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0-22 08:09 信息来源:
会委审办经责通〔2024〕3号
关于开展会同县交通运输局党组书记、局长胡波同志经济责任审计的通知
胡波同志并会同县交通运输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五十八条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经中共会同县委审计委员会批准,中共会同县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县审计局派出审计组,自2024年9月10日起,对胡波同志开展经济责任审计,重大事项将追溯到相关年度或延伸审计有关单位。请予以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包括电子数据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胡波同志及会同县交通运输局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及时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审计组由会同县审计局人员组成,审计组组长由唐灵芝担任,成员包括肖天宁(主审)、吴宗韩、杨凡。
附件:1.承诺书
2.审计“八不准”工作纪律
3.审计“四严禁”工作要求
中共会同县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 会同县审计局
2024年9月4日
抄送:中共会同县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共会同县委组织部
中共会同县委审计委员办公室 2024年9月4日印发
附件1
被审计单位承诺书
审计组:
对贵组开展 审计,本单位郑重承诺:
一、向审计组提供的财务资料、业务资料、本机构会议纪要以及其它审计所需的与审计事项相关的全部资料(含电子资料)均是真实、合法、完整的,并及时提供上述资料;
二、对上述承诺,本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愿意承担审计法等有关法律责任。
被审计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
(单位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被审计个人承诺书
审计组:
为配合贵组对本人开展经济责任审计,本人郑重承诺:
一、本人向审计组提供的与审计事项相关的全部资料(含电子资料)均是真实、合法、完整的,并及时提供有关资料;
二、对上述承诺,本人愿意承担审计法等有关法律责任。
被审计个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2
审计“四严禁”工作要求
一、严禁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
二、严禁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
三、严禁泄露审计工作秘密。
四、严禁工作时间饮酒和酒后驾驶机动车。
违反上述工作要求的,严格按照规定追究责任。
附件3
审计“八不准”工作纪律
一、不准由被审计单位和个人报销或补贴住宿、餐饮、交通、通讯、医疗等费用。
二、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和个人赠送的礼品礼金,或未经批准通过授课等方式获取报酬。
三、不准参加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安排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
四、不准利用审计工作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内部信息谋取利益。
五、不准利用审计职权干预被审计单位依法管理的资金、资产、资源的审批或分配使用。
六、不准向被审计单位推销商品或介绍业务。
七、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和个人的请托干预审计工作。
八、不准向被审计单位和个人提出任何与审计工作无关的要求。
违反上述工作纪律的,严格按照规定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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