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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同县水利局关于会同县铭恒碎石加工场取水许可申请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4-12-04 11:07 信息来源:会同县水利局

会水许批20243

会同县水利局关于

会同县铭恒碎石加工场取水许可申请的批复

会同县铭恒碎石加工场有限公司

你单位提出的关于办理会同县铭恒碎石加工场取水许可申请的相关资料收悉。经审查,申请资料齐全,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460号令)和《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34号令)的相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审定的《会同县铭恒碎石加工场年加工砂石10万吨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表》(报批稿)及其审查意见,基本同意会同县铭恒碎石加工场年取水量为3595.8m3取水用途为石加工用水洒水降尘用水、洗车平台用水和生活用水其中石加工用水1555.8m³、洒水降尘用水1680m³、洗车平台用水36m³、生活用水324m³取水方式为提水,取水水源为会同县马鞍镇马鞍溪溪水、厂区地下水,取水口位于会同县马鞍镇银山村五组

二、你单位应认真落实水资源论证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水资源和水生态保护措施,保护水环境,确保废污水零排放。

三、你单位应积极开展节约用水工作,完善取用水台账,进一步提高用水效率和效益。

四、你单位应当安装符合国家相关技术质量标准的取水计量监测设施,取水计量设施投入使用后,应定期进行检定或校核,保证计量设施正常使用和量值准确。

五、鉴于本项目已投产运行,你单位应在本批复印发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我局申请取水工程验收,经我局验收合格并核发取水许可证后,方可正式取水运行。

六、本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或取水标的发生重大变化,应重新进行水资源论证,重新申请取水。

会同县水利局        

2024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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