者未进行气瓶安全使用指导案

(一)基本案情

根据怀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市市场监督系统城镇燃气安全集中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2023 年 6月 28 日,市局督查组对我县燃气安全集中排查整治工作进行督查,督查发现会同中民燃气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对气体使用者未进行气瓶安全使用指导,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向当事人下达了(会)市监特令 (2023) 60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7月 6日,市局督查组对当事人进行问题整改复查时发现:1、气瓶充装台三台 EX 电子灌装检斤秤(型号:TCS-120,产品编号分别为507372、507375、507376)已超过校验日期(校准日期2022年7月2日,复校日期 2023 年7月 1日);2、现场发现充装不带自闭功能角阀的液化石油气钢瓶 (气瓶编号: 123849);3、气瓶充装区只有 1名工作人员进行气体充装 (现场充装员石银春),现场未体现充装前后的检查动作,4、现场抽查 2023 年6月29日08时37 分至41分的视频监控和7月4日08 时46分至51分气体充装台视频监控,气瓶充装台仍只有 1名工作人员进行气体充装,未进行气瓶充装前后的检查。市督查组现场下达案件查处督办函,要求我局将当事人存在的问题整改到位消除安全隐患,并依法立案查处。

法律依据

    当事人在实施液化石油气体充装过程中未按规定进行充装前后检查的特种设备,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规定。构成了未按规定进行充装前后检查的特种设备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长,未造成社会影响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配合行动机关的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和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规定。根据《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 (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一) 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三)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 项“违反本法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 25000元上缴国库。

案例4谭建使用无许可证的摩托车运输液化气罐。

(一)基本案情

2023年129930分许,在会同县林城镇发现会同县谭建驾驶湘NFX187摩托车,该车从林城镇林城大道车上载有4罐液化气。经我单位执法人员调查发现谭建使用无许可证的摩托车,擅自从事液化气罐其行为涉嫌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二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和湘建执〔2020〕77号文件的要求,建议立案调查。

(二)法律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二十四条的规定,通过道路、水路、铁路运输燃气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的规定以及国务院交通运输部门、国务院铁路部门的有关规定;通过道路或者水路运输燃气的,还应当分别依照有关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或者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

处理结果

现将该案件线索移送会同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依法查处。

案例5于先林使用无许可证的摩托车运输液化气罐。

(一)基本案情

2023年121930分许,在会同县林城镇发现会同县于先林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于先林驾驶湘N221W5摩托车,该车从林城镇将军路车上载有4罐液化气。经我单位执法人员调查发现于先林使用无许可证的摩托车,擅自从事液化气罐其行为涉嫌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二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和湘建执〔2020〕77号文件的要求,建议立案调查。

(二)法律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二十四条的规定,通过道路、水路、铁路运输燃气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的规定以及国务院交通运输部门、国务院铁路部门的有关规定;通过道路或者水路运输燃气的,还应当分别依照有关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或者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

处理结果

现将该案件线索移送会同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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