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7-26 09:01 信息来源:会同县财政局
序号 | 主管部门 | 补贴政策名称 | “一卡通”系统发放项目名称 | 补贴项目简称(四字摘要) | 政策依据 | 资金用途 | 补贴对象 | 补贴标准 | 政策解答电话 | 备注 |
1 | 湖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 残疾优抚对象抚恤金 | 残疾优抚对象抚恤金 | 残疾优抚 |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2.《湖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湘退役军人发〔2023〕65号) |
发放优抚对象抚恤生活补助 | 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预备役人员和民兵民工、其他因公伤残人员 | 11390元-124410元/年 | 0731-85936659 | |
2 | 湖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 残疾军人护理费 | 残疾军人护理费 | 军残护理 |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2.《湖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湘退役军人发〔2023〕65号) |
发放优抚对象抚恤生活补助 | 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含伤残民兵民工)和因患精神病被评定为五级至六级且分散安置的残疾军人(初级士官和义务兵) | 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5%、30%、40%、50% | 0731-85936659 | |
3 | 湖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 “三属”定期抚恤 | “三属”定期抚恤 | 三属优抚 |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2.《湖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湘退役军人发〔2023〕65号) |
发放优抚对象抚恤生活补助 | 病故军人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烈士遗属 | 30740元/年、33290元/年、39490元/年 | 0731-85936659 | |
4 | 湖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 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 | 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 | 在乡复员 |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2.《湖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湘退役军人发〔2023〕65号) |
发放优抚对象抚恤生活补助 | 在乡复员军人 | 2190元/月、2120元/月、2090元/月 | 0731-85936659 | |
5 | 湖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 |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 | 带病回乡 |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2.《湖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湘退役军人发〔2023〕65号) |
发放优抚对象抚恤生活补助 |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 9450元/年 | 0731-85936659 | |
6 | 湖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 老年烈士子女定期生活补助 | 老年烈士子女定期生活补助 | 老烈子补 |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2.《湖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湘退役军人发〔2023〕65号) |
发放优抚对象抚恤生活补助 | 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新中国成立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 | 8280元/年 | 0731-85936659 | |
7 | 湖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 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生活补助 | 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生活补助 | 农退士兵 |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2.《湖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湘退役军人发〔2023〕65号) |
发放优抚对象抚恤生活补助 | 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 | 688元×服役年限/年 | 0731-85936659 | |
8 | 湖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 重点优抚对象丧葬费补助 | 重点优抚对象丧葬费补助 | 优抚丧葬 | 1.《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2.《湖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湘退役军人发〔2023〕65号) |
发放优抚对象抚恤生活补助 | 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部分优抚对象 | 生前抚恤金标准的6个月或12个月 | 0731-85936659 | |
9 | 湖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 残疾军人因伤口复发住院期间伙食补助 | 残疾军人因伤口复发住院期间伙食补助 | 军残食补 | 《湖南省民政厅关于提高残疾军人因伤口复发住院期间伙食补助标准的通知》(湘民办函〔2011〕143号) | 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在乡残疾军人伤口复发住院治疗期间发放伙食补助 | 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并因伤口复发住院治疗的在乡残疾军人 | 15元/天 | 0731-85936659 | |
10 | 湖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 优抚对象价格临时补贴 | 优抚对象价格临时补贴 | 优抚价补 | 1.《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事务部 国家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价格临时补贴工作的通知》(发改电〔2020〕876号) 2.《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民政厅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湖南省教育厅 国家统计局湖南调查总队关于印发〈湖南省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实施细则〉的通知》(湘发改价调规〔2022〕107号) |
发放优抚对象抚恤生活补助 | 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 | 最低保准20元/月,当地城市低保保准×SCPI同比涨幅 | 0731-85936659 | |
11 | 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 | 残疾人创业贷款贴息 | 残疾人创业贷款贴息 | 贷款贴息 | 《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残疾人创业小额贷款贴息项目方案〉的通知》(湘残联字〔2015〕48号) | 扶持残疾人家庭、残疾人就业扶贫基地创业,发展生产 | 1.符合以下条件的残疾人家庭(含残疾人及共同生活的配偶、父母):具有我省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报时在省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有贷款。 2.符合以下条件的带动残疾人就业或发展生产的残疾人就业(扶贫)基地(合作社):经省内工商部门登记;申报时在省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有贷款;帮扶残疾人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基地须经县级以上(含县级)残联发文认定。 3.上述对象已享受人社部门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的,不重复享受本项目扶持 |
1.残疾人家庭享受贴息的小额贷款限额为10万元,以单个残疾人家庭户合计人员贷款数为单位。 2.残疾人就业(扶贫)基地(合作社)享受贴息的小额贷款限额为200万元,按照扶持残疾人人数和人均5万元可贴息贷款的标准计算贴息额度。 3.贴息率为7%,实际利率低于贴息率的,按照实际利率补贴。 4.贷款期不满1年的,按贷款合同约定期限给予贴息。贷款期1年以上的,按照1年期限给予贴息。同一对象不得连续两年享受贴息 |
0731-84619577 | |
12 | 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 |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 |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 | 燃油补贴 | 1.《财政部 中国残联关于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的通知》(财社〔2010〕256号) 2.《财政部关于下达2011年残疾人事业补助资金的通知》(财社〔2011〕111号) 3.《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规范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工作的通知》(湘残维字〔2023〕3号) |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 | 城乡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车主。车主须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购买机动轮椅车的下肢残疾人。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须符合机动车国家标准(GB12995-2006)的相关规定 | 260元/年 | 0731-84619526 | |
13 | 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 | 残疾人创业扶持 | 残疾人创业扶持 | 创业扶持 | 《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残疾人创业扶持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残联字〔2015〕9号) | 扶持残疾人自主创业者 | 具有湖南省户籍、在法定就业年龄内(男16-59岁,女16-54岁)、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正在创业的城乡残疾人,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创业项目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在相关部门办理了合法手续。 2.产品具有市场前景、生产具有一定规模。 3.生产经营具有实际困难需要扶持 |
场租补贴最高不超过8000元,设备补贴最高不超过8000元,种苗及农资补贴最高不超过5000元,以上补贴可以叠加,但每户最多不超过20000元 | 0731-84619575 | |
14 | 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 | 残疾人教育资助 | 残疾人教育资助 | 扶残助学 | 1.《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残疾人大学生及贫困残疾人家庭大学生子女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残联字〔2012〕57号) 2.《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残疾人大学生及贫困残疾人家庭大学生子女资助办法的通知》(湘残联字〔2015〕24号) 3.《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高中阶段残疾学生和高中阶段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残联字〔2015〕17号) |
对高中及大学阶段残疾学生、贫困家庭残疾人子女进行资助 | 高中阶段残疾学生和高中阶段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残疾人大学生及贫困残疾人家庭大学生子女 | 1.高中残疾学生每人每学年资助1400元,高中阶段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每人每学年资助1000元,有条件的市州和县市区可提高补助标准和补助次数。 2.残疾人大学生按下述标准给予一次性资助:专科学生4000元/人,本科学生5000元/人,硕士及以上层次学生6000元/人;贫困残疾人家庭大学生子女均按3000元/人给予一次性资助,有条件的市州、县市区可提高补助标准和资助次数 |
0731-84619503 | |
15 | 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 | 残疾人评定补贴 | 残疾人评定补贴 | 评定补贴 | 《中国残联办公厅关于印发〈“十四五”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困难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残疾评定补贴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残联厅函〔2021〕304号) | 对符合条件的对象给予残疾评定补贴 | 1.纳入低保或特困救助供养范围的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 2.纳入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的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 3.经认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1.5倍左右的低收入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 4.一户多残、以老养残等特殊困难家庭中的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 |
150元/人 | 0731-84619528 | |
16 | 湖南省应急管理厅 |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 |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 | 救灾资金 | 1.《财政部 应急部关于印发〈中央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20〕245号) 2.《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湘财企〔2020〕52号) |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包括应急救助、过渡期生活救助、旱灾救助、抚慰遇难人员家属、恢复重建倒损住房、解决受灾群众冬令春荒期间生活困难等) | 遭受自然灾害的受灾群众 | 按照《自然灾害救助条例》《湖南省实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办法》《湖南省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湘财企〔2020〕52号)及中央和省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 0731-89751316 | |
17 | 湖南省计划生育协会 |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重病大病住院护理补贴 |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重病大病住院护理补贴 | 计生住院 | 《关于印发<湖南省计划生育特殊家庭重病大病住院护理补贴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湘计生协发〔2024〕3号) | 重病大病住院护理补贴 | 纳入国家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制度范围的城乡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夫妻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 | 住院期间,每人每天补助100元,年度内原则上最高补助50天。个别特殊情况,因重病大病实际住院超过50天的,经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县市区计生协集体研究批准,可以延长补贴天数,但最高不超过90天 | 0731-84822012 0731-848286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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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 独生子女保健费 | 独生子女保健费 | 独生保健 |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 | 独生子女父母保健费 | 满足以下条件的我省农村及城镇独生子女父母: 1.在国家提倡⼀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夫妻自愿终身只生育⼀个子女并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2.无工作单位; 3.子女在十四周岁以下 |
从领证之日起到子女十四周岁止,5-20元/户/月 | 0731-84822044 0731-848286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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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资金 |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 农村奖扶 | 1.《国家人口计生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方案(试行)>的通知》(国人口发〔2004〕36号); 2.《财政部 人口计生委关于调整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标准的通知》(财教〔2011〕623号) 3.《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湘卫人口家庭发〔2023〕4号) |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 符合以下条件计划生育家庭: 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1973年至2001年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 3.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年满60周岁 |
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 | 0731-84822044 0731-848286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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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 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资金 | 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资金 | 城独奖励 |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完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湘政发〔2014〕27号) | 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 文件规定的其他奖励对象 | 每人每月80元 | 0731-84822044 0731-848286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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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湖南省民政厅 | 低保金 | 城市低保金 | 城市低保 |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第649号令) 2.《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湘民发〔2021〕34号) 3.《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5〕31号) |
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 保障低保对象基本生活 | 每年经省政府同意后,由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公布最低指导标准,具体低保标准由各市州在不低于省级最低指导标准前提下自行确定。对于实行补差救助的县市区,低保金=低保标准-收入;对于实行分档救助的县市区,低保金根据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救助档次规定及对象收入情况确定 | 0731-84502296 | |
22 | 湖南省民政厅 | 低保金 | 农村低保金 | 农村低保 |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第649号令) 2.《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湘民发〔2021〕34号) 3.《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5〕31号) |
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 保障低保对象基本生活 | 每年经省政府同意后,由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公布最低指导标准,具体低保标准由各市州在不低于省级最低指导标准前提下自行确定。对于实行补差救助的县市区,低保金=低保标准-收入;对于实行分档救助的县市区,低保金根据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救助档次规定及对象收入情况确定 | 0731-84502296 | |
23 | 湖南省民政厅 | 低保调标补发资金 | 城市低保调标补发资金 | 城低提标 |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第649号令) 2.《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3〕35号) 3.《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5〕31号) |
根据标准调整情况,为低保对象补发保障金 | 城市低保对象 | 在收入不变的情况下,对于实行补差救助的县市区,根据新标准与旧标准的差额补发低保金;对于实行分档救助的县市区,根据各档救助金额标准调整前后的差额补发低保金 | 0731-84502296 | |
24 | 湖南省民政厅 | 低保调标补发资金 | 农村低保调标补发资金 | 农低提标 |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第649号令) 2.《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3〕35号) 3.《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5〕31号) |
根据标准调整情况,为低保对象补发保障金 | 农村低保对象 | 在收入不变的情况下,对于实行补差救助的县市区,根据新标准与旧标准的差额补发低保金;对于实行分档救助的县市区,根据各档救助金额标准调整前后的差额补发低保金 | 0731-84502296 | |
25 | 湖南省民政厅 | 价格临时补贴 | 城市低保价格临时补贴 | 城低临补 |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民政厅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湖南省教育厅 国家统计局湖南调查总队关于印发〈湖南省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实施细则〉的通知》(湘发改价调规〔2020〕610号) | 应对物价上涨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影响 | 城市低保对象 | 最低标准为20元/月,具体标准由各市州自行按月测算。测算方法为:当地城市低保标准×当月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SCPI)同比涨幅 | 0731-84502296 | |
26 | 湖南省民政厅 | 价格临时补贴 | 农村低保价格临时补贴 | 农低临补 |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民政厅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湖南省教育厅 国家统计局湖南调查总队关于印发〈湖南省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实施细则〉的通知》(湘发改价调规〔2020〕610号) | 应对物价上涨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影响 | 农村低保对象 | 最低标准为20元/月,具体标准由各市州自行按月测算。测算方法为:当地农村低保标准×当月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SCPI)同比涨幅 | 0731-84502296 | |
27 | 湖南省民政厅 | 价格临时补贴 | 城市低保边缘家庭价格临时补贴 | 城边临补 | 1.《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关于阶段性调整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加大对困难群众物价补贴力度的通知》(发改价格〔2022〕1340号) 2.《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民政厅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湖南省教育厅 国家统计局湖南调查总队关于印发<湖南省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实施细则>的通知》(湘发改价调规〔2020〕610号) |
应对物价上涨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影响 | 城市低保边缘人口 | 最低标准为20元/月,具体标准由各市州自行按月测算。测算方法为:当地城市低保标准×当月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SCPI)同比涨幅 | 0731-84502062 | |
28 | 湖南省民政厅 | 价格临时补贴 | 农村低保边缘家庭价格临时补贴 | 农边临补 | 1.《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关于阶段性调整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加大对困难群众物价补贴力度的通知》(发改价格〔2022〕1340号) 2.《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民政厅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湖南省教育厅 国家统计局湖南调查总队关于印发<湖南省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实施细则>的通知》(湘发改价调规〔2020〕610号) |
应对物价上涨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影响 | 农村低保边缘人口 | 最低标准为20元/月,具体标准由各市州自行按月测算。测算方法为:当地农村低保标准×当月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SCPI)同比涨幅 | 0731-84502062 | |
29 | 湖南省民政厅 | 价格临时补贴 | 城市特困价格临时补贴 | 城困临补 |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民政厅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湖南省教育厅 国家统计局湖南调查总队关于印发〈湖南省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实施细则〉的通知》(湘发改价调规〔2020〕610号) | 应对物价上涨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影响 | 城市特困人员 | 最低标准为20元/月,具体标准由各市州自行按月测算。测算方法为:当地城市低保标准×当月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SCPI)同比涨幅 | 0731-84502296 | |
30 | 湖南省民政厅 | 价格临时补贴 | 农村特困价格临时补贴 | 农困临补 |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民政厅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湖南省教育厅 国家统计局湖南调查总队关于印发〈湖南省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实施细则〉的通知》(湘发改价调规〔2020〕610号) | 应对物价上涨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影响 | 农村特困人员 | 最低标准为20元/月,具体标准由各市州自行按月测算。测算方法为:当地农村低保标准×当月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SCPI)同比涨幅 | 0731-84502296 | |
31 | 湖南省民政厅 | 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 | 城市特困基本生活费 | 城特生活 |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第649号令) 2.《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湘民发〔2021〕35号) |
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 | 城市特困人员 | 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应当不低于当地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1.3 倍 | 0731-84502294 | |
32 | 湖南省民政厅 | 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 | 农村特困基本生活费 | 农特生活 |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第649号令) 2.《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湘民发〔2021〕35号) |
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 | 农村特困人员 | 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应当不低于当地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1.3 倍 | 0731-84502294 | |
33 | 湖南省民政厅 | 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 | 城市特困照料护理费 | 城特照护 |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第649号令) 2.《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湘民发〔2021〕35号) |
确保特困人员获得相应的照料护理 | 城市特困人员的照料护理员 | 由市州人民政府自行确定,原则上全自理、半护理、全护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用不得低于当地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十分之一、六分之一、三分之一 | 0731-84502294 | |
34 | 湖南省民政厅 | 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 | 农村特困照料护理费 | 农特照护 |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第649号令) 2.《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湘民发〔2021〕35号) |
确保特困人员获得相应的照料护理 | 农村特困人员的照料护理员 | 由市州人民政府自行确定,原则上全自理、半护理、全护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用不得低于当地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十分之一、六分之一、三分之一 | 0731-84502294 | |
35 | 湖南省民政厅 | 特困人员丧葬费 | 城市特困丧葬费 | 城特葬补 |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第649号令) 2.《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湘民发〔2021〕35号) |
用于特困人员丧葬事宜 | 办理特困人员丧葬事宜的个人 | 特困人员丧葬费标准应当不高于当地当年特困人员一年的基本生活标准 | 0731-84502294 | |
36 | 湖南省民政厅 | 特困人员丧葬费 | 农村特困丧葬费 | 农特葬补 |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第649号令) 2.《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湘民发〔2021〕35号) |
用于特困人员丧葬事宜 | 办理特困人员丧葬事宜的个人 | 特困人员丧葬费标准应当不高于当地当年特困人员一年的基本生活标准 | 0731-84502294 | |
37 | 湖南省民政厅 | 临时救助金 | 临时救助金 | 临时救助 |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第649号令) 2.《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意见》(湘政发〔2015〕21号) |
解决困难群众的临时性、突发性生活困难问题 | 1.因意外事件、突发重大疾病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 2.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开支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建档立卡贫困户、困难残疾人、低保边缘家庭、监测对象、孤儿等 |
按不超过当地当月低保标准的1-6倍对困难对象予以一次性基本生活临时救助。临时救助具体金额视家庭困难程度测算确定,一年内申请对象同一原因临时救助次数不得超过2次。对已给予最高临时救助金额(当地当月低保标准6倍)后生活仍存在困难且符合医疗、教育、住房、交通意外等专项救助条件的救助对象,当地政府可通过当地“救急难”联席会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整合相关救助部门资金,根据救助对象实际情况确定救助金额。各地应根据当地实际设定“救急难”最高救助标准 | 0731-84502294 | |
38 | 湖南省民政厅 | 精简退职人员补贴 | 精简退职人员补贴 | 精简退职 | 1.《关于提高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老职工生活救济补助标准的通知》(湘民救发〔2006〕17号) 2.《关于进一步做好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救济工作的通知》(湘民救发〔2007〕1号) |
对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老职工进行生活救济 | 1961年1月1日至1965年6月9日期间精简退职的全民所有制单位的固定职工,退职后没有重新参加工作,无经济来源的 | 目前每人每月生活补助不低于50元 | 0731-84502062 | |
39 | 湖南省民政厅 |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残疾护补 | 1.《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 2.《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5〕54号) |
解决残疾人长期照护困难 | 具有湖南省户籍、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残疾人,有条件的市州和县市区可扩大到非重度智力、精神残疾人或其他残疾人 | 90元/人·月 | 0731-84502267 | |
40 | 湖南省民政厅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 困残生活 | 1.《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 2.《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5〕54号) |
解决残疾人生活困难 | 具有湖南省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家庭或者本人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残疾人。有条件的市州和县市区可扩大到低收入残疾人及其他困难残疾人。低收入残疾人及其他困难残疾人的认定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参照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 90元/人·月 | 0731-84502267 | |
41 | 湖南省民政厅 | 高龄津贴 | 高龄津贴 | 高龄津贴 |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湘办〔2009〕67号) | 向高龄老人发放高龄生活补贴 | 鼓励对八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给予高龄生活津贴 | 补贴范围和标准由各地自行确定 | 0731-84502232 | |
42 | 湖南省民政厅 | 百岁老人长寿保健补贴 | 百岁老人长寿保健补贴 | 百岁老人 |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湘办〔2009〕67号) | 向年满百岁老人发放生活补贴 | 年满百岁且健在的老人 | 向百岁老人每人每月发放不低于200元的长寿保健补助费,具体标准由各市州、县市区确定 | 0731-84502232 | |
43 | 湖南省民政厅 | 困难群众一次性生活补助 | 困难群众一次性生活补助 | 困群一补 | 1.《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切实保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民发〔2022〕32号) 2.《湖南省民政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的通知》(湘民发〔2022〕35号) |
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发放一次性生活补贴 | 低保对象、特困人员 | 标准不固定(2022年城市低保对象、城市特困人员每人300元,农村低保对象、农村特困人员每人200元标准) | 0731-84502296 | |
44 | 中共湖南省委组织部 | 村干部基本报酬 | 村干部报酬 | 村干报酬 | 1.《中共湖南省委组织部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湘组发〔2017〕5号) 2.《湖南省财政厅 中共湖南省委组织部关于建立正常增长机制、进一步加强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湘财市县〔2020〕4号) |
对村干部发放的报酬 | 在任核定职数的村“两委”班子成员 | 村党组织书记的基本报酬不低于所在县(市、区)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两倍标准核定。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和其他核定职数的村干部基本报酬按照1:0.9:0.7的比例确定 | 0731-81127633 | |
45 | 中共湖南省委组织部 | 正常离任村干部生活补贴 | 离任村干部补贴 | 离村补贴 | 《中共湖南省委组织部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湘组发〔2017〕5号) | 对正常离任村干部进行生活补贴 | 一般对连续任职满2届或6年、累积任职满3届或9年,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正常离任村干部 | 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综合自身财力状况和村级自我积累情况等因素进行适当补助 | 0731-81127633 | |
46 | 中共湖南省委组织部 | 村主干养老保险补贴 | 村主干养老保险补贴 | 村干养老 | 《中共湖南省委组织部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全面开展村党组织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工作的通知》(湘组〔2019〕55号) | 对现任的村主干购买养老保险进行补贴 | 在职且年龄未满60岁的村主干 | 每人每年2000元,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当提高补贴标准,但最高不超过每人每年3000元 | 0731-81127633 | |
47 |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 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出租车油价补贴部分) | 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出租车油价补贴部分) | 出租油补 |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客运和出租车油价补贴政策调整实施方案>的通知》(湘财建〔2022〕38号) | 出租车油补 | 出租车司机 | 具体以各市州制定的资金管理办法为准 | 0731-82582253 | |
48 |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 农村道路客运补贴(个体经营部分) | 农村道路客运补贴(个体经营部分) | 农客油补 |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客运和出租车油价补贴政策调整实施方案>的通知》(湘财建〔2022〕38号) | 农村道路客运油补 | 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者(个人) | 具体以各市州制定的资金管理办法为准 | 0731-82582253 | |
49 |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 农村水路客运补贴(个体经营部分) | 农村水路客运补贴(个体经营部分) | 水路油补 |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客运和出租车油价补贴政策调整实施方案>的通知》(湘财建〔2022〕38号) | 农村水路客运补贴 | 农村水路客运经营者(个人) | 以客位为补助依据(具体补助标准由各市州制定的资金管理办法为准) | 0731-84883912 | |
50 |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 耕地地力 | 1.《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22〕69号) 2.《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的通知》(湘农联〔2023〕24号) 3.《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惠农补贴结转结余资金及问题整改收缴资金管理使用的通知》(湘农联〔2024〕12号) |
用于耕地地力保护,保持粮食生产稳定 | 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 | 各地应当根据以前年度结转结余资金、当年上级下达资金和补贴面积等情况综合测算确定具体补贴标准,原则上不低于95元/亩。为降低各地补贴标准差异,保障年度间政策总体稳定,各地可在补贴资金额度内适当提高补贴标准,但最高上浮幅度不超过20%,即最高按照114元/亩补贴 | 0731-84437189 | |
51 |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结余) |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结余) | 耕地地力 | 1.《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22〕69号) 2.《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的通知》(湘农联〔2023〕24号) 3.《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惠农补贴结转结余资金及问题整改收缴资金管理使用的通知》(湘农联〔2024〕12号) |
用于耕地地力保护,保持粮食生产稳定 | 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 | 补贴标准由各地根据结余资金和双季稻种植面积进行测算 | 0731-84437189 | |
52 |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 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资金 | 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资金 | 种粮成本 | 1.《湖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3年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资金的通知》(湘财预〔2023〕82号) 2.《湖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3年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资金发放工作的通知》 3.《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惠农补贴结转结余资金及问题整改收缴资金管理使用的通知》(湘农联〔2024〕12号) |
应对农资价格上涨对实际种粮农民增支影响,支持粮食生产,保障农民种粮收益,稳定种粮农民收入 | 承担农资价格上涨成本的实际种粮者 | 省级以粮食面积为依据,按因素法分配到县市区。各县市区因地制宜,结合资金额度、粮食播种面积等确定补贴标准 | 0731-84427294 | |
53 |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 | 农机具购置补贴 | 农机购置 |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农办机〔2024〕3号) | 农机购置与应用 | 购买农机具用于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 定额补贴,一般产品原则上为上年度市场销售均价的30% | 0731-85521950 | |
54 |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 稻谷目标价格补贴 | 稻谷目标价格补贴 | 稻谷补贴 | 《湖南省稻谷目标价格补贴政策实施方案》(湘财建〔2024〕15号) | 保护种粮农民积极性,稳定稻谷生产,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 稻谷目标价格补贴资金补贴对象为省内合法耕地(即通过合法程序获得合法经营权)上的水稻实际生产者,水稻实际生产者指从事水稻种植的本地农民、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合法的外来租种者等。对国家明确退耕的土地、未经批准开垦的土地等非法耕地上种植的稻谷不给予补贴 | 省级不确定具体发放标准,由各地根据省下达的年度补贴资金额度充分结合本地实际种植面积等综合测算具体补贴标准 | 0731-84427294 | |
55 |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 规模养殖场强制免疫“先打后补”补贴 | 规模养殖场强制免疫“先打后补”补贴 | 先打后补 | 1.《湖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规模养殖场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工作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湘农发〔2022〕85号) 2.《湖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规模养殖场户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工作方案(2022-2025年)>的补充通知》(湘农发〔2023〕79号) |
逐步实施规模养殖场户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政策,提高强制免疫效果 | 符合强制免疫疫苗资金直补条件的养殖户 | 肥猪1.5元/头、肉禽0.1元/羽、肉牛3元/头、肉羊1.5元/只 | 0731-85046112 | |
56 |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 耕地轮作补贴 | 耕地轮作补贴 | 耕地轮作 |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4年轮作休耕、油菜扩种和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推广工作的通知》(农办农〔2024〕7号) | 重点开展稻油、稻稻油、稻再油等轮作模式,适当提高种植收益,促进油菜等油料作物面积扩大 | 项目参与农户 | 各地根据项目开展效果与需求设置差异化补助 | 0731-84427294 | |
57 |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 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补贴 | 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补贴 | 复合种植 |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4年轮作休耕、油菜扩种和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推广工作的通知》(农办农〔2024〕7号) | 引导推广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并鼓励探索发展高粱等作物套种大豆种植模式 | 项目参与农户 | 各地根据项目开展效果与需求设置差异化补助 | 0731-84427294 | |
58 |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 油菜扩种项目补贴 | 油菜扩种项目补贴 | 油菜扩种 |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4年轮作休耕、油菜扩种和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推广工作的通知》(农办农〔2024〕7号) | 开发冬闲田推行稻油、稻再油、稻稻油等模式扩种油菜,改良土壤,提高地力,增加油料供给 | 项目参与农户 | 各地根据项目开展效果与需求设置差异化补助 | 0731-84437189 | |
59 |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 村级动物防疫员劳务补助 | 村级动物防疫员劳务补助 | 劳务补助 | 《农业部关于加强村级动物防疫员队伍建设的意见》(农医发〔2008〕16号) | 用于村级动物防疫员的劳务补贴 | 村级动物防疫员 | 各地根据村级动物防疫工作的任务量和工作强度测算 | 0731-85046112 | |
60 |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 雨露计划 | 就学补助 | 就学补助 | 1.《湖南省扶贫开发办公室 湖南省教育厅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切实加强雨露计划职业教育扶贫补助实施工作的通知》(湘扶办联﹝2018﹞3号) 2.《财政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 国家发改委 国家民委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1〕19号) |
就学补助 | 符合条件的脱贫家庭(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家庭)子女 | 每生每年3000元 | 0731-82259208 | |
61 |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 就业一次性交通补助 | 就业一次性交通补助 | 交通补助 | 1.《财政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民委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1〕19号) 2.《关于切实加强就业帮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的实施意见》(湘人社规〔2021〕10号) |
交通补助 | 跨省就业的、省内跨县就业的脱贫人口(全国防返贫监测系统的用户对象) | 补贴标准可由各县市区自行定义补贴标准(省外400元/人,省内200元/人) | 0731-82259208 | |
62 |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 公益岗位补助 | 公益性岗位补贴 | 公岗补贴 | 1.《财政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民委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1〕19号) 2.《关于切实加强就业帮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的实施意见》(湘人社规〔2021〕10号) |
公岗补贴 | 从事乡村公益性岗位的脱贫人口(含监测帮扶对象) | 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不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具体补贴标准由各市州确定 | 0731-82259208 | |
63 | 湖南省林业局 | 非国有林生态保护补偿 | 非国有林生态保护补偿 | 非国保护 | 1.《财政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4〕38号) 2.《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林业生态保护修复及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资环〔2020〕33号) |
用于经国务院批准的天然林保护修复中长期规划确定的非国有森林资源的保护管理和经济补偿 | 农户 | 根据实际情况按国家下达资金量及任务量确定具体补偿标准 | 0731-85550805 | |
64 | 湖南省林业局 | 上一轮退耕还生态林森林抚育补助 | 上一轮退耕还生态林森林抚育补助 | 退耕抚育 | 《财政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林业草原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4〕38号) | 用于中央财政上一轮退耕还生态林森林抚育任务的补助 | 农户 | 根据实际情况按国家下达资金量及任务量确定标准 | 0731-85364618 | |
65 | 湖南省林业局 | 生态护林员补助 | 生态护林员补助 | 护林管护 | 《财政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印发<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4〕39号) | 用于脱贫人口受聘开展森林、草原、湿地、沙化土地等资源管护人员的劳务报酬支出 | 生态护林员 | 10000元/人/年 | 0731-85550786 | |
66 | 湖南省水利厅 | 水库移民直补资金 | 移民直补资金 | 移民直补 | 《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 | 用于大中型水库移民生产生活补助 | 大中型水库移民 | 每人每年600元 | 0731-85495132 | |
67 | 湖南省水利厅 | 移民职业教育补助 | 移民职业教育补助 | 移民职补 | 《湖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水发〔2022〕51号) | 大中型水库移民中长期职业教育补助 | 开展职业学校教育的大中型水库移民 | 每人每学年4000元 | 0731-85495132 | |
68 | 湖南省水利厅 | 移民自主培训获证补助 | 移民自主培训获证补助 | 移民培训 | 《湖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水发〔2022〕51号) | 大中型水库移民自主培训获证补助 | 自主培训获证的大中型水库移民 | 每人每证补助3000元,适用补助证书详见《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以及国家认可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 0731-85495132 | |
69 | 湖南省水利厅 | 移民个人补偿补助 | 移民个人补偿补助费 | 移民个补 | 《湖南省水库移民开发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大中型水库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移发〔2015〕18号) | 新建大中型水库移民房屋及附属设施补偿、搬迁补助、林木及零星树木补偿、分散安置移民基础设施建设补偿补助 | 新建大中型水库移民 | 各地按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标准 | 0731-85495132 | |
70 |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 | 危房改造补助 | 危房改造 | 1.《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4部门关于做好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湘建村〔2021〕113号) 2.《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22〕42号) |
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 | 六类对象 | 差异化补助 | 0731-88950421 | |
71 |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 |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 | 租赁补贴 | 1.《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0号) 2.《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 3.《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24〕15号) |
用于补贴城镇住房保障家庭住房租金 | 符合条件的在市场租赁住房的城镇住房保障家庭 | 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 0731-88950069 | |
72 | 中共湖南省委宣传部 | 老放映员生活困难补助 | 老放映员生活困难补助 | 老放映员 | 1.《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乡镇(公社)老放映员生活困难补助发放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15〕78号) | 发放老放映员生活困难补助 | (一)补助对象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1993年12月31日(含)之前,曾被乡镇(公社)正式选用,连续从事农村电影放映工作累计5年(含5年)以上; 2.持有“三证”(电影放映人员证,电影放映技术资格证、电影放映单位登记证)中的一证,或能提供当年被乡镇(公社)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选用的有关文件。 (二)下列乡镇(公社)老放映员不列入补助对象范围: 1.《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乡镇(公社)老放映员生活困难补助发放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15〕78号)执行前已去世的; 2.已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或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 3.受过刑事处罚或选用期间因违反国家法律、政策被辞退、开除的 |
放映年限为5-8年(含5年)的,120元/月;放映年限为8-12年(含8年)的,150元/月;放映年限12年(含12年)以上的,180元/月 | 0731-81125065 | |
73 | 会同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优抚对象节日补助 | 优抚对象节日补助 | 优抚节补 | 必赢国际官网地址查询常务会议纪要(第43次)2021年1月28日 | 发放优抚对象节日补助。 | 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部分优抚对象。 | 300元-2000元不等 | 0745-8826333 | |
74 | 会同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进藏进疆义务兵 一次性奖励资金 |
进藏进疆义务兵 一次性奖励资金 |
藏疆兵奖 | 中共怀化市委、怀化市人民政府、怀化军分区《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征兵工作的意见》怀发[2012]2号 | 发放进藏进疆义务兵 一次性奖励资金 |
义务兵家属。 | 10000元 | 0745-8826333 | |
75 | 会同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大学生应征入伍奖励 | 大学生应征入伍奖励 | 大学入伍 | 1.湘政发〔2020〕10号湖南省人民政府、中国人民解放军湖南省军区关于印发《激励大学生参军入伍若干措施》的通知 2.怀政办函〔2019〕50号关于做好全市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和社会优待工作的通知 3.湖南省怀化市人民政府征兵领导小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大学生征兵工作的通知》怀征(2017)1号 |
发放大学生应征入伍奖励 | 义务兵家属。 | 4000元-5000元 | 0745-8826333 | |
76 | 会同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优抚对象医疗补助 | 优抚对象医疗补助 | 优抚医补 | 会政办发〔2009〕19号会同县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细则 | 发放优抚对象医疗补助 | 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部分优抚对象。 | 按住院医疗费用比例补助 | 0745-8826333 | |
77 | 国网会同县供电公司 | 电费补贴 | 电费补贴 | 电费补贴 | 湘发改价调规〔2024〕14 号 关于我省居民阶梯电价制度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供养人员家庭用电优惠补贴 |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供养人员家庭 | 每月每户10度免费用电基数 | 0745-6995767 | |
78 | 会同县农业农村局 | 会同县魔芋产业奖补 | 魔芋产业奖补 | 魔芋奖补 | 会同县魔芋产业发展实施方案 | 产业奖补 | 魔芋新开发基地并经过验收合格的种植户(重点为监测户、易地搬迁户、脱贫户) | 新增种植面积必须达1亩以上,按800元/亩奖补,每户奖补总额不得超过10万元。 | 0745-8823760 | |
79 | 会同县农业农村局 | 会同县柑桔品种改良补贴 | 柑桔品改补贴 | 柑桔品改 | 会同县柑桔品种改良实施方案 | 产业奖补 | 柑桔新品种改良并经过验收合格的种植户(重点为监测户、易地搬迁户、脱贫户) | 对树龄20年以下、树势较好的老桔园,采取高接换种的方式进行改良,每亩奖补500元。树龄在20年以上、树势衰老的老桔园采取“推到重建+换栽大苗”的方式进行改良,每亩奖补750元。 | 0745-8823760 | |
80 | 会同县卫生健康局 | 会同县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监护奖励 |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监护奖励 | 精障监护 | 会同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会同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会同县公安局 会同县财政局 会同县民政民族宗教局 会同县残疾人联合会 关于印发《会同县实施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奖励政策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会综治办发[2016]13号 |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监护奖励 | 被监护人为国家严重精神障碍信息系统在档管理,具有本县户籍,在本县行政辖区内居住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由公安机关认定既往有过肇事肇祸行为或有肇事肇祸行为危险的;危险性评估在三级以上的;乡镇认定有可能发生肇事肇祸危险行为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人。 | 200元/月(发放数额按监护人实际履行职责的月数计算) | 0745-8822836 | |
81 | 会同县农业农村局 | 会同县庭院经济产业发展奖补 | 庭院经济产业发展奖补 | 庭院经济 | 会同县庭院经济产业发展实施方案 | 产业奖补 | 全县有意愿、有能力实施庭院经济产业的脱贫户、监测户 | 根据《会同县庭院经济发展项目奖补标准》农户可自主选择产业实施,实施的产业必须形成商品并产生经济效益,经验收合格后以户为单位,按标准给予每人300元、每户最高不超过1000元奖补。 | 0745-882376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