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1-20 17:17 信息来源:
会委审办经责通〔2023〕3号
李伍生同志、吴贤德同志并中共会同县漠滨侗族苗族乡党委、会同县漠滨侗族苗族乡人民政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五十八条和《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9〕45号),按照中共会同县委审计委员会的安排,中共会同县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和会同县审计局决定派出审计组,自2023年10月16日起,对李伍生同志2021年5月至2023年10月任漠滨乡侗族苗族乡党委书记、吴贤德同志2021年5月至2023年10月任漠滨乡侗族苗族乡党委乡长期间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审计,必要时将追溯到相关年度或者延伸审计有关单位。请你单位及李伍生同志、吴贤德同志予以配合,提供审计所需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承诺。请李伍生同志、吴贤德同志提供任期内履行经济责任的述职报告。
审计组组长:唐昌沛
审计组主审:黄英
审计组成员:梁博胜杨清友 唐意柠
廉政监督员:伍宏宇
附件:1.承诺书
2.审计“四严禁”工作要求
3.审计“八不准”工作纪律
中共会同县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 会同县审计局
2023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