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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会林林罚决字[2024]第020-1号)

发布时间:2024-08-15 17:38 信息来源:会同县林业局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会林林罚决字〔2024〕第020-1号

    被处罚人郭某有,男,出生于1953年×月×日,汉族,初中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4330291953××××××××,联系电话1511511××××,系会同县若水镇翁堆村村民,现住会同县若水镇翁堆村×组×号。
    经依法查明,经审查移送案卷材料得知,郭某有在上世纪八十年代承包了翁堆村一组十余户村民“木鱼脑”山场的林地造林,并签订了造林合同。合同双方约定郭某有造林后抚育三年,被承包的村民付5元每亩的造林费给郭某有,三年后郭某有退林给山主。因一些村民多年来一直未付造林费,郭某有在跟相关村民讨要造林费未果后,提出将造林山上的杉树砍伐变卖来抵造林费。2024年清明节前后,郭某有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到翁堆村一组村民肖某友、毛某发、郭某锋、郭某福(四户未付造林费)的“木鱼脑”山场砍伐了杉树。事情发生后有群众向会同县森林公安局进行了举报。森林公安局在调查中得知,郭某有在砍伐杉树之前征得了肖某友、毛某发、郭某锋的同意,因郭某福在上世纪八十年代的承包合同上没有签字,郭某有误以为郭某福在“木鱼脑”山场没有山林,故郭某有在砍伐林木前没有去征求郭某福的意见,事后郭某有向郭某福进行了说明,郭某福也对郭某有的行为表示理解,认可了郭某有的做法,同意让他砍伐林木折抵欠款。经森林公安局聘请林业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技术鉴定(会林调〔2024〕技鉴字第19号),郭某有在“木鱼脑”山场砍伐杉树81株,计木材(杉原条)材积12.4988立方米,折合立木蓄积17.8733立方米。由于郭某有滥伐林木的数量没有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会同县森林公安局将郭某有滥伐林木案移送我局依法进行处理。
    经会同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会价认定函〔2024〕32号),根据当时林木市场价格合理水平,标的物合理价格为2162.00元。
    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郭某有询问笔录二份;证人郭某华、毛某发、肖某友、郭某福询问笔录复印件各二份,明某群、郭某胜、胡某花询问笔录各一份。证明郭某有在“木鱼脑”山上滥伐林木的事实。
    证据二: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复印件。证明郭某有滥伐林木的事实及采伐林木位置和范围。
    证据三:林业技术鉴定意见书(会林调〔2024〕技鉴字第19号)及《检尺码单》复印件一份。证明郭某有采伐林木的数量。
    证据四:价格认证中心《关于滥伐林木的价格认定结论书》(会价认定函﹝2024﹞32号)一份,证明郭某有滥伐林木的价格认定。
    证据五:林权证复印件、协议书复印件。证明郭某有采伐林木的行为属于滥伐林木行为。
    我局已向郭某有告知了依法享有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郭某有没有提出相关权利申请,视为放弃该权利。
    本案适用的法律及理由:
    一、关于郭某有违法行为的定性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郭某有在“木鱼脑”无证采伐林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之规定,已构成违法,属滥伐林木违法行为。
    二、关于本案处罚的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郭某有采伐林木构成了滥伐林木行为,本案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滥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本案决定裁量理由:郭某有在“木鱼脑”无证采伐杉树81株,木材(杉原条)材积为12.4988立方米,折合立木蓄积17.8733立方米。
    本案法定情节:无
    本案酌定情节:郭某有的违法行为属初次违法,其从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多次承包本村及附近村庄村民的宜林山场进行植树造林,对会同的林业发展作出了一定的贡献,郭某有年已七旬,平时还经常上山察看山林情况,事情发生后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认错态度较好,在案情调查过程中能积极配合调查工作。
本案适用裁量权基准、规则情况:《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分则第二部分第二条第(二)项第2目之规定:“滥伐立木蓄积7立方米以上15立方米以下或者幼树350株以上750株以下的,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2倍以上3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综上,本机关认为郭某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滥伐林木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及《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分则第二部分第二条第(二)项第2目之规定,鉴于郭某有的违法行为属初次违法,本人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认错态度较好,在案情调查过程中能积极配合调查工作,适用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本机关责令当事人郭某有在2024年12月30日前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林木株数81株3倍的树木计243株树木,并对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处滥伐林木价值4倍的罚款8648.00元整(2162.00元×4倍)。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会同支行(账号:1914011629200016640)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必赢国际官网地址查询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会同县林业局
2024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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