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0-21 08:23 信息来源:会同县林业局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会林林罚决字〔2024〕第023-1号
被处罚人:粟某成,男,出生于1973年×月×日,侗族,小学文化,联系电话:1346741××××,身份证号码:4330291973××××××××,户籍所在地会同县林城镇洞头村×组,家住湖南省会同县林城镇洞头村×组×号。
经依法查明,2024年农历4月份,粟某成在没有办理林地使用审批手续的情况下,雇人将位于林城镇洞头村十组小地名叫“老屋脊”的林地上,进行屋场坪平整。2024年9月10日,粟某成在申请农村宅基地建房用地的时候,才知道占用林地建房要先向林业部门办理林地使用审批手续,然后才能办理农村建房用地手续。当天我局执法人员和当事人一起到现场踏看,发现该屋场坪已平整成型,土质新鲜,周围山坡上生长着一些毛竹,经询问当事人粟某成得知,被整理的屋场坪范围内原来有一处自家的菜地,是原来他家的老屋场坪,山湾处的地方前几年是村里建的一处倒车坪,山脚原来就有一条2-3米宽进入他们家的老路,路内坎边还有一条排水渠。平整屋场坪的时候没有破坏林木。经会同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工作人员进行技术鉴定(会林调﹝2024﹞林鉴字第22号):粟某成在林城镇洞头村“老屋脊”山场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地类为竹林地和旱地,面积共计607平方米,其中1号小班为竹林地,面积338平方米;2号小班为旱地,面积269平方米。
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粟某成询问笔录一份;证人粟某、粟某亮的询问笔录各一份。证明粟某成在“老屋脊”山场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事实。
证据二: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证明粟某成涉及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事实及占用林地位置和范围。
证据三:林业技术鉴定意见书(会林调〔2024〕林鉴字第22号)。证明粟某成涉及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面积338平方米。
证据四:林权证复印件。证明粟某成占用林地得到了林权所有人的同意。
我局已向粟某成告知了依法享有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粟某成没有提出相关权利申请,视为放弃该权利。
本案适用的法律及理由:
一、关于粟某成违法行为的定性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粟某成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之规定,已构成违法,属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违法行为。
二、关于本案处罚的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粟某成涉及屋场坪的行为构成了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行为,本案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及《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四部分第八条第(二)项第1目“擅自将其他林地改为非林地,面积3亩以下的,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倍以下的罚款;面积3亩以上7亩以下的,并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7亩以上10亩以下的,并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执行标准依据《湖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执行标准》(湘林法〔2023〕6 号)乔木林地、竹林地的植被恢复费和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执行标准合计为65.5元/平方米”的规定。进行处罚。
本案决定裁量理由:粟某成在“老屋背”擅自改变用途林地的面积338平方米。
本案法定情节:无
本案酌定情节:粟某成已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认错态度较好,并积极主动交待,配合调查。
综上,本机关认为粟某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及《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四部分第八条第(二)项第1目之规定,执行标准依据《湖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执行标准》(湘林法〔2023〕6 号)的规定,鉴于粟某成违法行为属初次违法,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主动交待,认错态度较好,在案情调查过程中能积极配合调查工作,适用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本机关责令粟某成在2025年3月30日前在非法改变用途林地范围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对粟某成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0.1倍的罚款计2214.00元(338平方米×65.5元/平方米×0.1=2214.00元)整。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会同支行(账号:1914011629200016640)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必赢国际官网地址查询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会同县林业局
2024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