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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会林林罚决字[2024]第017-1号)

发布时间:2024-08-16 16:11 信息来源:会同县林业局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会林林罚决字〔2024〕第017-1

被处罚单位名称:会同县金子岩侗族苗族乡某某村村民委员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431225ME1209××××

单位地址:会同县金子岩侗族苗族乡某某村村部

法定代表人:丁某香,女,出生于1969年×月×日,系会同县金子岩侗族苗族乡某某村村民,联系电话1847456××××,身份证号4330291969××××××××。

202466日,我局执法人员受理会同县森林公安局移送的“某某村‘崩土湾’非法占用农用地”一案,《移送案件通知书》认为移送我局做林业行政处罚。

经依法查明,2021111日,《修建运材道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会林地许〔2021134号)批复同意会同县金子岩侗族苗族乡某某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某某村村民委员会”)修建运材道三条,需使用的林地总面积为2.9655公顷,其中用材林林地2.727公顷,经济林林地0.2385公顷。某某村村民委员会通过公开招标由黄某中标承建,在20211115日至202216日期间,使用挖掘机修建了从十三组“崩土湾”至十三组的“长冲”、十三组“崩土湾”到十二组和十一组的“九甲”,再从“九甲”到九组的“张家岭”运材道。实际修建过程中,许可修建的第三条起点为“崩土湾”的运材道路线未严格按照许可规定范围施工建设,在没有及时申报调整规划的情况下,有部分规划线路上因为会破坏坟地、自来水管和山体太陡峭等原因改变了原规划修建路线。原规划的路线是从十三组开始经过十二组、十一组、九组、六组、最后到一组,实际修建路线改为了十三组到十二组、十一组,而九组只修建了400多米长。

经林业技术鉴定(会林调〔2022〕技鉴字第15),“崩土湾”为起点的运材道占用林地面积为1.8903公顷;修建线路与审批线路走向不一致的面积为0.6076公顷(9.114亩),修建线路与审批线路走向基本一致的面积为1.2827公顷。实际超出许可范围使用林地构成违法。根据《林业技术鉴定意见书》(会林调〔2022〕技鉴字第15)中的附件2“金子岩乡某某村‘崩土湾’修建林道占用林地基本情况调查表”,违法占用林地面积为6076平方米(9.114亩),其中,灌木林地0.0629公顷,无立木林地0.0077公顷,有林地0.537公顷。

为查明林地被毁坏情况,我局另聘请郴州市森之歌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对违法占用的林地被毁坏情况进行了现场鉴定,《林业技术鉴定意见书》(郴森之歌林鉴字〔2024〕怀第002号)鉴定意见:会同县金子岩侗族苗族乡某某村“崩土湾’至“长冲”“九甲”等山场修建运材道占用林地原生植被毁损、林地表土层未完全破坏,没有丧失林业生产条件,林业生产条件的毁损程度综合评定为轻度;违规占用林地范围的森林类别为商品林。

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对原村委主任林某龙讯问笔录1份、询问笔录2份;村委沈某华、村委陈某均、现任村委主任丁某香的询问笔录各2份;其他证人林某汉的询问笔录3份,黄某、唐某、林某杰、冯某生、林某平、丁某德、张某立、林某红、林某国、张某卫、侯某艳的询问笔录各1份。

证明某某村村民委员会未严格按照许可规定范围修建运材道,擅自改变原规划路线造成违法的事实。

证据二: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勘验平面示意图。

证明某某村村民委员会违法占用林地的事实及现场状况。

证据三:《金子岩乡某某村运材道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申请报告》、《修建运材道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会林地许﹝2021134号)、林道位置图。

证明某某村村民委员会修建运材道先有申请审核同意手续。

证据四:某某村村支两委分工安排表、项目公开公示表、会议记录。

证明某某村村民委员会落实修建运材道项目的程序。

证据五:修建林区道路协议。

证明某某村村民委员会落实修建运材道项目通过招标程序。

证据六:《林业技术鉴定意见书》(会林调[2022]技鉴字第15号)、“崩土湾”修建林道线路与审批线路图、“崩土湾”修建林道占用林地基本情况调查表。

证明某某村村民委员会修建运材道造成违法占用林地的范围和面积数据。

证据六:郴州市森之歌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林业技术鉴定意见书》(郴森之歌林鉴字〔2024〕怀第002)。

证明某某村村民委员会修建运材道造成违法占用的林地被毁坏情况,原生植被毁损,没有丧失林业生产条件。

我局已向某某村村民委员会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相关权利申请,视为放弃该权利。

本案适用的法律及理由:

其一,关于某某村村民委员会违法行为的定性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

某某村村民委员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和第五十二条第(三)项:“在林地上修筑下列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不需要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超出标准需要占用林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三)集材道、运材道、防火巡护道、森林步道;”的规定,构成非法修建运材道造成林地毁坏的违法行为。

其二,关于本案处罚的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

某某村村民委员会的行为构成非法修建运材道造成林地毁坏的违法行为。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林木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进行处罚。

本案决定裁量理由为:

某某村村民委员会修建起点为“崩土湾”的运材道造成林地毁坏面积为6076平方米(9.114亩),其中,灌木林地0.0629公顷,无立木林地0.0077公顷,有林地0.537公顷。修建运材道占用林地原生植被毁损、林地表土层未完全破坏,没有丧失林业生产条件;其森林类别为商品林。

本案法定情节:

本案酌定情节:

某某村村民委员会修建运材道是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修建运材道所占用林地原生植被毁损、林地表土层未完全破坏,没有丧失林业生产条件。在被查处过程中积极配合执法调查。

本案适用裁量权基准、规则情况:

《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分则第四部分第七条第(二)项第3目“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按下列标准处罚:3、擅自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毁坏公益林3亩以上或其他林地8亩以上的,并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本案适用该裁量权基准之规定

综上,本机关认为,某某村村民委员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构成非法修建运材道造成林地毁坏的违法行为。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分则第四部分第七条第(二)项第3目和《湖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执行标准》(湘林法〔20236号)的规定处罚。经林业技术鉴定,修建运材道违法占用的6076平方米(9.114亩)林地原生植被毁损、林地表土层未完全破坏,没有丧失林业生产条件。本案“恢复植被”所需费用乔木林地为每平方米10元、灌木林地为每平方米6元;“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为零。鉴于某某村村民委员会修建运材道是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所占用林地没有丧失林业生产条件,根据《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总则第二条“实施林业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之规定,本机关决定责令会同县金子岩侗族苗族乡某某村村民委员会停止违法行为,限于20241231日前将被毁坏的6076平方米(9.114亩)林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对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恢复植被所需费用的2倍的罚款计115872.0元整(10/m2×5370m2+6/m2×629m2+6/m2×77m2=57936元×2倍)。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会同支行(账号:1914011629200016640)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必赢国际官网地址查询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会同县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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