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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0-11 07:42 信息来源:会同县交通运输局

会同县交通运输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会交处罚〔2023〕1号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姓名:舒某元; 性别:男; 民族:汉族; 住址:湖南省会同县************;身份证号:43************5; 职业:无;  工作单位:无。
二、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
根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六十二条规定,本机关于2023年1月4日对你涉嫌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期间,本机关制作现场笔录、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图、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开展调查取证;并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
三、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经查,你于2023年1月4日,在广东省中山、佛山等地以微信及电话联系的方式招揽8名乘客上车,并驾驶湘A06P9C将8名乘客送会同县城后,约定收取车上8名乘客每人300至350元钱人民币的乘车费,共计收取2100元人民币的乘车费。你末能提供本人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及湘A06P9C道路运输经营证明。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证据1:现场检查笔录;证据2:现场勘验笔录;证据3:现场勘验图;证据4:现场照片;证据5:询问笔录(当事人:舒某元,乘客笔录:4份);证据6:证件照片;证据7:当事人微信收款截图等上述证据经过舒某元本人阅示并发表意见,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可作为本案证据材料使用。
四、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与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本机关于2023年1月6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前告知书》(会交罚告〔2023〕1号),告知你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舒某元对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进行陈述,并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五、行政处罚依据及决定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从事客运经营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六十三条末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规定,对你的上述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鉴于你有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及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参考湖南省交通运输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制定的《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及《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一章第十六项,依法可以减轻处罚。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本机关责令你自签收《会同县交通运输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会交责改〔2023〕1号》文书当天,立即停止道路运输经营,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六十三条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10000元整(壹万元整)。
六、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工商银行会同支行或者会同县农商行,户名:会同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1914011629200016640(工商银行)、82015600000000105(农商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救济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必赢国际官网地址查询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起诉。但复议期间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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