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4-22 15:40 信息来源:会同县林业局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会林林罚决字[2024]第005-2号
被处罚人一:会同县团河镇某某村经济合作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2431225MF2475××××,类型为集体经济,地址会同县团河镇某某村村部。法定代表人饶某彬,男,身份证号码4330291982××××××××,侗族,大学文化,会同县团河镇某某村人,现住会同县团河镇某某村×组×号,联系电话1867453××××;
被处罚人二:湖南某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5MA4QHW××××,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住所会同县水坪溪某某林业产业园。法定代表人王某江,男,身份证号码4331301977××××××××,土家族,大专文化,湖南省龙山县洛塔乡某某村人,现住怀化市鹤城区,联系电话1521150××××。委托代理人戴某林,男,身份证号码4330011959××××××××,汉族,大专文化,怀化市鹤城区人,现住会同县某某村×组,联系电话1586992××××。
经依法查明:2023年4月2日,会同县团河镇某某村经济合作社与湖南某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协议》,合作建设“会同县常羊某某奶山羊养殖项目”。2023年6月21日,湖南某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取得了“湖南常羊某某奶山羊养殖基地及民宿研学基地”的《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湘林地许〔2023〕1484号),同意其在“育场坪”之处使用林地1.333公顷。2023年8月,某某村村民委员会与村民饶某生、胡某基、胡某成、饶某爱、胡某鹏、胡某知、胡某跃签订《林地流转委托书》将以上村民位于“育场坪”(又名领仓)的林地流转给某某村经济合作用于奶山羊养殖项目。2023年7月10日,湖南某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与团河镇某某村×组村民于某签订了,某某奶山羊养殖基地挖掘施工《协议》,将某某奶山羊基地土建工程承包给于某用挖掘机挖掘。2023年8月初,会同县团河镇某某村经济合作社法定代表人饶某彬、湖南某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覃某孟与工程承包人于某一起到某某奶山羊基地“育场坪”现场指界,确定了挖掘范围,请于某用挖掘机在“育场坪”地段施工,将基地整平,修建了奶山羊养殖基地。该奶山羊养殖基地于2023年12月上旬修建完成,现已养羊营运。2024年2月29日,会同县林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对现场进行了勘验,勘验结果为:会同县团河镇某某村经济合作社、湖南某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在“育场坪”修建奶山羊养殖基地现场四至范围东至饶某生的山,南至胡某基的山,西至饶某华的山,北至胡某成、胡某祥的山;现场范围内地面已整平,地表已被破坏;修建有1栋简易砖木结构厨房和宿舍楼,1栋钢架铁皮房仓库,3个钢架养羊棚,1个钢架挤奶厅,北侧下坡修有1个化粪池,养殖区内建筑范围及宿舍楼前的地面已作了水泥硬化,林业生产条件丧失。会同县团河镇某某村经济合作社、湖南某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在“育场坪”超出《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湘林地许〔2023〕1484号)许可范围修建了奶山羊养殖基地,超出范围没有办理任何林业用地手续。
经会同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技术员现场鉴定,会同县团河镇某某村经济合作社、湖南某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在会同县团河镇某某村境内,小地名“育场坪”地段,涉嫌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面积为0.1765公顷,前期地类为乔木林地,森林类别为商品林。
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证据一,会同县团河镇某某村经济合作社法定代表人饶某彬、湖南某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江的询问笔录、证人胡某基、饶某生、胡某鹏、胡某成、于某、覃某孟、杨某明、戴某林的询问笔录,证明了会同县团河镇某某村经济合作社、湖南某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在“育场坪”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事实;证据二,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证明了会同县团河镇某某村经济合作社、湖南某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范围和现状;证据三,会同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的林业技术鉴定意见书(会林调[2024]技鉴字第3号),证明了会同县团河镇某某村经济合作社、湖南某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面积、地类和森林类别;证据四,《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湘林地许准〔2023〕1484号)、营业执照、林地流转委托书、林权证复印件及村证明,证明了会同县团河镇某某村经济合作社、湖南某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在“育场坪”修建奶山羊养殖基地使用林地审核情况、工商登记情况和林地权属;证据五,会同县林业局使用林地批复复印件(会林地许〔2023〕1号),证明了某某村“育场坪”林道审批审批情况;证据六,林木采伐证复印件,证明了某某村“育场坪”奶山羊养殖基地林地内砍伐的林木办理了林木采伐许可证;证据七,合作《协议》、施工《协议》,证明了会同县团河镇某某村经济合作社、湖南某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共同实施了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事实等。
本案适用的法律及理由:
其一,关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定性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 会同县团河镇某某村经济合作社、湖南某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在超出《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湘林地许准〔2023〕1484号)准许范围的情况下,在会同县团河镇某某村境内“育场坪”的林地上修建奶山羊养殖基地,破坏了林地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之规定,其违法性质属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其二,关于本案处罚的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会同县团河镇某某村经济合作社、湖南某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违犯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的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规定的应该受到行政处罚的行为。
本案决定裁量理由为会同县团河镇某某村经济合作社、湖南某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在超出《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湘林地许准〔2023〕1484号)准许范围的情况下,在会同县团河镇某某村境内“育场坪”地段修建了奶山羊养殖基地,经会同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技术鉴定,会同县团河镇某某村经济合作社、湖南某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在会同县团河镇某某村 “育场坪”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面积为1765平方米,前期地类为乔木林地,森林类别为商品林,应根据《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四部份第八条第(二)项第1目“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按下列标准处罚:1、擅自将其他林地改为非林地,面积3亩以下的,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倍以下的罚款;面积3亩以上7亩以下的,并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7亩以上10亩以下的,并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用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本案法定情节:无
本案酌定情节:会同县团河镇某某村经济合作社、湖南某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合作建设“会同县常羊某某奶山羊养殖项目”,其经济类型包括了集体经济和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具有一定的公共利益性质,本机关办案过程中,会同县团河镇某某村经济合作社、湖南某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均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供述违法事实,因此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本案适用裁量权基准、规则情况为:《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四部份第八条第(二)项第1目“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按下列标准处罚:1、擅自将其他林地改为非林地,面积3亩以下的,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倍以下的罚款;面积3亩以上7亩以下的,并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7亩以上10亩以下的,并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用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规定的0.2倍处罚及《湖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执行标准》(湘林法〔2023〕6号)规定的“植被恢复费”和“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合计为65.5元/平方米的执行标准。
我局向会同县团河镇某某村经济合作社、湖南某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告知了陈述、申辩的权利,会同县团河镇某某村经济合作社、湖南某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的请求,放弃了陈述、申辩的权利。
综上,本机关认为会同县团河镇某某村经济合作社、湖南某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在超出《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湘林地许准〔2023〕1484号)准许范围的情况下,在会同县团河镇某某村境内“育场坪”地段修建奶山羊养殖基地,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破坏了林地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经会同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技术鉴定,会同县团河镇某某村经济合作社、湖南某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面积为0.1765公顷,前期地类为乔木林地,森林类别为商品林。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会同县团河镇某某村经济合作社、湖南某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合作建设“会同县常羊某某奶山羊养殖项目”,其经济类型包括了集体经济和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具有一定的公共利益性质,本机关办案过程中,会同县团河镇某某村经济合作社、湖南某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均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供述违法事实,因此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四部份第八条第(二)项第1目、《湖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执行标准》(湘林法〔2023〕6号)的规定,责令会同县团河镇某某村经济合作社、湖南某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31日前将“育场坪”擅自改变用途林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决定对会同县团河镇某某村经济合作社、湖南某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作以下行政处罚:
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0.2倍的罚款计23121元整(1765平方米×65.5元/平方米×0.2=23121元)。
以上罚款由会同县团河镇某某村经济合作社、湖南某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会同县团河镇某某村经济合作社、湖南某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会同支行(账号:1914011629200016640)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必赢国际官网地址查询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会同县林业局
2024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