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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09-27 11:50 信息来源:会同县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会交处罚〔2023〕4号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姓名:杨某燕; 性别:女; 民族:侗族; 住址:会同县坪村镇************;身份证号:43************2; 职业:无;  工作单位:无。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根据在行政检查中发现,本机关于2023年1月5日对你涉嫌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期间,本机关制作现场笔录、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图、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开展调查取证;并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
三、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经查,你于2023年1月5日,在怀化市火车站、怀化市交警队车管所、步步高商城以电话联系的方式招揽装载3名乘客上车,并驾驶粤S7U37E将3名乘客送会同县城后,约定收取车上2名乘客每人50元钱人民币的乘车费。你末能提供本人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及粤S7U37E巡游出租车经营证明。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证据1:现场检查笔录;证据2:现场勘验笔录;证据3:现场勘验图;证据4:询问笔录(当事人:杨某燕,乘客笔录:3份);证据5:证件照片;证据6:现场照片上述证据经过杨某燕本人阅示并发表意见,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可作为本案证据材料使用。
四、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与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本机关于2023年1月9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会交罚告〔2023〕4号),告知你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杨某燕对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进行陈述,并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五、行政处罚依据及决定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服务管理规定》第八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根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服务管理规定》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你的上述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鉴于你有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及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参考湖南省交通运输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制定的《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四款第一项之规定和《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一章,第一百六十六项,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本机关责令你自签收《会同县交通运输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会交责改〔2023〕4号》文书当天,立即停止停止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并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服务管理规定》四十五条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伍仟元整)。
六、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会同县工商银行(地址:会同县林城镇解放街),户名:会同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1914011629200016640。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救济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必赢国际官网地址查询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起诉。但复议期间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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