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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5批次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4-12-17 10:22 信息来源:会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会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5批次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

及核查处置情况的公示

2024年9月,我局对全县食品进行专项监督抽检,共有5批次不合格,现公示如下:

1.2024年9月30日我局收到广东省食品工业研究所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编号(No:XBJ24431225570837391)的检验报告。会同县大家发副食批发部销售的脆骨串(速冻食品)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19295-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速冻面米与调制食品》要求,胭脂红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针对上述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情况,报局领导批准,我局于2024年10月19日予以立案调查。现将上述批次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生产经营环节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公示如下:

收到不合格报告后,我局在法定时限内送达给会同县大家发副食批发部并实施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7月23日从鹤城区食享冷冻食品批发部,购进“脆骨串(速冻食品)”5件60袋(1件*12袋*100支),购进价为33.3元/袋,以上产品的总进货金额为2000元,抽样之前当事人以40元/袋对外销售38袋,抽样之时还剩余22袋,(其中6袋用于抽检)。2024年10月10日送达检验报告时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冻库有2袋该抽检批次食品(生产日期:2024-07-18日),我局予以就地封存。当日当事人提供了上述涉案产品供货方的资质证明、进货单、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的检验报告和湖南串一串食品有限公司的检验报告单。上述涉案食品涉案金额800元,违法所得800元。

我局认为: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第(十三)项之规定,构成了食品经营者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规定》的相关规定,根据过罚相当的原则,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予以减轻处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涉案食品2袋;

2、没收违法所得800元;

3、罚款20000元;

以上合计人民币20800元上缴国库。

2.2024年9月30日我局收到广东省食品工业研究所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编号(No: XBJ24431225570837358)的检验报告。会同县乐祥生鲜超市销售的山药经抽样检验,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针对上述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情况,报局领导批准,我局于2024年10月15日予以立案调查。现将上述批次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生产经营环节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公示如下:

收到不合格报告后,我局在法定时限内送达给会同县乐祥生鲜超市并实施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9月11日,从位于怀化市鹤城区佳惠农产品蔬菜区B11-12号门店的鹤城区伍凤英蔬菜批发部购进涉案产品山药(购进日期:20240911)3斤,进货价7元/斤,销售方式为散装称重,销售价为6.99元/斤。加上之前剩余的山药,现场抽样基数为10.102公斤,其中2024年9月12日我局现场抽样称重购买1.094公斤,金额为15.3元,从2024年9月12日抽检之日到2024年10月11日止,在当事人的销售电脑中调出销售山药的明细,一共销售了9次,共计80.4元,违法所得80.4元。2024年10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食品销售区域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当场并未提供检测批次山药供货方的许可证照及检测记录,涉案产品山药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于2024年10月10日收到检验结果后,次日在其经营场所门口发布召回公告,向社会进行了公开召回,未能召回涉案产品。

我局认为:1.当事人销售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超标的山药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之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2.当事人采购涉案食品山药时,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未履行进货查验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规定》的相关规定,根据过罚相当的原则,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予以减轻处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采购食品未履行查验义务给予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80.4元;

3、罚款5000元;

以上合计人民币5080.4元上缴国库。

3.2024年9月30日我局收到广东省食品工业研究所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编号(No: XBJ24431225570837173)的检验报告。会同县天悦生鲜超市销售的铁棍山药经抽样检验,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针对上述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情况,报局领导批准,我局于2024年10月21日予以立案调查。现将上述批次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生产经营环节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公示如下:

收到不合格报告后,我局在法定时限内送达给会同县天悦生鲜超市并实施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2024年9月7日从位于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佳惠农产品市场A23号的鹤城区伍凤英蔬菜批发部购进涉案产品铁棍山药1件,1件为9.9kg,购进价95元,销售方式为称重计价,销售价为17.6元/kg。2024年9月9日我局现场抽样时基数为3.682kg,抽样购买1.182kg,支付金额20.8元,截至2024年10月10日已全部销售完毕。故该涉案农产品铁棍山药货值64.8元,获利64.8元,违法所得64.8元。当事人于2024年10月10日收到检验结果后,当日在其经营场所门口发布召回公告,向社会进行了公开召回。当事人履行了召回程序,至2024年10月29日未能召回涉案农产品。

我局认为: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超标的食用农产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规定》的相关规定,根据过罚相当的原则,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予以减轻处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64.8元;

2、罚款人民币5000元;

以上两项合计人民币5064.8元上缴国库。

4.2024年9月30日我局收到广东省食品工业研究所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编号(No: XBJ24431225570837176,XBJ24431225570837179)的检验报告。会同宜家便利店销售的小青椒经抽样检验,镉(以 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销售的铁杆山药经抽样检验,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针对上述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情况,报局领导批准,我局于2024年10月21日予以立案调查。现将上述批次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生产经营环节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公示如下:

收到不合格报告后,我局在法定时限内送达给会同宜家便利店并实施现场检查。经查,2024年9月1日,当事人从会同县赵氏蔬菜批发部购进涉案产品铁杆山药1捆10kg,85元/捆,销售价19.96/kg。抽样基数1.1222kg。2024年9月9日,当事人从会同县赵氏蔬菜批发部购进涉案产品小青椒2.5285kg,进价7.0/kg,小计金额 17.7元,销售价8元/kg,抽样基数1.075kg。违法所得1.1222×19.96+1.075×8=31元。2024年10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库房及经营场所内未发现涉案产品,涉案产品至2024年9月9日抽样当天已销售完毕;当日当事人现场提供有涉案产品铁杆山药和小青椒的购货凭证、供货商证照以及小青椒合格检验报告,但未能提供涉案产品铁杆山药合格检验报告;同时主动对外发布召回公告,无涉案产品召回。

我局认为:当事人经营的涉案产品铁杆山药农药残留和小青椒重金属“镉”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经营农药残留及重金属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规定》的相关规定,根据过罚相当的原则,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予以减轻处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当事人未完全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予以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31元;

3、罚款5000元;

以上合计人民币5031元上缴国库。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会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特此公示。                    

会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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