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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务服务事项实施清单

发布时间:2024-11-11 14:42 信息来源:会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会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务服务事项实施清单
序号 基本编码 实施编码 事项名称 事项关系 事项类型 实施主体 行使层级 是否网办 设定依据 法定办结时限 承诺办结时限 咨询方式 监督投诉方式
1 432031201W02 11431225MB0U0403354432031201W02 纤维及其制品、皮革制品检验检测服务 子项 公共服务-依申请 会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县级 《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6〕178号)第二十七条 对纤维制品质量进行检验时,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执行相关标准、技术规范和有关规定,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结果,保证检验结果合法、有效。 10 10 0745-8858042 0745-8823139
2 432031403W00 11431225MB0U0403354432031403W00 标准化研究、标准制定与技术服务(烟花爆竹) 独立项 公共服务-依申请 会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县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7〕78号)第十条 对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  第十三条 为满足地方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特殊技术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企业可以根据需要自行制定企业标准,或者与其他企业联合制定企业标准。  第十六条 制定推荐性标准,应当组织由相关方组成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承担标准的起草、技术审查工作。制定强制性标准,可以委托相关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承担标准的起草、技术审查工作。  第二十条 国家支持在重要行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等领域利用自主创新技术制定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60 60 0745-8858042 0745-8823139
3 432031201W02 11431225MB0U0403354432031201W02 纤维及其制品、皮革制品检验检测服务 业务办理项 公共服务-依申请 会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县级 《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6〕178号)第二十七条 对纤维制品质量进行检验时,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执行相关标准、技术规范和有关规定,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结果,保证检验结果合法、有效。 10 1 0745-8858042 0745-8823139
4 432031403W00 11431225MB0U0403354432031403W00 标准化研究、标准制定与技术服务(烟花爆竹) 业务办理项 公共服务-依申请 会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县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7〕78号)第十条 对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  第十三条 为满足地方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特殊技术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企业可以根据需要自行制定企业标准,或者与其他企业联合制定企业标准。  第十六条 制定推荐性标准,应当组织由相关方组成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承担标准的起草、技术审查工作。制定强制性标准,可以委托相关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承担标准的起草、技术审查工作。  第二十条 国家支持在重要行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等领域利用自主创新技术制定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60 1 0745-8858042 0745-8823139
5 432031201W01 11431225MB0U0403354432031201W01 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服务 业务办理项 公共服务-依申请 会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县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21〕第28号)第六十一条  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应当依法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其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发现其有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第五十七条  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堂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供餐单位订餐的,应当从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订购,并按照要求对订购的食品进行查验。供餐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当餐加工,确保食品安全。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降低食品安全风险,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第六十条  食品添加剂经营者采购食品添加剂,应当依法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如实记录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2016〕第178号)第二十七条   对纤维制品质量进行检验时,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执行相关标准、技术规范和有关规定,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结果,保证检验结果合法、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8〕第22号)第二十一条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必须依法按照有关标准,客观、公正地出具检验结果或者认证证明。 产品质量认证机构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对准许使用认证标志的产品进行认证后的跟踪检查;对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的,要求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使用认证标志的资格。   。 10 5 0745-8858042 0745-8822139
6 432031901W00 11431225MB0U0403354432031901W00 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咨询 业务办理项 公共服务-依申请 会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县级 《湖南省专利条例》(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2011〕63号)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建立专利维权援助机制,依法开展专利维权服务,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专利维权的信息、法律、技术等帮助。 10 1 0745-8858042 0745-8823139
7 432031701W00 11431225MB0U0403354432031701W00 企业登记档案查询 业务办理项 公共服务-依申请 会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县级 《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工商企字〔1996〕第398号)第六条  各组织、个人均可向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进行机读档案资料查询。第七条  各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纪检监察机关,持有关公函,并出示查询人员有效证件,可以向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书式档案资料查询。律师事务所代理诉讼活动,查询人员出示立案证明和律师证件,可以进行书式档案资料查询。  书式档案资料中涉及的机密事项,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方可查阅。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内部审批文书,在办理涉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案件时方可查阅。第五条  企业登记档案资料的查询,按照提供途径,可以分为机读档案资料查询和书式档案资料查询。  机读档案资料的查询内容包括:  (一)企业登记事项: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济性质或企业类别、注册资金或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主管部门、出资人、经营期限、注册号、核准登记注册日期等。  (二)企业登记报批文件:部门批准文件、章程、验资证明、住所证明、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企业变更事项:核准设立子公司或分支机构日期、变更有关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或企业类别、注册资金或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等事项和各种登记文件及核准变更日期。  (四)企业注销(吊销)事项:法院破产裁定、企业决议或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文件、清算组织及清算报告、核准注销(吊销)日期。  (五)监督检查事项:企业被处罚记录及日期、年度检验情况(企业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开户银行及账号除外)。  书式档案资料的查询内容包括核准登记企业的全部原始登记档案资料。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管理权限办理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  已经实现计算机联网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对联网区域内企业登记档案资料开展异地查询。《关于进一步依法保障律师调查取证权利的若干规定》(湘司发〔2021〕7号)第四条   律师同时凭下列证件及文书,可以依法向有关单位调查核实与所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并可查询有关证据、信息材料,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律师执业证; (二)律师事务所证明; (三)承诺书; (四)授权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公函。律师事务所证明应当载明当事人名称、案(事)由,承办律师姓名、执业证号及联系方式,需收集、调取的证据、信息材料的内容或名称等情况,由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或律师事务所职能部门负责人审核后签名并加盖公章。获取证据、信息材料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依法承担收集、调取行为及保管、使用的法律责任。 1 1 0745-8858042 0745-8823139
8 432031404W00 11431225MB0U0403354432031404W00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烟花爆竹) 业务办理项 公共服务-依申请 会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县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8〕22号)第十二条 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第十五条 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监督抽查工作由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划和组织。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也可以组织监督抽查。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90 45 0745-8858042 0745-58823139
9 432031201W01 11431225MB0U0403354432031201W01 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服务 子项 公共服务-依申请 会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县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21〕第28号)第六十一条  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应当依法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其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发现其有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第五十七条  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堂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供餐单位订餐的,应当从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订购,并按照要求对订购的食品进行查验。供餐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当餐加工,确保食品安全。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降低食品安全风险,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第六十条  食品添加剂经营者采购食品添加剂,应当依法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如实记录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2016〕第178号)第二十七条   对纤维制品质量进行检验时,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执行相关标准、技术规范和有关规定,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结果,保证检验结果合法、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8〕第22号)第二十一条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必须依法按照有关标准,客观、公正地出具检验结果或者认证证明。 产品质量认证机构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对准许使用认证标志的产品进行认证后的跟踪检查;对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的,要求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使用认证标志的资格。   。 10 5 0745-8858042 0745-8822139
10 432031201W0Y 11431225MB0U0403354432031201W0Y 检验检测及其他技术服务 父项 公共服务-依申请 会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县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21〕第28号)第六十一条  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应当依法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其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发现其有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第五十七条  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堂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供餐单位订餐的,应当从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订购,并按照要求对订购的食品进行查验。供餐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当餐加工,确保食品安全。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降低食品安全风险,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第六十条  食品添加剂经营者采购食品添加剂,应当依法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如实记录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2016〕第178号)第二十七条   对纤维制品质量进行检验时,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执行相关标准、技术规范和有关规定,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结果,保证检验结果合法、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8〕第22号)第二十一条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必须依法按照有关标准,客观、公正地出具检验结果或者认证证明。 产品质量认证机构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对准许使用认证标志的产品进行认证后的跟踪检查;对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的,要求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使用认证标志的资格。   。 10 5 0745-8858042 0745-8822394
11 432031701W00 11431225MB0U0403354432031701W00 企业登记档案查询 独立项 公共服务-依申请 会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县级 《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工商企字〔1996〕第398号)第六条  各组织、个人均可向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进行机读档案资料查询。第七条  各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纪检监察机关,持有关公函,并出示查询人员有效证件,可以向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书式档案资料查询。律师事务所代理诉讼活动,查询人员出示立案证明和律师证件,可以进行书式档案资料查询。  书式档案资料中涉及的机密事项,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方可查阅。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内部审批文书,在办理涉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案件时方可查阅。第五条  企业登记档案资料的查询,按照提供途径,可以分为机读档案资料查询和书式档案资料查询。  机读档案资料的查询内容包括:  (一)企业登记事项: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济性质或企业类别、注册资金或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主管部门、出资人、经营期限、注册号、核准登记注册日期等。  (二)企业登记报批文件:部门批准文件、章程、验资证明、住所证明、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企业变更事项:核准设立子公司或分支机构日期、变更有关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或企业类别、注册资金或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等事项和各种登记文件及核准变更日期。  (四)企业注销(吊销)事项:法院破产裁定、企业决议或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文件、清算组织及清算报告、核准注销(吊销)日期。  (五)监督检查事项:企业被处罚记录及日期、年度检验情况(企业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开户银行及账号除外)。  书式档案资料的查询内容包括核准登记企业的全部原始登记档案资料。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管理权限办理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  已经实现计算机联网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对联网区域内企业登记档案资料开展异地查询。《关于进一步依法保障律师调查取证权利的若干规定》(湘司发〔2021〕7号)第四条   律师同时凭下列证件及文书,可以依法向有关单位调查核实与所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并可查询有关证据、信息材料,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律师执业证; (二)律师事务所证明; (三)承诺书; (四)授权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公函。律师事务所证明应当载明当事人名称、案(事)由,承办律师姓名、执业证号及联系方式,需收集、调取的证据、信息材料的内容或名称等情况,由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或律师事务所职能部门负责人审核后签名并加盖公章。获取证据、信息材料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依法承担收集、调取行为及保管、使用的法律责任。 1 1 0745-8858042 0745-8823139
12 432031201W04 11431225MB0U0403354432031201W04 食品检验 子项 公共服务-依申请 会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县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21〕第28号)第八十九条  食品生产企业可以自行对所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也可以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食品行业协会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消费者需要委托食品检验机构对食品进行检验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第五十七条  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堂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供餐单位订餐的,应当从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订购,并按照要求对订购的食品进行查验。供餐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当餐加工,确保食品安全。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降低食品安全风险,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第六十条  食品添加剂经营者采购食品添加剂,应当依法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如实记录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10 7 0745-8823139 0745-8852315
13 432031901W00 11431225MB0U0403354432031901W00 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咨询 独立项 公共服务-依申请 会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县级 《湖南省专利条例》(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2011〕63号)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建立专利维权援助机制,依法开展专利维权服务,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专利维权的信息、法律、技术等帮助。 10 2 0745-8858042 0745-8823139
14 432031404W00 11431225MB0U0403354432031404W00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烟花爆竹) 独立项 公共服务-依申请 会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县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8〕22号)第十二条 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第十五条 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监督抽查工作由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划和组织。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也可以组织监督抽查。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90 45 0745-8858042 0745-58823139
15 432031201W04 11431225MB0U0403354432031201W04 食品检验 业务办理项 公共服务-依申请 会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县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21〕第28号)第八十九条  食品生产企业可以自行对所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也可以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食品行业协会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消费者需要委托食品检验机构对食品进行检验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第五十七条  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堂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供餐单位订餐的,应当从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订购,并按照要求对订购的食品进行查验。供餐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当餐加工,确保食品安全。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降低食品安全风险,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第六十条  食品添加剂经营者采购食品添加剂,应当依法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如实记录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10 7 0745-8823139 0745-8852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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