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4-16 09:08 信息来源:会同县林业局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会林林罚决字〔2024〕第003-1号
被处罚人郑某,男,出生于1979年×月×日,侗族,初中文化,联系电话: 1378757××××,居民身份证:4330291979××××××××,系湖南省会同县金竹镇楼脚村×组村民,现住湖南省会同县金竹镇楼脚村×组。
被处罚人梁某勇,男,出生于1977年×月×日,侗族,初中文化,联系电话:1597402××××,居民身份证:4330291977××××××××,系湖南省会同县金竹镇楼脚村×组村民,现住湖南省会同县金竹镇楼脚村×组。
经依法查明,经审查会同县人民检察院移送来的卷宗,2022年11月份,郑某和梁某勇合伙以400元的价格购买金竹镇半山村村民梁某青位于半山村小地名叫“燕塘冲”山场的2株枫木树。同年12月14日,郑某、梁某勇两人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邀请楼脚村×组村民黄某春、李某洲帮忙砍伐购买的枫木树。在砍伐的过程中因其中一株枫木树倒下时架在另一株小枫木树上无法倒地,郑某、梁某勇便电话联系山主说明情况,后经山主同意,二人将该株小枫木树也一并砍伐。随后二人将砍伐的3株枫木树加工成27栋杂原木,用货车装运到半山村“岩坝塘”空坪处堆放。案发后,会同县森林公安局将滥伐的林木进行拍卖处理,拍卖所得2600元存入会同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经林业技术鉴定,郑某、梁某勇两人在“燕塘冲”山场所砍伐的3株枫木树原木材积为8.871立方米,折合立木蓄积17.0323立方米。郑某、梁某勇二人的行为已涉嫌滥伐林木罪,经会同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对郑某、梁某勇二人不起诉,会同县人民检察院于2024年2月1日向我局提出作出行政处罚的检察意见。
2023年2月15日会同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会价认定函〔2023〕04号),根据当时林木市场价格合理水平,标的物合理价格为2191.00元。
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郑某、梁某勇询问笔录各二份;证人黄某春、李某洲、梁某青、龙某清询问笔录各一份。证明郑某、梁某勇在“燕塘冲”山上滥伐林木的事实。
证据二: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证明郑某、梁某勇滥伐林木的事实及采伐林木位置和范围。
证据三:林业技术鉴定意见书(会林调〔2022〕技鉴字第74号)及《检尺码单》一份。证明郑某、梁某勇采伐林木的数量。
证据四:会同县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怀会检刑行意〔2024〕6号)对郑某、梁某勇涉嫌滥伐林木罪决定不起诉一案,向会同县林业局对二人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检察意见。
证据五:价格认证中心《关于滥伐林木的价格认定结论书》(会价认定函﹝2023﹞04号)一份,证明郑某、梁某勇滥伐林木的价格认定。
证据六:金竹镇农业服务中心证明、林权证复印件。证明郑某、梁某勇采伐林木的行为属于滥伐林木行为。
证明七:公安罚没收入缴款书复印件。证明郑某、梁某勇滥伐林木的实物在森林公安局前期调查中被依法没收拍卖处理,拍卖所得2600元已上缴的事实。
我局已向郑某、梁某勇告知了依法享有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郑某、梁某勇没有提出相关权利申请,视为放弃该权利。
本案适用的法律及理由:
一、关于郑某、梁某勇违法行为的定性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郑某、梁某勇在“燕塘冲”无证采伐林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之规定,已构成违法,属滥伐林木违法行为。
二、关于本案处罚的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会同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对郑某、梁某勇二人不起诉一案,会同县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怀会检刑行意〔2024〕6号)向我局提出作出行政处罚的检察意见。郑某、梁某勇采伐林木构成了滥伐林木行为,本案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滥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本案决定裁量理由:郑某、梁某勇在“燕塘冲”无证采伐枫木树3株,木材(原木)材积为8.871立方米,折合立木蓄积17.0323立方米。
本案法定情节:郑某、梁某勇涉嫌滥伐林木罪经会同县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后,以《检察意见书》(怀会检刑行意〔2024〕6号)向会同县林业局提出对郑某、梁某勇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检察意见。
根据《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总则第十一条“ 涉林刑事案件经检察院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后,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检察院的检察意见、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本基准对违法当事人进行处罚。”之规定作出林业行政处罚。
本案酌定情节:郑某、梁某勇二人滥伐的林木在会同县森林公安局前期调查过程中被依法没收并拍卖,拍卖所得2600元已上缴国库;郑某、梁某勇二人的违法行为属初次违法,二人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认错态度较好,在案情调查过程中能积极配合调查工作。
本案适用裁量权基准、规则情况:《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分则第二部分第二条第(二)项第2目之规定:“滥伐立木蓄积7立方米以上15立方米以下或者幼树350株以上750株以下的,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2倍以上3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综上,本机关认为郑某、梁某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及《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分则第二部分第二条第(二)项第2目之规定,鉴于郑某、梁某勇二人滥伐的林木在会同县森林公安局前期调查过程中被依法没收并拍卖,拍卖所得2600元已上缴国库;郑某、梁某勇二人的违法行为属初次违法,二人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认错态度较好,在案情调查过程中能积极配合调查工作,适用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本机关责令当事人郑某、梁某勇在2024年9月30日前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林木株数3株3倍的树木计9株树木,并对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处滥伐林木价值4倍的罚款8764.00元整(2191.00元×4倍)。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会同支行(账号:1914011629200016640)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必赢国际官网地址查询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会同县林业局
2024年4月16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