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07-14 16:02 信息来源:林城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林城镇居民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
暨百日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
镇直属各部门、各村(居):
《林城镇居民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暨百日攻坚行动方案》已经镇党委、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林城镇居民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2.《林城镇居民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百日攻坚行动
方案》
3.居民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排查信息采集表
4.乡镇居民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信息采集汇总表
5.林城镇居民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及百日攻坚行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林城镇人民政府
2022年5月23日
附件1
林城镇居民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践行“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安全发展理念,根据县委、县政府统一部署,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任务
(一)全面排查摸底
1.排查范围和内容。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城乡所有居民自建房,不漏一户、不错一栋,不留空白、不留死角。各村要全面摸清居民自建房基本情况,重点排查房屋安全“四性”,即:建设合法合规性(土地、规划、建设等),结构安全性(设计、施工、使用等),消防安全性(建筑材料、防火分隔、安全疏散、用火用电等),经营安全性(各类经营许可、场所安全要求等)。
2.排查时限和要求。在前期排查的基础上,结合省、市最新要求,开展排查工作“回头看”,进一步查漏补缺,按全县统一标准,完成数据采集、核实、汇总上报。2022年6月30日前,完成经营性居民自建房排查工作。2022年8月31日前,完成非经营性居民自建房排查工作。建立产权人(使用人)自查、村(社区)普查、乡镇排查、县级复查、配合市级抽核、配合省级考评的“六步法”排查工作机制。
第一步:在自查中,产权人(使用人)应主动提供房屋使用、租赁经营及安全状况的真实信息,并配合填报人员及时准确填报信息。
第二步:在普查中,要做到产权人(使用人)、村(社区)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三到位”,真实填报信息、核实信息、拍照并上报。
第三步:在排查中,各村居应组织人员逐户排查,对所辖地区做到不漏一户一栋。
第四步:在县级复查中,经营性居民自建房资料复查率应达到100%,现场入户抽查比例不低于经营性居民自建房总户数的30%、不低于非经营性居民自建房总户数的10%,在现场入户抽查中两项合格率低于95%的乡镇应重新普查。
第五步:在市级抽核中,将对县列入整治库的所有房屋全覆盖进行资料检查,并开展现场入户抽查;对未列入整治库的经营性居民自建房进行现场入户抽查,在现场入户抽查中两项合格率低于95%的县应重新复查。
第六步:在省级考评中,省级出台排查技术规范和工作手册,并对市州经营性居民自建房资料库进行抽查、现场核查,县、乡两级政府要积极配合做好省级考评工作。
3.排查评估和鉴定。产权人(使用人)主动提供房屋使用、租赁经营及安全状况的真实信息,属经营性居民自建房的必须提供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乡镇完成信息复核和安全隐患初步判定;县级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对初步判定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立即开展安全性评估或鉴定,特别对经营性居民自建房,要组织专业技术力量进行评估或鉴定,并将评估或鉴定结论作为开展整治的依据。坚持边排查、边鉴定、边整治,坚决做到“人不进危房、危房不进人”。经评估或鉴定房屋有重大安全隐患的,必须依法立即停用,并做好相应的安全防范防护措施。
(二)彻底整治隐患
一般安全隐患、重大安全隐患认定参照《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排查技术导则》相关规定。
1.建立整治台账。各村居根据鉴定情况,建立整治台账,实行销号管理,完成一户、销号一户。
2.分批分类整治。全县居民自建房安全整治工作,按照“一户一策、一栋一策,先急后缓、先大后小”原则开展。①2022年5月20日至8月31日实施百日攻坚行动(具体方案见附件2),完成已排查发现的C、D级危房重大安全隐患整治工作;完成城乡接合部、城中村、安置区、学校和医院周边、工业园区等重点区域人员密集、涉及公共安全的经营性居民自建房,特别是三层以上、涉及10人以上出租经营、违规改建扩建(含私自加装电梯)的经营性居民自建房安全整治工作;②2022年12月26日前,完成其他经营性居民自建房安全整治工作;③2023年6月底前,完成非经营性居民自建房安全整治工作。
对居民自建房凡属于以下四类情形的,依法采取“改、停、封、拆”措施予以分类处置:①对手续不齐全且属于违法建设的“必改”,限期整改到位后才能投入使用;②对不符合经营性安全要求的“必停”,在完善相关经营许可并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后才能投入经营;③对合法合规但有重大安全隐患可能威胁公共安全的“必封”,在安全隐患彻底消除且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后才能投入使用;对经有资质鉴定机构鉴定为C级危房的“必封”,委托有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进行加固修缮,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④对有重大安全隐患且属于违法建设的“必拆”;对经有资质的鉴定机构鉴定为D级危房且鉴定结论建议拆除的“必拆”。
(三)强化安全管理
1.严格控制增量风险。新建居民自建房必须严格依法依规办理规划、用地、建设等相关手续,其中三层以上(含三层)、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投资30万元以上的居民自建房以及安置区内房屋要纳入基本建设程序管理。
2.加强日常巡查和投诉举报。要落实属地责任,充分发挥村支“两委”作用,健全房屋安全管理员和网格化动态管理制度,建立房屋安全巡查和问题发现机制。举报电话设镇党政办,举报电话:0745- 8828142,鼓励社会公众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居民自建房进行举报。
3.加大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坚持“谁排查谁负责、谁鉴定谁负责、谁整治谁负责”原则,镇行政综合执法大队要严格依法查处居民自建房违规审批、违法建设、违规经营等行为,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四)建立长效机制
1.强化法规制度建设。镇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建立居民自建房建设规划、用地、设计、施工、经营、使用、改扩建、拆除等全过程管理制度,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建立既有房屋体检、房屋质量保险等制度。
2.强化统筹协作管理。注重统筹兼顾,居民自建房排查整治工作要与乡村规划、村镇更新、“两违”清查、消防专项整治等有机结合。建立健全居民自建房综合信息管理平台,推进规划、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综合执法、应急救援、综治维稳等部门的信息共享、联动管理。
3.强化常态长效监管。坚持“谁审批谁监管,管合法必须管非法”原则,将安全监管范围内的居民自建房全部纳入安全监管范围,强化常态化监管。严格经营性居民自建房的准入标准,经营性居民自建房必须具有合法的土地、规划、建设、竣工验收等手续,产权人(使用人)必须提供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不得以住所使用证明或“住改商”证明、《出租房屋旅馆业经营治安责任书》或承诺书等形式代替。
二、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严格落实属地责任,各村居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要亲自部署推动。要根据省、市、县、镇关于居民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及百日攻坚行动工作部署及工作实际,统筹居民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二)落实各方责任。坚持“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严格落实各方责任。突出主体责任,产权人(使用人)是房屋安全第一责任主体,要定期开展房屋安全检查,对故意隐瞒房屋安全状况、使用危房作为经营场所导致事故的,依法严肃追究责任。压实属地责任,村(社区)要认真落实属地管理责任。
(三)加强支撑保障。协助镇规划、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组织动员设计、施工、监理、检测、鉴定、法律服务等专业机构、技术人员和乡村建筑工匠广泛参与排查整治工作;成立专业技术团队,加强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培训,提高村(社区)排查整治工作的能力和水平;要充分发挥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以及驻村干部积极性,增强排查整治工作力量。
(四)强化督查问责。镇纪委监委要组织镇直属有关部门对居民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开展督查,每月通报一批典型案例。负责对居民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监督,严肃查处党员干部工作中作风漂浮、履职不力、失职失责等行为。
(五)加强安全维稳。要依法依规推进专项整治工作,不得简单粗暴“一刀切”。要严格落实安全管控措施,切实防范排查整治过程中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风险隐患。要强化宣传引导,积极回应群众利益诉求,耐心细致做好群众工作,营造支持参与居民自建房专项整治的良好氛围,切实维护社会大局稳定。
各村(社区)要认真组织填写《居民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排查信息采集表》(附件3)及时报送镇居民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及百日攻坚行动工作领导小组。从本工作方案印发之日起至专项整治工作完成,各村(社区)于每周一17:00前,将信息采集表及汇总表上报镇居民自建房专项整治及百日攻坚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宋维炜,联系电话:18774766610)。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居民自建房整治情况要及时单独上报说明。
附件2
林城镇居民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
百日攻坚行动方案
为及时有效消除居民自建房安全隐患,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为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根据市委、市政府统一部署,镇党委、政府决定针对重点区域和重点经营性居民自建房全面实施百日攻坚行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按照全国居民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市委、市人民政府及县委、县人民政府部署,2022年8月31日前完成已排查发现的C、D级危房整治工作,以及城乡接合部、城中村、安置区、学校和医院周边、工业园区等重点区域,人员密集、涉及公共安全的经营性居民自建房,特别是三层以上、涉及10人以上出租经营、违规改建扩建(含私自加装电梯)的经营性居民自建房排查、鉴定和整治工作,坚决做到“人不进危房、危房不进人”,坚决消除重大安全隐患,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二、实施步骤
(一)全面动员攻坚(2022年5月25日前)
集中开展百日攻坚行动动员工作,全面完成村(社区)、产权人(使用人)动员部署工作。依据排查工作“六步法”工作手册,开展全镇排查人员培训,统一技术标准和工作要求。
(二)摸底排查攻坚(2022年6月30日前)
1.全面普查摸底。村(社区)要逐户发动业主自查,并依据技术规范和工作手册开展普查。镇政府抽调干部、组织技术人员下沉,指导帮助村(社区)普查工作做到产权人(使用人)、村(社区)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三到位”,实现居民自建房排查全覆盖,确保不留空白、不留死角。6月25日前,村(社区)完成经营性居民自建房排查工作。
2.认真排查核准。村(社区)要边摸底排查边整理信息数据,建立居民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数据库、隐患库、整治库,并及时进行排查“回头看”,核准、补录和修正房屋安全信息,确保不漏一户、不错一栋。
3.严格评估鉴定。6月20日前,村(社区)动员产权人(使用人)提供房屋安全有关信息,有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的提供鉴定报告;乡镇基本完成信息复核和安全隐患初步判定。
(三)集中整治攻坚(2022年8月31日前)
1.分类彻底整改。坚持先急后缓、先大后小原则,对已排查发现的C、D级危房,以及城乡接合部、城中村、安置区、学校和医院周边、工业园区等重点区域,人员密集、涉及公共安全的经营性居民自建房,特别是三层以上、涉及10人以上出租经营、违规改建扩建(含私自加装电梯)的经营性居民自建房,依法分类采取“改、停、封、拆”措施,立查立改、快查快改,实行销号管理,整治完成一户、销号一户。
2.分级抽查验收。坚持边整改边自查边抽查,确保工作质量。乡镇必须对村(社区)上报的疑似安全隐患房屋逐栋排查到位,县级必须抽查所有的村(社区),市级将抽查所有的乡镇。其中,县级复查中经营性居民自建房资料复查率应达到100%、现场入户抽查比例不低于经营性居民自建房总户数的30%,被抽查乡镇合格率低于95%的应重新开展普查。市级抽查将对县市区列入整治库的所有房屋进行全覆盖资料检查,并开展现场入户抽查;对未列入整治库的经营性居民自建房进行现场入户抽查,在现场入户抽查中两项合格率低于95%的县市区应重新复查。
三、工作要求
(一)宣传引导到位。多渠道、多形式、全方位开展居民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部署、整治政策及相关专业技术等宣传,广泛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全力推动,凝聚整治共识。紧紧依靠群众,广泛发动群众,形成良性互动,把工作做细、做到群众的心坎里,引导居民自觉整治、支持整治、参与整治。要加大对典型地区、典型经验、典型案例的宣传推介力度,营造“比、学、赶、超”的良好氛围。
(二)落实责任到位。强化全过程组织领导,村(社区)主要负责人亲自部署、亲自调度、亲自落实,带头研究解决居民自建房整治重点难点问题。强化工作保障,迅速成立居民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保障充足的人员、经费和技术力量。强化工作调度,每日调度推进情况,每周通报工作进展和上报重大安全隐患的居民自建房整治情况。强化工作统筹,同步分级分类做好涉及房屋质量安全的群众投诉信访工作,避免引发群体上访和负面舆情。严格落实排查整治过程中的安全责任措施,严防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风险隐患。
(三)跟踪督导到位。严格督导问责,加强对百日攻坚行动组织领导、宣传发动、摸底排查、评估鉴定、边查边改、集中整治等情况全链条督导检查。从5月份起,镇纪委监委每月对各村排查整治工作进度和质量开展督查,并将结果向全镇通报。对思想认识不到位、组织动员不到位、责任落实不到位的通报批评并严肃追责;对隐患排查整治不严不实,重大风险隐患底数不清、管控不力,整治落实不到位等问题,要督导迅速返工并严肃追责,确保精准排查、精准鉴定、精准整治,全面消除安全隐患存量,坚决遏制安全隐患增量。
附件3
居民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排查信息采集表
第一部分: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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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人 □使用人 |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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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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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内常住(流动)人口数 |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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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市(州) 县(市、区) 乡(镇、街道) 村(社区) 组 路(街、巷) 号 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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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区域 |
□城市、县城、镇区、集镇规划区范围内 |
□城乡接合部 □城中村 □拆迁安置区 □学校周边 □医院周边 □工业园区 □建制镇 □集镇 □商贸市场周边 □其他 (可多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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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县城、镇区、集镇规划区范围外 |
□农村居民点 □安置区 □学校周边 □医院周边 □其他 (可多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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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性质 |
□国有土地 |
□居住用地 □商住用地 □商业用地 □国有非建设用地 □国有农场、林场、种场、渔场等用地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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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 |
□宅基地 □集体建设用地 □集体非建设用地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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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用途 |
□自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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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住+经营 □经营 |
经营业态种类包含(可多选) □餐饮饭店 □民宿宾馆 □批发零售 □休闲娱乐 □教育设施 □医疗卫生 □养老服务 □生产加工 □仓储物流 □出租居住 □商务办公 □农贸市场 □宗教场所 □其他 (请填写具体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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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置房、空心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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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建设合法合规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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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取得行政许可手续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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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取得的行政许可手续(可多选) |
国有 土地 |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施工许可证 □房屋竣工验收手续 □不动产登记证(不动产登记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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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 土地 |
城市、县城、镇区、集镇规划区范围内 |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施工许可证 □房屋竣工验收手续 □不动产登记证(不动产登记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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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县城、镇区、集镇规划区范围外 |
□宅基地批准书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房屋竣工验收手续 □不动产登记证(不动产登记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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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占地和建设 情况 |
□是 □否 |
□违法占地 □违法建设 □违规改扩建 □违规改变用途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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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结构安全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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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基本信息 |
建筑 层数 |
现状: 层 |
建筑 面积 |
现状: 平方米 |
建成 时间 |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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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 层 |
审批: 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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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方式 |
□有专业设计(或采用标准化图集) □无专业设计(未采用标准图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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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方式 |
□产权人自行请人员建造 □乡村建设工匠承包建造 □有资质的施工队伍承包建造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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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形式 |
□条形基础 □独立基础 □桩基础 □筏板基础 |
结构类型 |
□砌体结构 |
承重墙体材料 |
□红砖 □水泥砌块 □青砖 □其他 (可多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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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板类型 |
□木楼板 □预制板 □现浇板 □轻钢楼板 □其他 (可多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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屋盖类型 |
□木屋盖 □现浇板屋盖 □预制板屋盖 □轻钢屋盖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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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震构造 |
□基础地圈梁 □构造柱 □圈梁 (可多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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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部框架-上部砌体结构 □钢筋混凝土结构 □钢结构 □木(竹)结构 □土木/石木结构 □窑洞 □混杂结构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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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扩建 情况 |
是否进行过改、扩建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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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
改、扩建次数 |
次 |
最后一次 改造时间 |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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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扩建 内容 |
□楼顶加层 □周边扩建(建筑外扩) □楼内建夹层 □室内加隔墙 □楼体抬高 □扩大门窗 □搭棚 □加建地下室 □减柱减隔墙 □其他 (可多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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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装修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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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
装修是否改变主体结构,□是□否 |
是否有专业设计方案,□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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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隐患情况 |
是否存在地质灾害隐患初判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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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
隐患类型:(可多选) □切坡建房 □滑坡崩塌 □泥石流 □地下采空区 □洪涝 □地面沉降 □液化地基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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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安全情况 |
变形损伤 |
□有 □无 |
变形损伤部位:(可多选)□地基 □基础 □墙 □柱 □梁 □楼板 □屋盖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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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初判 |
□基本安全 □不安全 □需进一步安全鉴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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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安全 鉴定 |
□是 □否 |
鉴定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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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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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 时间 |
年 月 日 |
鉴定结论 |
□A级 □B级 □C级 □D级 (□安全 □不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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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消防安全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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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存在消防安全隐患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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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可多选) |
□采用易燃可燃夹芯彩钢板或易燃材料搭建、装修 □场所防火分隔不到位 □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严重堵塞,外窗设置影响灭火救援、疏散逃生的障碍物 □违规设置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或违规存放、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 □电动车违规停放、充电 □其他不安全用火、用电、用气情形 □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设置、配置不符合标准或未保持完好有效 □连片区域无消防车通道或消防车通道被占用、堵塞 □无室外消防给水设施 □其他(具体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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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经营安全性(如在房屋用途中勾选自住的,则不需填写该部分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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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 安全性 |
是否取得市场主体登记 |
□否 □是,工商登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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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取得经营许可登记 |
□否 □是,经营许可证(经营许可行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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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超范围经营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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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所安全 |
是否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是 □否 鉴定单位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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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出具消防验收或备案抽查手续:□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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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排查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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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 □整改 □停止使用 □封闭现场 □拆除 □其他 |
填报人(至少2人签字): 产权人(使用人)签字: 技术专家签字:
村(社区)主要负责人签字: 调查时间:
附件4
林城镇居民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信息采集汇总表(202 年 月第 次报)
村主要负责人签字: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 填报人及联系电话:
乡镇 |
类型 |
排查 栋数 |
排查区域 |
建筑 层数 |
改扩建情况 |
建设合法 合规性 |
结构安全性 |
消防安全性 |
经营安全性 |
地质灾害隐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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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计 |
城 乡 结 合 部 |
城 中 村 |
安 置 区 |
学 校 周 边 |
医 院 周 边 |
工 业 园 区 |
其 他 区 域 |
3层以下含3层数量 |
3层以上房屋数量 |
改扩建数量 |
违规改 扩建 |
违法 占地 |
违法 建设 |
初判 存在隐患数量 |
鉴定、整治情况 |
消防安全 隐患 |
经营 情况 |
违规经营 |
已鉴定栋数 |
初判存在隐患数量 |
核实、整治 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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栋数 |
已整改 |
栋数 |
已整改 |
栋数 |
已整改 |
鉴定小计 |
基本安全A、B级 |
C、D级 |
已整治 |
初判存在隐患数量 |
核实、整治 情况 |
1种经营业态 |
2种及以上经营业态 |
无证经营 |
超范围经营栋数 |
已整改数 |
没有隐患 |
有隐患 |
已整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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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隐患 |
有隐患 |
已整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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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 X 村 |
经营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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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经营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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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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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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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计 |
经营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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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经营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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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1.每次填报为累计数,单位统一为栋;2.乡镇参照本表制定汇总表格。
附件5
林城镇居民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及百日攻坚行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人员名单
组 长:吴青云 镇党委书记
李 傲 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副组长:张小春 镇党委委员、人大主席
杨定强 镇党委委员、纪委书记
贺迎春 镇党委委员、宣传部长
王礼军 镇党委委员、武装部长、政法委员
李旭东 副镇长
成 员:曾丽君 镇纪委副书记
杨森林 镇党政办主任
于黎明 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长
龙 彪 镇自然资源所所长
张 京 供电所所长
李 群 镇财政所所长
宋维炜 镇社会事业综合服务中心主任
唐帮军 镇林业服务工作组组长
张新京 镇水利服务工作组组长
侯 新 镇农业服务工作组组长
蒋秀烨 镇宣传工作服务组组长
龙绍胡 镇平安建设服务工作组组长
李 伟 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副大队长
曾 勇 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副大队长
梁 凯 镇规划建设服务工作组组员
蒋艳霞 镇规划建设服务工作组组员
李凤阳 镇规划建设服务工作组组员
谢瑞宗 镇规划建设服务工作组组员
梁 燕 镇农业服务工作组组员
领导小组设规划建设服务组,由规划建设服务组宋维炜兼任办公室主任,规划建设服务组蒋艳霞兼任办公室副主任,规划建设服务组承担办公室日常工作。
镇党委政府组成人员负责各自分管领域居民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责任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