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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4批次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公示20230615

发布时间:2023-06-15 11:27 信息来源:会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会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4批次不合格食品

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公示

2023年3月,我局对全县食品进行专项监督抽检,共有4批次不合格,现公示如下:

1.2023年3月31日我局收到广东省食品工业研究所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编号(No:XBJ23431225570801298)的检验报告,会同远胜超市销售的胡萝卜经检验,(以 Pb 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

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报分管领导批准,我局于2023年3月31日予以立案调查。现将该批次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生产经营环节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公示如下:

收到不合格报告后,我局及时送达给会同远胜超市并实施现场检查。经调查核实,当事人上述涉案农产品胡萝卜是2023年3月7日从会同县城东农贸市场会同县赵家蔬菜采购,共计采购1件,每件为10公斤,进价30元/件,销售价3.96元/公斤(包括抽检样品1.1公斤),全部销售完。销售金额共计39.6元,获利9.6元,共计违法所得39.6元。当事人采购时索取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农残检测报告复印件,并且保存了供货商的销售凭单。收到检验结果后于2023年3月31日在店门口发布召回公告,向社会进行了公开召回。当事人履行了召回程序,至2023年5月16日未能召回涉案产品。

当事人销售铅超标的食用农产品胡萝卜,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规定》的相关规定根据过罚相当的原则,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予以减处罚。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39.6元;

2.罚款3000

以上两项合计3039.6元上缴国库。

2.2023年3月31日我局收到广东省食品工业研究所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编号(No:XBJ23431225570801244)的检验报告,会同肆季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螺丝椒经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报分管领导批准,我局于2023年3月31日予以立案调查。现将该批次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生产经营环节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公示如下:

收到不合格报告后,我局及时送达给会同肆季超市有限公司并实施现场检查。经查,2023年3月7日,当事人从怀化市鹤城区吴亮蔬菜批发部购进的“螺丝椒”6㎏,购进价为9.6元/㎏,以上产品的总进货金额为57.6元。抽样之前当事人以11.98元/kg对外销售1kg,(剩余5kg用于抽检),涉案产品货值金额59.9元,违法所得59.9元。当事人于2023年38日现场提供了该抽检批次的进货票据和供货商资质、《佳惠物流园农产品农药残留检测记录台账》,3月31日提供了销售票据,经审查,当事人充分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了食品经营者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规定》的相关规定,根据过罚相当的原则,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予以减轻处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59.9元;

2.罚款5000元。

以上两项合计人民币5059.9元上缴国库。

3.2023年3月31日我局收到广东省食品工业研究所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编号(No:XBJ23431225570801274、No:XBJ23431225570801279)的检验报告,湖南佳惠百货有限责任公司会同分公司销售的老姜经检验,铅(以 Pb 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

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销售的兴城多宝鱼经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 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报分管领导批准,我局于2023年3月31日予以立案调查。现将该批次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生产经营环节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公示如下:

⠂ 收到不合格报告后,我局及时送达给湖南佳惠百货有限责任公司会同分公司并实施现场检查。经查,以上两种涉案产品当事人分别:①2023年3月9日从怀化杨鑫生姜种植专业合作社批发部购进的“老姜”10kg,购进价为12.95元/kg,以上产品的总进货金额为129.5元。抽样之前当事人以15.98元/kg对外销售5kg,(剩余5kg用于抽检),涉案产品货值金额79.9元,违法所得79.9元;②2023年3月9日从辽宁省兴城市汇盈海产品养殖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兴城多宝鱼”7.5kg,购进价为74元/kg,以上产品的总进货金额为555元。抽样之前当事人以99.78元/kg对外销售3.5kg,(剩余4kg用于抽检),涉案产品货值金额399.12元,违法所得399.12元;以上两种涉案产品共计货值金额479.02元,违法所得479.02元。当事人于2023年3于31日现场提供了该批次的进货票据(正规连锁配送单)、销售明细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记录、《快速检测报告》《佳惠物流园农产品农药残留检测记录台账》及供货商的资质,经审查,当事人充分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了食品经营者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规定》的相关规定,根据过罚相当的原则,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予以减轻处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479.02元;

2.罚款10000元。

以上两项合计人民币10479.02元上缴国库。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会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特此公示。

会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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