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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会同县市场监管系统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0-11 15:30 信息来源:会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会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会同县市场监管系统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股室、执法大队、乡镇执法中队:

现将《会同县市场监管系统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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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同县市场监管系统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和燃气安全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安委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工作部署要求,全面加强市场监管领域城镇燃气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市场监管系统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湘市监特设〔2023〕73 号)怀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怀化市市场监管系统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怀市监特设〔2023〕28),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落实新发展理念,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全面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强化企业人员岗位安全责任,“大起底”排查整治市场监管领域城镇燃气安全风险隐患,坚决防范事故发生,切实提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工作原则

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根本,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紧紧围绕燃气安全“一件事”,聚焦燃气气瓶充装、检验,以及燃气灶具、燃气用连接软管、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等燃气器具生产、流通,全面系统开展专项整治集中攻坚,守牢安全底线。

(三)工作目标

常态化排查整治市场监管领域城镇燃气风险隐患,建立动态隐患台账,切实消除突出风险隐患;构建燃气气瓶和燃气器具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基本建立市场监管领域城镇燃气安全监管长效机制。

二、整治工作安排

全县城镇燃气安全集中排查整治工作时间自2023年8月至 2025年12月。各相关股室、执法队要立即行动、周密部署、分步推进,狠抓责任、措施落实,确保取得实效。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县局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以下简称县局工作专班)”,负责组织部署、指挥协调和督促检查各相关股室、执法队实施专项整治工作,及时协调解决专项整治中的重大问题。

  长:粟武军

副组长:龙清、黄松、罗四海、欧阳丽、唐山、张峰

  员:执法大队长及局内设机构负责人、乡镇执法中队长。

下设办公室在局特设股,由蒋茂炜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材料收集、汇总、信息上报等日常工作。

县局工作专班积极配合住建、应急、消防等有关部门开展整治工作,加强工作衔接,增强工作合力,要结合工作职责,把辖区内燃气安全重点单位分片包干、分工负责落细落实整治工作责任措施,实实在在发现隐患、整治隐患、消除隐患。

(二)提高检查专业性精准性。专项整治行动期间,注重发挥专家作用,把城镇燃气企业、检验检测机构的燃气专业人才组织起来,充实到各检查组中,提高专业能力,真正能够查出隐患、消除隐患,破解“安全检查查不出问题”的难题。

(三)严厉惩治严重违法行为。深入开展燃气安全领域“打非治违”,切实做到“五个坚决”:对涉嫌存在气质不达标、非法掺混二甲醚等“问题气”的充装单位,要立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坚决依法处罚;对违规充装非本单位办理使用登记气瓶超期未检气瓶、不合格气瓶、超出设计使用年限气瓶或“黑气瓶”(经翻新的报废气瓶或来历不明的气瓶)的,坚决依法处罚;对气瓶检验机构未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开展气瓶定期检验,以及检验人员挂证、检验人员无证检验、检验报告弄虚作假的,坚决依法处罚;对抽查发现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风险的产品,坚决依法处罚;销售单位违规在有形市场或电商平台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假冒伪劣的“问题阀”“问题软管”“问题灶”等燃气器具及配件、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家用燃气灶具的,坚决依法严厉打击。严格执行刑法修正案(十一)有关规定,对危及公共安全的严重违法行为,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强化督导检查。各相关股室、执法队要深入基层实地检查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开展情况,推动各有关部门同心协力扛起责任,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难题,把责任压力层层传导到“最后一公里”,特别是要落到燃气气瓶充装单位、燃气器具生产经营单位、气瓶检验检测机构。县局专班将组织督导督查,督查各相关股室、执法队履行职责情况;抽查辖区内重点单位隐患排查整改情况,“点面结合”评估工作实际成效,发现严重问题及时提请县安委办进行督办,并纳入年度考核重点内容。

三、任务分工

(一)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牵头股室): 依法实施燃气充装许可检查,加强对燃气企业充装站内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液化石油气钢瓶等特种设备监督检查,督促企业按照《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的要求,建立相关规章制度,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依法对检验检测机构(含气瓶检验单位)开展专项监督检查,督促检验检测机构制定完备的检验计划严格执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技术规范和标准,提升特种设备检验质量,检验过程中发现有违规违法行为或者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 (参照 57 号令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标准判定),及时向属地或者市级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督促燃气压力管道企业和检验机构及时更新全国压力管道检验信息管理系统上的管道基础信息和检验信息,全力提升燃气压力管道法定检验覆盖率;督促企业清除 50kg“气液双相”气瓶液相阀带转换接头的气瓶;建立气瓶质量安全追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推进市场监管系统城镇燃气智慧监管。

(二)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股:强化对液化石油气的质量安全监管,对涉嫌存在气质不达标、非法掺混二甲醚等“问题气”的生产经营场所(含充装单位)内所有储气罐的液化石油气实行全覆盖抽样检验; 对燃气器具生产单位进行全覆盖抽查,及时公布抽查结果,对发现不合格的产品及时查封,严防流入市场;全面摸排燃气灶具、软管、调压器、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生产和销售单位,建立生产和销售单位台账和质量安全档案;督促燃气器具生产销售单位全面落实《工业产品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和《工业产品销售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

(三)认证认可监督管理股: 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商用燃气灶、软管、调压器、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的认证管理,发布家用燃气器具消费提示,引导单位用户和消费者主动识别并拒绝购买未取得CCC认证标志的产品,摸排燃气具生产企业CCC证书情况。

(四)信用监督管理股: 根据相关部门提供的执法处罚等信息,建立燃气充装、燃气器具生产销售等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和“黑名单”,配合相关单位公示信息归集共享、联合惩戒等工作。压实辖区内电商平台对平台内经营者的管理责任。销售单位违规在有形市场或电商平台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假冒伪劣的“问题阀”问题软管”问题灶等燃气器具及配件,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家用燃气灶具的.要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督促平台对发现的不合格产品立即下架处理,追踪溯源,实施源头治理。

(五)价格监督检查和反不正当竞争股、执法大队:加强城镇燃气工程安装价格收费监管,重点整治收取明令取消的费用、向用户转嫁应由自身承担的费用等违规收费行为。

(六)县局工作专班、局办公室: 组织市场监督管理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期间舆情监测、分析和协调处置工作,聚焦燃气安全常识、案例警示等内容的宣传教育,提高群众安全意识,各相关股室、执法队积极配合。

(七)财务股、信息中心:在建立市级气瓶质量安全追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实现信息平台互联互通提升燃气气瓶智慧监管上提供资金保障、技术支持。

(八)县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以灶、管、阀销售单位,气瓶充装单位和管道燃气企业为重点,依法依规查处市场监管系统城镇燃气领域的违规违法行为;对涉嫌刑事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依托“铁拳”行动案例曝光机制等宣传渠道,及时曝光典型案例,强化执法震慑。

(九)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股:配合相关部门开展餐饮经营单位燃气橡胶软管更换、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液化石油气调压器和燃气泄漏报警器等安全装置,并督促落实。

各相关股室、执法队按照属地监管原则开展工作,对辖区内燃气充装企业、燃气管道企业至少开展 1 次现场专项监督检查。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调度通报。县局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要建立调度通报机制,定期对各相关股室、执法队排查整治情况进行通报;各相关股室、执法队及时上报本辖区、本领域排查治理情况,对工作推进缓慢的要通报批评;对推诿扯皮、作风不实的股室、执法队及燃气生产经营使用户,要及时约谈相关负责人,真正紧盯不放、一抓到底。

(二)强化工作统筹。各相关股室、执法队要认真梳理部署整治工作的进展情况,将尚未完成的任务,纳入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统筹推进,坚决完成任务目标。统筹好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科学规范开展隐患排查和监管执法查封扣押、责令停业等强制措施必须依法依程序办理,不能简单化、“一刀切”,影响当地企业正常生产秩序。

(三)加强宣传教育。各相关股室、执法队要开展常态化的燃气安全宣传,督促燃气充装企业、燃气灶具、软管、调压器、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的生产和销售单位开展一次全覆盖入企宣传教育,普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应急处置知识加大对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的宣传报道,形成强大舆论声势燃气整治专班要注重总结好的经验做法,对工作抓得实抓得好,长期未发生燃气事故的经营单位,上报县局及时组织交流推广,以点带面推动整体提升。

(四)严肃追责问责。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期间发生的燃气伤亡事故,按照规定权限,认真组织调查,对社会影响大的典型事故要提级调查,依法依规彻查事故原因,倒查企业主体责任和相关股室、执法队监管责任,对不作为慢作为等涉嫌失职渎职的,及时将线索移交县局。对明知存在危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安全隐患又长期不推动解决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各相关股室、执法队自2023 年9月起每月22日前上报《会同县市场监管系统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成果统计表》(见附件1)、《会同县市场监管系统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表》(见附件2)、《会同县市场监管系统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重大事故隐患表》(见附件3)和《燃气器具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情况表》(见附件4)。于9月4日前上报《燃气具及配件产品生产企业摸底调查表》(见附件5)、《燃气具及配件产品销售企业摸底调查表》(见附件6),并梳理总结各股室领域、本执法队辖区专项整治行动成果,汇总形成阶段性工作总结,分别在2023 年11月、2024年6月、2025年12月底前报送县局工作专班。

联系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蒋茂炜(13638451384),负责汇总全县特种设备相关数据及上报总表。

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股:唐辉(13787546225),负责汇总全县产品质量相关数据。

附件:1.会同县市场监管系统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成果统计表

2.会同县市场监管系统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表

3.会同县市场监管系统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重大事故隐患表

4.燃气器具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情况表

5.燃气具及配件产品生产企业摸底调查表

6.燃气具及配件产品销售企业摸底调查表


附件1

会同县市场监管系统城镇燃气安全

专项整治行动成果统计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日期                          

内容

具体项目

数量

监管执法情况

典型案例曝光(起)

重大案件查办(起)

违法人员惩治(人)

开展监督检查(人次)

检查液化石油气生产经营单位(家)

检查燃气气瓶制造单位(家)

检查燃气气瓶充装单位(家)

检查燃气气瓶检验单位 (家)

监督抽查燃气器具(批次)

检查燃气器具生产单位(家)

检查燃气器具销售单位(家)

检查燃气压力管道及相关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家)

检查燃气压力管道及相关压力容器检验单位(家)

约谈单位(家)

立案查办违法案件(件)

责令改正(家)

没收产品(件)

责令停产停业(家)

出具监察指令书 (份)

暂停、撤销家用燃气器具CCC认证证书(张)

吊销单位资格证书(家)

吊销人员资格证书(家)

罚没金额(万元 )

移送司法机关(件)

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户数 (户)

发布执法指引、指导案例等细化执法标准措施(个)

制度机制建设情况

成立工作专班 (个)

出台制度文件(个)

制修订地方标准(个)

制修订团体标准(个)

压紧压实责任情况

级层面出台落实相关责任的指导性文件 (个)

加强行业自律情况

行业协会发布公开倡议、制定行业公约、作出行业承诺 (份)

宣传教育情况

培训监管人员(名)

培训气瓶安全总监、气瓶安全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名

培训燃气器具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 (名)

发放培训材料(份 )

组织专题培训班(个)

各类广播电视、网络媒介、挂图、公益广告进行宣传报道(篇)

开展重点宣传活动 (次)

制作手册、海报、图解、视频等宣传产品 (个)

宣传覆盖人群(人次)

宣传报道及宣传产品浏览量 (人次)

备注

1、按照职责分工上报数据至专班;2、报送数据为开展专项整治行动以来的累计数;3、自2023年8月起每月23日前上报



附件2

会同县市场监管系统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表

填报单位: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序号

排查整治内容

工作开展情况

检查次数(次)

发现隐患问题()

已完成整改()

行政处罚次数(次)

责令关停企业个数()

吊销许可证个数()

累计执法处罚金额(万元)

备注

(一)深入排查整治企业生产、充、营“问题气”等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

1

1-1 对未取得许可的企业从事燃气充装的,要依法责令关停;

1-2 对城镇燃气充装企业不再符合许可条件或未按许可规定充装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气瓶充装许可证;

2

对城镇燃气充装企业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到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无从业资格证书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企业及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等依法从重处罚。

3

3-1 对城镇燃气充装企业在充装时非法掺混二甲醚,违规充装非自有气瓶、超期未检气瓶、不合格气瓶、超出使用年限或翻新等气瓶,未依法开展气瓶检验检测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气瓶充装许可证。

3-2 查处的气瓶必须移交气瓶检验机构报废处理,严禁不合格气瓶再次流入市场。

(二)深入查整治问题瓶”、“问题阀”、“问题软管”等燃气具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

4

4-1 对企业未取得制造许可或者不具备生产条件仍从事气瓶和压力管道元件生产的,要依法责令关停;

4-2已取得制造许可的企业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问题瓶”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制造许可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

对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气瓶立即查封扣押,纳入产品“黑名单”。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在用“气液双相”气瓶要召回并移交检验机构报废处理。

6

6-1 对企业生产不符合产品安全标准的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调压器、连接软管、灶具等燃气具及配件的行为要严厉查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纳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对企业及相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对发现的涉嫌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要及时查封扣押,防止流入市场;

6-2 对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坚决依法从快从重打击构成犯罪的,严厉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及时曝光典型案例,强化执法震慑。

7

企业违规在有形市场或电商平台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强制性认证要求、假冒伪劣的“问题瓶”及“问题阀”“问题软管”“问题灶”等燃气具及配件的,要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相关人员处以罚款、实施联合惩戒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发现的不合格产品立即下架处理,追踪溯源,实施源头治理。

(三)深入排查整治“问题管网”等气输送配送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

8

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未严格按照规范要求开展燃气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定期检验检测,检验人员挂证、检验人员无证操作、检验报告弄虚作假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机构资质

(四)深入排查整治餐饮企业“问题环境”等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

9

有关部门单位发现餐饮企业使用禁止使用的 50kg“液双相”气瓶、可调节出口压力的调压器,对燃烧器具进行中压供气,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假冒伪劣的液化石油气瓶、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调压器、连接软管、灶具等燃气具及配件等的,要及时移送市场监管部门,由其对生产、流通企业进行溯源治理,依法处罚并追究刑事责任。

(五)深入排查整治燃气安全监管执法环节突出问题。

10

对未建立责任倒查机制、排查整治措施和责任不实不细不落基层、监管执法“宽松虚软”等问题加强督促检查。

11

对气瓶、燃气具及配件、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生产销售企业加强监管执法,切实将假冒伪劣产品清出市场。及时将执法情况公开、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引导用户自觉选择安全产品。

备注:本表每月 23 日前上报局专班,根据任务分工上报,确保数据准确性。


附件3

会同县市场监管系统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重大事故隐患表

填报单位: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序号

股室、执法队

隐患内容及判定依据

整改措施

计划完成整改时间

整改进展情况

是否挂牌督办

备注

示例:隐息内容: xxxx

(判定依据:xxxx)

1

2

备注

1本表每月 23日前上报县局专班,根据任务分工上报。2特种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总局第 57 号令)中严重事故隐患相关规定对标填写


附件4

燃气器具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情况表(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股)

产品类别

摸排生产和销售单位数量

现场检查

监督抽查

案件查办

实施产品质量安全信息追溯管理的生产单位/家

生产单位/家

销售单位/家

生产领域

流通领域

生产领域

流通领域

查处案件/起

罚没金额/元

案值/元

移送司法机关案件/起

检查生产单位/家

发现问题生产单位/家

发现主体责任落实问题/个

发现产品质量问题

检查销售单位/家

发现问题销售单位/家

发现主体责任落实问题/个

发现产品质量问题

抽查生产单位/家

抽查批次/批

不合格批次/批

抽查销售单位/家

抽查批次/批

不合格批次/批

结构不符合要求问题/个

标识标注问题/个

结构不符合要求问题/个

标识标注问题/个

家用燃气灶具

商用燃气灶具

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

燃气连接用

软管

可燃气体

探测器

燃气紧急

切断阀

:此表每月 23日前报送;结构不符合要求包括不限于以下问题:1,家用燃气灶具无熄火保护装置;2.商业燃气灶具无熄火保护装置,进气口未用管螺纹结构;3.调压器具有可调节结构,软管接头的家用调压器无切断保护装置,商用调压器未采用螺纹连接

填报单位:                                                                  填报日期:


附件5

燃气具及配件产品生产企业摸底调查表

(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认证认可)

产品类别

企业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营业执照注册地址

生产类型实际生产/委托加工)

执行标准

CCC 证书号

年产量(/个)

企业法人

联系方式

具体地

家用燃气灶具

商用燃气灶具

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

燃气连接用软管

可燃气体探测器

燃气紧急切断阀

:此表于94日前报送


附件6

燃气具及配件产品销售企业摸底调查表(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股)

产品类别

企业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营业执照注册地址

企业法人

联系方式

代理品牌/销售品名称

2022年度产品销量(个/)

具体地

家用燃气灶具

商用燃气灶具

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

燃气连接用软管

可燃气体探测器

燃气紧急切断阀

:此表于94日前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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