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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依法打击缠访闹访以及越级上访行为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2-02-07 16:09 信息来源:会同县信访局

关于依法打击缠访闹访以及越级上访行为的

      

为了保障信访工作有序开展,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国家机关工作秩序,依法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信访条例》及国家信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现就依法处置缠访、闹访以及越级上访等违法行为通告如下:

一、信访人进行信访活动应当遵守国务院颁布的《信访条例》及其他国家法律法规,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依法文明理性逐级反映问题,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破坏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

多人提出共同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对涉法涉诉事项,信访人应当通过司法程序或行政救济程序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并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

二、信访人不依法表达诉求,进行缠访、闹访以及越级上访,扰乱信访工作秩序、社会管理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等,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组织或参与围堵、冲击国家机关、信访接待场所周围、大型群众活动场所、重要会所,或者非法拦截车辆,堵塞阻断交通,严重扰乱正常工作和生活秩序的。

(二)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信访接待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滞留,散发传单、打横幅标语、穿状衣、呼喊口号、敲锣打鼓、放喇叭、燃鞭炮、聚众哄闹等,严重扰乱公共秩序和正常工作秩序的。

(三)煽动、策划、串联、纠集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

(四)非法携带枪支弹药、弓弩、匕首等管制器具,或者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等危险物质进行上访活动的。

(五)以递交信访材料、反映问题等为由,非法占据国家机关办公场所、信访接待场所,经劝说拒不离开,或者在上述场所故意损毁公共财物的。

(六)利用老人、病人、残疾人或未成年人等生活不能自理人员进行非正常上访,或者故意将其遗弃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信访接待场所,经劝说无效,致使上述场所不能正常工作的。

(七)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信访接待场所不服从管理,恐吓、威胁、侮辱、谩骂、殴打信访接待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他人人身自由的。

(八)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九)借上访之名,故意在重大活动、重要会议和节庆期间到中央国家机关越级上访,恶意登记,扰乱社会秩序和正常工作秩序,或进京到天安广场、中南海周边、外国驻华使领馆区等非信访场所上访,采取张贴散发材料、呼喊口号等行为,故意造影响,或以提供、咨询、援助等名义在幕后煽动、教唆、组织、策划上述活动的,从重处罚。

(十)以赴省进京上访、持续缠访闹访制造社会影响等威胁、要扶手段、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

(十一)扬言实施自伤、自残、自杀等行为,或者在公共场所实施跳河、跳楼、跳桥等行为相要挟,制造社会影响的。

(十二)通过网站、QQ群、微博、微信等互联网平台,制作、复制、传播有关信访事项的虚假消息,煽动非法聚集、游行、示威活动,扬言实施爆炸、放火、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教唆信访人员自伤、自残、自杀、制造社会极端事件的。

(十三)信访人员在信访活动中或者以信访为名,实施本通告所列情形之外的其他违法犯罪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现的规定予以处理。

三、对信访事项已经依法终结,或已签订息访协议并实际接受相应补偿救助,仍就同一信访事项进行信访并实施法犯罪行的,曾因违法信访行为被行政拘留或判处刑罚后,继续在信访活动中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组织、指挥、串联、煽动、资助违法信访行为的组织者和骨干分子,依法从重处罚。

四、律师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律师执业道德和《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对于律师煽动、教唆委托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置。

五、信访人要依法、理性表达自己诉求,以合法的方式维护权益,广大群众对违法信访活动不支持、不参与、不围观,发现信访活动中有违法犯罪行为的,要积极向政法机关举报。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政法机关提醒:公民要依法有序信访,合理表达诉求。违法信访,扰乱社会秩序,最终害人又害己。

会同县公安局会同县人民法院会同县人民检察院

会同县司法局会同县信访局

年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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