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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同县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24-10-14 16:28 信息来源:会同县农业农村局

会同县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

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以及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和省委十二届六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三家”工作的重要论述和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和县委、县人民政府的决策部署。坚持开拓创新、公平公正、优机优补、严惩违规,支持广大农民群众及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置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为确保守住国家粮食安全和不发生规模性返贫底线、加快我县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坚实支撑。

二、补贴机具范围和资质

(一)补贴机具范围。2024—2026年,湖南省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以下简称“全省补贴范围”)共17个大类36个小类80个品目(见附件),会同县按全省补贴范围执行。省级将根据农业生产需求适时调整全省补贴范围,优先保障粮油等主要作物大面积单产提升、机收减损、丘陵山区农业生产急需、农机装备补短板、农业其他领域发展急需,以及事关国家重大战略实施的农业机械。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与应用补贴具体方案由省级另行发布。

(二)补贴机具资质。补贴机具必须在全省补贴范围内(农机专项鉴定产品、农机新产品除外)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永久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铭牌。申请补贴机具的生产和购机日期须同时在农机鉴定(认证)证书或其他报告等有效期范围内。农机专项鉴定产品和农机新产品补贴要求按照农财两部有关规定执行。

三、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

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中央财政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行定额补贴。一般补贴机具补贴额不超过同类同档产品上年市场销售均价的30%,其中通用类机具补贴额不超过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发布的最高补贴额。其他提高(降低)补贴额测算比例机具的补贴标准按照农财两部有关规定执行。

除提高补贴额测算比例的机具以外,一般补贴机具单机补贴限额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挤奶机械、烘干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12万元;玉米去雄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大型气力式播种机、大型联合收获机、大型水稻浸种催芽程控设备、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机具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15万元;1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10万元,200马力以上动力换挡或无级变速拖拉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25万元;大喂入量联合收获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25万元;大型甘蔗收获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40万元;大型自走式棉花收获打包一体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60万元;大型成套设施装备单套补贴限额不超过60万元。

我县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发现具体产品或档次的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实际补贴比例超过测算比例15个百分点以上的,县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应结合实际情况及时组织调查,并将调查情况及时报送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对有违规情节的,按相关规定处理;对无违规情节的补贴申请,可按原规定兑付补贴资金。省农业农村厅将组织对相关产品及其所属档次补贴额进行评估,视情况调整补贴额。

四、资金分配和使用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主要用于支持购置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以及开展有关试点和农机报废更新等,必须足额保障,不得挤占、截留、挪用或用于其他支出。县财政部门会同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资金使用情况监测,定期调度和通报资金使用进度。县农业农村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及时跟踪掌握市场价格变动情况,发现具体产品或档次的财政资金补贴比例过高的,应及时调查核实,抓紧按程序申请下调相关产品或档次的补贴额。

中央、省级财政安排资金要优先用于以往年度已录入但尚未兑付及当年已购机的补贴申请,并通过办理服务系统予以体现,相关工作开展情况纳入责任制考核。县财政局要保障补贴工作实施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包括政策实施绩效考核、机具核验、信息化建设、第三方抽查核验等工作经费。

五、补贴操作流程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政策实行“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

(一)用户自主购机。购机者自主选择购买机具,按市场化原则自行与农机产销企业协商确定购机价格与支付方式,原则上购机价格在5000元以上的鼓励非现金方式支付购机款,并对交易行为真实性、有效性和可能发生的纠纷承担法律责任。

购机行为完成后,购机者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购机发票、惠农补贴“一卡通”存折原件及复印件和补贴产品购销合同书原件,自主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农机补贴受理点提出补贴资金申领事项,签署告知承诺书,承诺购买行为、发票购机价格等信息真实有效,按相关规定申办补贴。

(二)受理补贴申请。各乡镇人民政府农机补贴受理点负责受理购机户补贴申请。各乡镇人民政府农机补贴受理点在收到购机者完成签字确认的补贴申请后,应于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资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将补贴申请录入“湖南省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申请办理服务系统”,生成资金申请表。对因资料不齐全等原因无法受理的,应注明原因,并按原渠道退回申请,并告知购机者,做好咨询答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全面实行办理服务系统常年连续开放,推广使用信息化技术(手机APP),方便购机者随时在线录入补贴申请信息。县农业农村部门和县内补贴机具销售商要引导购机者在手机APP录入信息后,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机补贴受理点提交补贴申请资料。县级补贴资金申请数量达到或超过当年可用资金时,购机者提交的补贴申请可继续录入进行预登记,但应及时告知购机者有关情况。

(三)机具核验公示。乡镇人民政府农机补贴受理点将已生成资金申请表的申请按补贴系统要求进行机具核验。机具核验完成、补贴申请在系统内进入公示期后,各乡镇应及时将购机户的档案资料整理上交县农业农村局。鼓励县乡探索多种核验方式,提高补贴机具核验水平。可将农机完成规定作业面积作为核验的前提条件,探索打造农机管理干部、农机化技术人员、第三方机构、有经验有意愿的农机使用一线“土专家”和农机手参加的核验队伍。对高风险机具,应逐台核验;对安装类、设施类或安全风险较高类补贴机具,在安装完成且生产应用一段时间后进行现场核验和补贴兑付;对其他机具,县乡可结合实际确定抽查核验比例;对丘陵山区所用的量大面广的小型机具,可实施便利化可监测的核验方法;对成套设施装备,可组织符合条件的第三方开展核验。

(四)审验公示信息。县农业农村局收到乡镇上交的购机户档案资料后,对补贴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在补贴系统内逐个审批,生成申请结算资料。按照《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工作要点(试行)》等要求,对补贴机具进行核验,其中实行牌证管理的机具,要先行办理牌证照,并凭牌证免于现场实物核验。县农业农村局对符合条件可以受理的,应于13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完成相关核验工作,并在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实时公布补贴申请信息,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鼓励各乡镇在乡村或补贴申请点公示栏中同时公开公示信息。

(五)兑付补贴资金。县农业农村局在公示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将审批通过的补贴申请打包,进入“申请结算资料提交”环节,按批次(至少2月一批)向县财政局提交资金兑付申请与有关材料,县财政局于15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向符合要求的购机者兑付资金。严禁挤占挪用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县财政局因资金不足等原因需要延期兑付的,应会同农业农村局做细政策解读,告知并稳定购机者预期,同时联合向上报告资金供需情况。补贴申领原则上当年有效,因当年财政补贴资金规模不够、办理手续时间紧张等原因确实难以完成兑付的,可在办理服务系统中进行预登记申请,在下一个年度优先予以兑付。

补贴政策全面实行跨年度连续实施,除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购机者提交补贴申请,且补贴机具资质和办理程序等均按购机者提交办理服务系统时的相关规定执行,不受政策调整影响,切实稳定购机者补贴申领预期。

六、实施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我县成立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为组长,县农业农村、财政部门相关负责人为成员的县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职责分工,县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和廉政警示教育,提高县、乡补贴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风险防控能力;负责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组织实施、审核和监管。各乡镇人民政府农机购置补贴受理点负责购机户补贴申请的受理、机具核验工作。县财政部门负责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兑付和监管。

(二)认真履职,加强核验。县农业农村局及各乡镇人民政府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农机站)要加强本区域内销售使用的补贴机具抽查核验力度,发现问题的要及时调查处理,并及时与县财政部门商定,暂停受理相关产品的补贴申请,同时上报省农业农村厅。

(三)公开信息,接受监督。县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大补贴政策宣传力度,综合运用各类媒体和多种宣传方式,通过补贴政策信息上门、指导服务上门等,全方位开展宣传解读,着力提升政策知晓率和实施透明度。要及时主动回应购机者关注的重点事项,正确引导舆论,稳定购机者预期,切实保障广大农民群众和农机企业的知情权、监督权。要健全完善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按年度公告近三年县域内补贴受益信息,公开违规查处结果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强化监督,严惩违规。县、乡两级要认真执行《农业农村部办公厅⠂༯span>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监管强化纪律约束的通知》(农办机〔2019〕6号)和《农业农村部办公厅⠂༯span>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办财〔2017〕26号)和本方案的要求,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风险防控和异常情形主动报告。健全农业农村和财政部门牵头、其他部门支持的联合查处机制,对违法违规行为保持“零容忍”高压态势,从严整治违法违规行为。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附件:湖南省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附件

湖南省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17个大类36个小类80个品目)

1.耕整地机械

1.1耕地机械

1.1.1犁

1.1.2旋耕机

1.1.3微型耕耘机

1.1.4耕整机

1.1.6开沟机

1.2整地机械

1.2.2埋茬起浆机

1.2.3起垄机

1.2.4筑埂机

2.种植施肥机械

2.1种子播前处理和育苗机械设备

2.1.3育秧(苗)播种设备

2.2播种机械(可含施肥功能)

2.2.2穴播机

2.2.3单粒(精密)播种机

2.3耕整地播种作业机械(可含施肥功能)

2.3.1旋耕播种机

2.3.2铺膜(带)播种机

2.4栽植机械

2.4.1插秧机

2.4.2抛秧机

2.4.3移栽机

2.5施肥机械

2.5.3侧深施肥装置

3.田间管理机械

3.1中耕机械

3.1.2田园管理机

3.1.3割草机(含果园无人割草机)

3.2植保机械

3.2.1喷雾机

3.2.2农用(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可含撒播等功能)

3.3修剪防护管理机械

3.3.1修剪机

3.3.2枝条切碎机

3.3.5农用升降作业平台

5.收获机械

5.1粮食作物收获机械

5.1.4谷物联合收割机

5.1.6薯类收获机

5.2棉麻作物收获机械

5.2.1棉花收获机

5.3油料作物收获机械

5.3.1大豆收获机

5.3.3油菜籽收获机

5.5果菜茶烟草药收获机械

5.5.1叶类采收机

5.6秸秆收集处理机械

5.6.1秸秆粉碎还田机

5.7收获割台

5.7.1大豆收获专用割台

5.7.2玉米收获专用割台

7.田间监测及作业监控设备

7.1田间作业监控设备

7.1.1辅助驾驶(系统)设备

8.种植业废弃物处理设备

8.2农作物废弃物处理设备

8.2.2秸秆压块(粒、棒)机

9.饲料(草)收获加工运输设备

9.1饲料(草)收获机械

9.1.3打(压)捆机

9.1.5青(黄)饲料收获机

9.2饲料(草)加工机械

9.2.1铡草机

9.2.2青贮切碎机

9.2.3饲料(草)粉碎机

9.2.4颗粒饲料压制机

9.2.5饲料混合机

9.2.7全混合日粮制备机

10.畜禽养殖机械

10.3畜禽繁育设备

10.3.1孵化机

10.4饲养设备

10.4.1喂(送)料机

12.畜禽养殖废弃物及病死畜禽处理设备

12.1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设备

12.1.1清粪机

12.1.2畜禽粪污固液分离机

12.1.3畜禽粪便发酵处理设备

12.1.5畜禽粪便翻堆设备

12.1.6沼液沼渣抽排设备

12.2病死畜禽储运及处理设备

12.2.1病死畜禽处理设备

13.水产养殖机械

13.1水产养殖成套设备

13.1.1网箱养殖装置

13.2投饲机械

13.2.1投(饲)饵机

13.3水质调控设备

13.3.1增氧机

16.粮油糖初加工机械

16.1粮食初加工机械

16.1.2谷物(粮食)干燥机(烘干机)

16.1.3碾米机

16.2油料初加工机械

16.2.1油菜籽干燥机

16.2.2油料果(籽)脱(剥)壳机

18.果菜茶初加工机械

18.1果蔬初加工机械

18.1.1果蔬分级机

18.1.2果蔬清洗机

18.1.3水果打蜡机

18.1.4果蔬干燥机

18.1.7干坚果脱壳机

18.2茶叶初加工机械

18.2.2茶叶杀青机

18.2.3茶叶揉捻机

18.2.5茶叶理条机

18.2.6茶叶炒(烘)干机

18.2.8茶叶色选机

20.农用动力机械

20.1拖拉机

20.1.1轮式拖拉机

20.1.2手扶拖拉机

20.1.3履带式拖拉机

21.农用搬运机械

21.1农用运输机械

21.1.1田间搬运机

21.1.2轨道运输机

22.农用水泵

22.1农用水泵

22.1.1潜水电泵

22.1.2地面泵(机组)

23.设施环境控制设备

23.1设施环境控制设备

23.1.2加温设备

23.1.3湿帘降温设备

25.其他农业机械

25.1其他农业机械

25.1.2温室大棚(成套设施装备)

25.1.3育苗成套设备(新型农机产品)

25.1.4精量石灰撒施机(新型农机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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