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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会林林罚决字〔2024〕第009-1号)

发布时间:2024-05-22 10:21 信息来源:会同县林业局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会林林罚决字〔2024〕第009-1号
    被处罚单位:会同某某竹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5MAC4HW××××
    被处罚单位地址:会同县金子岩侗族苗族乡王家坪村
    法定代表人林某来,男,侗族,初中文化,1979年×月×日出生,湖南省会同县沙溪乡古雅村村民,现住会同县沙溪乡古雅村×组×号,身份证号:4330291979××××××××,手机号码1371561××××。
    经查明,会同县某某竹业有限公司厂址位于会同县金子岩侗族苗族乡王家坪村“大牛屎冲头”。该公司于2022年12月筹建,厂区于2023年8月修建完工,修建有钢架厂棚5栋,由南向北依次是生活区、楠竹仓库、拉丝车间、半成品仓库、竹灰房、烤房,厂区西面是公路,东面是稻田。该公司与会同县金子岩乡王家坪村在2023年1月签订了使用“大牛屎冲头”处的土地租赁协议书,并到林业主管部门办理了《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湘林地许准〔2023〕359号)。经检查发现,该公司超范围占用林地,2024年4月7日,会同县林地管理站向执法大队移交该公司占用林地情况,确定少批多占林地面积为402平方米。
    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询问笔录(会同县某某竹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某来、证人杨某、林某元的询问笔录)。证明会同县某某竹业有限公司在会同县金子岩乡王家坪村“大牛屎冲头”处修建竹制品加工厂占用部分林地的事实。
    证据二:现场制作的勘验笔录、示意图及现场照片。证明会同县某某竹业有限公司在会同县金子岩乡王家坪村“大牛屎冲头”处修建竹制品加工厂占用部分林地的地点、范围和现场状况。
    证据三:会同县林业局林地管理站移交的关于会同县某某竹业有限公司《少批多占的林地予以查处的报告》、未批先占范围图。证明了会同县某某竹业有限公司占用林地面积和位置。
    证据四:《林权证》复印件。
    证据五:会同县林业局公益林服务站《证明》。证明会同县金子岩乡王家坪村“大牛屎冲头”处林地不是公益林。
    证据六:《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湘林地许准〔2023〕359)。证明会同县某某竹业有限公司办理了林地使用手续。
    本案适用的法律及理由:
    一、本案违法行为定性的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会同县某某竹业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规定,其违法性质属于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二、本案处罚的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本案决定裁量理由:会同县某某竹业有限公司少批多占林地面积为402平方米折合亩积为0.6亩,森林(林地)类别为商品林(地)。
    本案法定情节:会同县某某竹业有限公司因对使用林地审批范围把握不准,导致在施工建设厂房时超出林地审批范围占用林地。
    本案酌定情节:会同县某某竹业有限公司积极配合调查取证,愿意接受处罚。
    本案适用裁量权基准、规则情况为:《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分则第四部分第八条第(二)项第1目“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按下列标准处罚:1、擅自将其他林地改为非林地,面积3亩以下的,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倍以下的罚款;”及湖南省林业局制定的《湖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执行标准》(湘林法〔2023〕6号)第二条中“恢复植被”所需费用执行标准“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每平方米10元”第三条中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执行标准“参照湖南省耕地开垦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关于低等旱地的标准执行。具体标准为3.7万元/亩(55.5元/平方米)”的规定。
    我局已向会同县某某竹业有限公司告知了依法享有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会同县某某竹业有限公司没有提出相关权利申请,视为放弃权利。
    综上所述,本机关认为会同县某某竹业有限公司少批多占林地面积为402平方米折合亩积为0.6亩,森林(林地)类别为商品林(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分则第四部分第八条第(二)项第1目及湖南省林业局制定的《湖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执行标准(试行)》(湘林法〔2023〕6号)的规定,鉴于该案违法轻微,本机关责令会同县某某竹业有限公司在2024年12月30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对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的0.2倍罚款计5266元整(65.5元/㎡×402㎡×0.2倍)。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会同县某某竹业有限公司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会同支行(账号:1914011629200016640)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必赢国际官网地址查询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会同县林业局
                                   2024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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