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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山乡农村集体合同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4-08-19 15:50 信息来源:会同县连山乡

连山乡农村集体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适用于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工作人员和成员,具有合同关系的其他单位和个人按照本制度办理相关事务。
第二条、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工作人员和成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服从职责分工,保守工作秘密,恪守职业操守,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第三条、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工作人员和成员不得利用职权和权力谋取私利,不得违法乱纪,不得侵犯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工作人员和成员应当自觉接受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教育,增强自律意识和法制观念,自觉抵制腐败和不正之风。
第五条、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工作人员应当履行职业职责,不得擅自决定和执行重大事项,严格按照合同法规要求签订合同、不得低价发包、面积不实、期限过长、暗箱操作。
第六条、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应当尊重合作意愿,认真行合同义务,不得利用集体资源谋取私利,不得损害集体利益,法定要求签订书面合同的不得进行口头协议。
第七条、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做好合同档案管理,按照要求履行好相关备案制度。保持工合同管理的规范和有序。
第八条、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工作人员和成员违反本制度的规定,构成违法行为的,应当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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