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0-20 21:53 信息来源:会同县漠滨侗族苗族乡
漠滨侗族苗族乡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我乡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保证政府信息及时、准确、一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修订)》(以下简称《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府信息发布应当遵循及时、准确、一致、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三条 依法建立健全政府公报制度。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在政府公报上全文登载,并依托适当场所及设施免费供公众查阅。
第四条 政府在乡便民服务中心设置政府信息查阅点,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查阅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第五条 政府应当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政府网站等媒体作用,及时、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第六条 政府应在自身职责范围内发布政府信息。
第七条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省市县乡对政府信息发布主体有明确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依照国家、省、市以及县政府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八条 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九条 政府信息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应在公开期限届满前5个工作日内,书面征求拟公开政府信息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意见。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在该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前征求该信息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意见。
第十条 政府应向拟公开政府信息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发出的征求意见文(函)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公开政府信息基本情况;
(二)拟公开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意见和依据。
第十一条 政府在收到拟公开政府信息机关的征求意见文(函)的5个工作日内应向拟公开政府信息机关提出书面函复意见。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公开相关政府信息。
政府信息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被征求意见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时限内。
第十二条 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且对是否公开的政府信息存在不同意见的,报请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县有关规定决定。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