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5-22 10:17 信息来源:会同县林业局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会林林罚决字〔2024〕第008-1号
被处罚人:唐某范,男,汉族,出生于1967年×月×日,初中文化,联系电话:1587451××××,居民身份证4330291967××××××××,系湖南省会同县沙溪乡宝联村×组村民,现住湖南省会同县沙溪乡宝联村×组。
经依法查明,沙溪乡宝联村×组村民唐某笙反映他家位于“湾坵田坎山”上的林木被人伐倒在山上。通过调查得知,“湾坵田坎山”是当初农田分配到户时随着小地名叫“湾坵”的农田一起分配给唐某笙家管理的,后来宝联村×组村民唐某范因为挖屋场坪的原因,引起了唐某笙家管理的农田“湾坵”塌方,双方因赔偿的问题一直纠缠不休,2021年12月8日,经过沙溪乡政府出面调解达成书面协议,唐某笙将“湾坵”农田置换给了唐某范,但是在协议中,将“湾坵”田坎一分为二,田坎以三米为界,三米以下属唐某范管理,三米以上属唐某笙家管理,双方在协议上签字生效。2023年农历九月农忙过后,唐某范觉得田坎上生长的杂木树荫蔽着自家的农田,影响农田的产量,于是在没去征得唐某笙家人的同意下,将唐某笙管理范围内的“湾坵田坎山”上的10株杂木树伐倒在山场,没有带走。唐某笙知道情况后,分别向宝联村和沙溪乡政府反映情况,2024年3月30日唐某笙用电话向会同县林业局执法大队进行了电话举报唐某范的违法行为。我局执法大队工作人员经过现场踏看,唐某范砍伐林木情况属实,伐倒的杂木树还倒在山上。经会同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工作人员进行技术鉴定(会林调〔2024〕技鉴字第10号):唐某范在宝联村“湾坵田坎山”毁坏林木范围内的地类为林地,采伐阔叶树10株,立木蓄积为0.8957立方米,折合阔(普杂原木)材积为0.4665立方米。经会同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会价认定函〔2024〕13号),根据当时林木市场价格合理水平,标的物合理价格为5.00元。
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唐某范的询问笔录一份;证人唐某笙、林某宇的询问笔录各一份。证明唐某范在“湾坵田坎山”山场毁坏林木的事实。
证据二: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证明唐某范毁坏林木的事实及毁坏林木位置和范围。
证据三:林业技术鉴定意见书(会林调〔2024〕技鉴字第10号)及《伐根现场检尺立木换算表》一份。证明唐某范毁坏林木的数量。
证据四:价格认证中心《关于滥伐林木的价格认定结论书》(会价认定函﹝2024﹞13号)一份。证明唐某范毁坏林木的价格认定。
证据五:调解协议书复印件。证明唐某范的违法行为属于毁坏林木行为。
我局已向唐某范告知了依法享有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唐某范没有提出相关权利申请,视为放弃该权利。
本案适用的法律及理由:
一、关于唐某范违法行为的定性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唐某范在“湾坵田坎山”毁坏林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之规定,已构成违法,属毁坏林木违法行为。
二、关于本案处罚的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唐某范毁坏林木构成了毁坏林木行为,本案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本案决定裁量理由:唐某范在“湾坵田坎山”毁坏阔叶树10株,立木蓄积为0.8957立方米,折合阔(普杂原木)材积为0.4665立方米。
本案法定情节:对唐某范涉及的毁坏林木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本案酌定情节:当事人认错态度较好,积极配合调查,在我们还没有对当事人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当事人在毁坏林木现场“湾坵田坎山”进行了树木补种,补种杉木树苗30多株,日前苗株长势良好,成活率高。
本案适用裁量权基准、规则情况:《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分则第三部分第三条第(二)项第2目“违反本法规定,进行采种、采脂和其他非使用林地活动,导致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按以下基准进行处罚:2.毁坏林木0.5立方米以上1立方米以下或者幼树25株以上50株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2倍的树木,处毁坏林木价值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综上,本机关认为唐某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及《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分则第三部分第三条第(二)项第2目之规定,鉴于唐某范于2024年4月25日前在毁坏林木的原地补种了杉树苗30多株,日前苗株长势良好,我们不再责令当事人唐某范补种树木,本机关对唐某范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处毁坏林木价值3倍的罚款15.00元整(5.00元×3倍)。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会同支行(账号:1914011629200016640)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必赢国际官网地址查询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会同县林业局
2024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