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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田侗族苗族乡行政处罚决定书宝政罚字〔2024〕004号

发布时间:2024-04-02 15:38 信息来源:会同县宝田侗族苗族乡


宝田侗族苗族乡行政处罚决定书

                           宝政罚字〔2024〕004

被处罚人:

根,男,54岁,宝田侗族苗族乡宝田村X组村民,身份证号码:4330291970xxxxxxxx

根据两违”建设清理排查线索被处罚人取得用地及规划许可证建设房屋。我20241月15日被处罚人涉嫌违法建设行为一案予以立案调查。

当事人未取得用地及规划许可证,于2018年3月在宝田侗族苗族乡宝田村X组建设砖混结构2层房屋,占地面积191㎡,建筑面积303.32㎡。其行为属违法建设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身份信息。

2.会同县宝田侗族苗族乡宝田X建房宗地图--证明违法建设宗地位置及占地面积:

3.会同县宝田侗族苗族乡宝田X张中根建房楼层面积对照--证明违法建房在结构、层数、建筑面积:

4.地类情况说明--证明违法建设所占地类:

5.询问笔录--证明当事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事实。

6.宝田村民委员会--证明该户修建住宅所占用土地为集体土地,且无土地权属纠纷

已于20243月25日依法向被处罚人进行了告知(《行政处罚告知书》宝田乡罚告字[2024]004《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宝田乡告字[2024]004号)、被处罚人对自己的违法事实无异议,并主动声明放弃陈述、申辩、质证和听证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会同县城乡存量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处置工作方案》第二款未取得土地审批手续或超占地审批面积违法行为的处理的规定作出处罚决定如下

1、限六十日内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乡(镇)村规划实施的影响。

2、对该房屋的第一、二层303.32㎡建筑处以建筑工程造价5%的罚款(303.32×400×5%),计6066.4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罚款陆仟零陆拾陆元肆角缴至会同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会同支行,账号:1914011629200016640)。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必赢国际官网地址查询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乡(镇)将依法申请会同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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