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2-19 16:41 信息来源:会同县司法局
【申请事项】行政复议
【办理机构】会同县司法局行政复议与应诉股
【办理地址】会同县司法局办公楼四楼
【联系方式 】0745-8823294
【邮政编码 】418300
【收费标准】不收费
【办结时限】一般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可以最多延长30日。按规定不计入或扣除审限的时间除外。
【办理流程】
一、申请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申请人应提交相应的证 据材料证明)。
申请行政复议时,申请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有关规定(不包括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合法,可以一并申请 对该规定进行审查。
申请行政复议可以采取口头和书面两种方式,需按照规定提交一定的材料(见《申请行政复议所需材料》)。
申请行政复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2.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3.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4.复议申请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5.属于行政复议的法定受案范围;
6.属于本级政府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
7.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二、受理
行政复议机关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补正,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即为受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书面告知不予受理。
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复议机构将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以及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发送给被申请人。
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复议机构可以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三、审理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行政复议机关对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原则上采取书面方式审理。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实地调查核实证据;对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答复、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符合法定 情形的,可以依法决定停止执行。
四、决定
经审查后,行政复议机关依法作出书面复议决定,复议结果包括:调解、 终止、驳回、维持、责令履行、撤销、变更、确认违法等。
五、送达
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采取直接、邮寄、留置、公告等方式依法送达给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