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县情概况 > 招商引资 > 优惠政策

会同县积极推进招商引资及加快承接产业转移发展实体经济的若干规定

发布时间:2021-06-21 16:38 信息来源:必赢国际官网地址查询

会同县积极推进招商引资及加快承接产业转移发展实体经济的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建设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基地,吸引和鼓励县外投资者在会同投资兴业,大力发展实体经济,促进会同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有关政策,结合会同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༯span>本规定适用于非房地产开发、非财政性资金主导、非特许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本县内的招商引资和产业转移项目。

第三条⠼/span>⠼font face="仿宋_GB2312" >县内退城入园企业和县内资本在工业集中区投资新建的项目,经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可以享受本规定的相关政策。

⠂ ⠂༯span>第四条⠂༯span>本规定没有涉及的事项,但市级及市级以上(以下简称上级)政府及行业部门有明确的奖补标准及优惠政策的,按上级规定执行;本规定与上级标准不一致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同一事项不重复享受。

第二章 供地方式与优惠政策

第五条 ⠼/span>对落户本县工业集中区的工业项目,属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并缴纳相关税费后,根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同,可享受档补贴。补贴资金用于项目建设与生产运营。

(一)固定资产投资0.2亿元以上,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在100-150万元/亩、150-200万元/亩、200万元/亩以上,投产后三年内平均每年综合税收达到10万元/亩以上的,从投产后第四年开始,分三年对企业所缴纳的除税费外超出10万元/亩、6万元/亩、4万元/亩以上摘牌价款的等额资金予以补贴,每年补贴价款总额的1/3。

(二)固定资产投资额度达到1亿元以上,固定资产投资强度200万元/亩以上,投产后三年内平均每年综合税收达到15万元/亩以上的,从投产后第四年开始,分三年对企业所缴纳的土地价款全额予以补贴,每年补贴价款总额的1/3。

(三)固定资产投资额度达到3亿元以上,固定资产投资强度250万元/亩以上,投产后三年内平均每年综合税收达到20万元/亩以上的,从投产后第四年开始,分两年对企业所缴纳的土地价款全额予以补贴,每年补贴价款总额的1/2。

(四)固定资产投资额度达到5亿元以上,固定资产投资强度300万元/亩以上,投产后五年内平均每年综合税收达到25万元/亩以上的,可以在企业固定投资完成后两个月内对所缴纳的土地价款全额予以补贴。投产后五年内经考核不能达到本项约定补贴条件的,按实际考核结果比照满足前款规定享受相应补贴,已享受补贴超出应享受补贴部分予以追回。

第三章 财源奖补与非税优惠政策

第六条 ⠼/span>对固定资产投资总额达2亿元以上的现代商贸物流项目以及入驻该物流项目的物流、快递企业,开业后分别按照实际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中地方留成部分第一、二、三年100%、70%、50%给予奖补。

对入驻商业综合体且固定资产投资总额达200万元以上的企业,开业后分别按实际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中地方留成部分第一、二、三年的100%、70%、50%给予奖补。

第七条 社会资本及园区企业在园区规划范围内建设标准化厂房的,给予120元/平方米的补贴,如政府及其部门购买该厂房,应从购买价款中核减相应的补贴金额。

第八条 ⠼/span>固定资产投入达1000元/⠼font face="仿宋_GB2312" >m2以上的企业可租赁工业集中区标准化厂房。项目投产第一年,依法缴纳税收的,租金全额奖补;第二年纳税强度大于120元/m2,租金全额奖补;第三年开始企业年纳税强度大于300元/m2,租金全额奖补。

新入园工业企业租赁标准化厂房享受不超过3个月装修期免租的优惠。

第九条 对搬迁落户工业园区的企业,按实际发生生产设备搬迁费用给予补助,单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条 对工业项目新购置的设备投入在1000万元以上的,按新购设备投资总额的8%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一条 租赁工业园区标准化厂房的工业企业需要对厂房车间进行装修的,应向工业园区提出申请及装修方案,经同意后实施,可享受实际装修费用50%的装修补贴,单个企业补贴最高不超过600万元

第十二条 对月用电量200万度以上且符合国家产业和环保政策要求的大工业企业因电价高导致亏损的,适当进行电价补贴,由企业向工业园提出申请,经县商科工信局、税务局、财政局测算审核,报工业发展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三条 达到100间(套)以上客房的符合三星级及以上标准的升规入统宾馆、酒店企业,前三年按企业投产年度起实际缴纳税收的100%,第四、五、六年按企业投产年度起实际缴纳税收的90%给予奖补。

新建100间(套)以上客房且符合三星级及以上标准的升规入统宾馆、酒店企业,建成运营后,每间客房按实际装修费给予一次性补贴,每间客房的补贴最高不超过1万元。已运营的酒店进行全面装修改造后,每间客房按实际装修费给予一次性补贴,每间客房的补贴最高不超过0.5万元(对已经建成未享受过初次装修补贴的,可参照新建装修补贴标准执行。以上奖励分三年兑现。

第十四条 对旅游企业投资创办的3A级以上旅游景区实施旅游品牌奖励,达到3A、4A、5A旅游景区分别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

第十五条 ⠼/span>鼓励旅行商对县域境内旅游景区、乡村旅游点进行旅游开发设计和推广营销,每年组织游客2000人次以上到该线路旅游、住宿者,经县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认定,对旅行商按组织游客人数给予15元/人次的奖励。

第十六条 对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保护的承办企业,奖励10万元,对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称号、省长质量奖的企业,奖励20万元;对获得省名牌产品、省著名商标称号、市长质量奖,分别奖励10万元;对获得绿色产品认证每件奖励3万元,对获得有机产品认证每件奖励5万元,对依法使用地理标志保护标识的企业奖励2万元。以上均为一次性奖励。

企业参加县级以上政府组织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境内外展示展销活动,经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同意参展的企业所交纳展位费予以全额补助。

第十七条 县本级政府各部门服务性收费一律按照最低标准的30%收取。⠼/span>

第十八条 对招商引资中介人(国家公职人员与项目投资方除外)按固定资产实际投入的5‰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不超过300万元。

第四章 吸纳就业与创业扶持政策

第十九条 根据企业用工需求,县人社部门联合工业集中区管委会和有关单位协助企业招工。企业组织在职职工参加岗位技能提升培训,经职业技能鉴定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或培训合格证后,按现行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培训补贴按湘人社发〔2017〕58号文件执行。

第二十条 对园区企业养老保险缴费率从12%起步,每年增加1%,逐年过渡至全省统一费率,其中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占比超过15%的企业,每年增加0.5%,逐年过渡至全省统一费率。

第二十一条  企业的工伤保险费按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费率1-8类)为基础下调50%征收;同期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1%(单位费率0.7%,个人费率0.3%)征收。缴纳的生育保险费率降至0.5%。

第二十二条 对工业集中区企业吸纳当地劳动力就业,签订劳动合同,且实际在岗12个月以上,并缴纳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的,按政策标准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并按每人每年1000元标准给予用人单位一次性岗位补贴,其中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一次性岗位补贴标准提高至每人每年1500元。

第二十三条 对稳定吸纳当地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占比达到15%以上的企业,按照扶贫政策予以奖补

第二十四条 对为园区企业提供用工服务的人力资源机构及劳务经纪人,提供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普工,按照800元/人进行一次性奖补。

对初次到园区企业就业且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按企业给予该工人薪酬以外的见习期(不超过3个月)补贴额度的30%,给予该工人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最高不超过600元/人。

职业院校应按照园区企业的用工需求开设专业班。培训输送技工20人以上,并在园区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按照每人1500元进行一次性奖励。 ⠂ ⠂ ⠂ ⠂ 

工业集中区的企业优先确定为职业技能培训相关工种的实操基地。园区企业员工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优先享受公租房保障及补贴。

第二十五条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创(领)办的处于孵化期的企业,对于创新性较强、科技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的,经评审认定,3年内每年给予贷款利息额的80%、最高60万元的贴息补助。

第五章 ⠼font face="方正小标宋简体" >金融支持与服务政策

第二十六条⠂༯span>当年对工业园区发放贷款增速高于各项贷款增速的,按当年对工业园区企业实际发放贷款增量的1%进行奖励。奖励资金可以用于奖励发放贷款相关工作人员或工作经费开支。

第二十七条 园区企业用于建设标准化厂房、购置生产设备、流动资金,贷款利息和担保费用最高给予100%补贴,每家企业获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贷款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第二十八条 工业集中区企业实行挂牌服务制度。各部门进入集中区执法检查,原则上每年不超过一次(除涉及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工作),进入集中区时必须向分管县领导报告并提前通报会同工业集中区管委会。

第二十九条 ⠼/span>对经县委、县政府认定的重大项目、战略投资项目、高新技术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予以重点扶持⠂ ⠂ ⠂ ⠂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对弄虚作假、违反本规定骗取奖补资金的,由有关部门追回相应资金,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原《关于促进工业集中区招商引资及产业发展若干规定》会办〔2018〕30号文件自行废止。如本规定与本县其他有关政策相冲突或重叠的,按照就高不就低但不重复适用的原则执行。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