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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4-11-15 15:24 信息来源:会同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会)文综罚字〔2024〕09号

当事人:会同县小珍超市

投资人:肖****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代码:92431225MA4****

经营地址:会同县漠滨乡街上

2024年11月01日10时40分,会同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执法人员余蔓(18130821010)、林安荣(18130821008)出示执法证件对位于会同县漠滨乡街上的会同县小珍超市(漠滨佳佳乐超市)进行检查,发现超市文具类货架在销售的《描红简笔画》、《在迷宫》、《认物泡泡贴》、《小脚丫绘本》、《儿童文学》、《计算题卡》、《描红字帖》7种出版物,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当事人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行为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法做出如下处理:1、使用手机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拍照;2、经请示局机关负责人同意后,将现场清点的266册(其中《描红简笔画》19册、《在迷宫》17册、《认物泡泡贴》2册、《小脚丫绘本》15册、《儿童文学》8册、《计算题卡》59册、《描红字帖》159册)涉案出版物予以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现场取证后于2024年11月4日依法立案。

2024年11月7日,超市负责人肖****携带《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其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到漠滨侗族苗族乡综合执法大队办公室接受调查询问,补充提交了相关经营材料。肖****在询问现场对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店内现场照片打印件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7种涉案出版物等证据予以签字确认,承认其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事实。

   2024年11月8日,案件调查终结。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11月1日出售《计算题卡》、《描红字帖》等7种图书266册(其中《描红简笔画》19册、《在迷宫》17册、《认物泡泡贴》2册、《小脚丫绘本》15册、《儿童文学》8册、《计算题卡》59册、《描红字帖》159册),因当事人会同县小珍超市购售的出版物距现在时间较久,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销售经营单据、凭证,故无法计算其违法所得。当事人此行为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事实。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主要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注册号:92431225MA4PHH****)、)副本复印件、肖****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为有字号的个体户及经营者肖****身份信息,当事人能够自行承担相应责任,具备被处罚主体资格;

证据二、《现场检查笔录》((会)文综检字〔2024〕09号)1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会)文综保字〔2024〕09号)及物品清单1份、现场照片打印件,证明当事人于2024年11月1日发行出版物《描红简笔画》、《在迷宫》、《认物泡泡贴》、《小脚丫绘本》、《儿童文学》、《计算题卡》、《描红字帖》7种出版物的现场情况和执法人员依法在现场获取证据的过程;

证据三、对当事人现场检查会同县小珍超市购售的出版物距现在时间较久,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销售经营单据、凭证,出版物从来没有卖出去过,都没有产生销售收入,故无法计算其违法所得。当事人购售的出版物属成立超市一并购入的货物之一,无克意大量进购出版物并进行发行,没有造成社会危害,并能及时改正。

以上证据执法人员均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核对,当事人均予认可。经过本机关负责人和法制部门对上述证据从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方面审查,认为形成了完整证据链,足以证实当事人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可作为本案的定案证据。

同时,对法律适用及行政处罚裁量审核后认为:

1、当事人2024年11月1日从事出版物发行《计算题卡》、《描红字帖》等7种出版物的行为违反《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规定所称“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形;应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处罚”的规定给予“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行政处罚。

    2、具体罚款数额是考虑当事人已售的出版物距现在时间较久,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销售经营单据、凭证,故无法计算其违法所得,属于《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罚款范畴;同时,也符合《湖南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年版)》第151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违法行为,根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处罚。裁量阶次:一般处罚;适用情形: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并及时改正的。处罚标准: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应给予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4年11月8日,本机关制作并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会文综罚告字〔2024〕09号),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等权利。截至11月14日,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故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综上,当事人出版物发行《计算题卡》、《描红字帖》等7种出版物,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行为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结合本案具体案情、违法情节及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现对你(单位)做出如下处罚:

没收出版物共计266册(其中《描红简笔画》19册、《在迷宫》17册、《认物泡泡贴》2册、《小脚丫绘本》15册、《儿童文学》8册、《计算题卡》59册、《描红字帖》159册)。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必赢国际官网地址查询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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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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