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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创新惠企政策汇编(2022)

发布时间:2022-04-29 14:37 信息来源:怀化市科学技术局

科技创新惠企政策汇编

2022

怀化市科学技术局

20224月编印


  

为帮助我市企业及时了解科技创新政策信息、准确理解政策精神、充分享受政策“红利”,我们对历年来国家、市制定出台的支持企业科技创新的政策措施进行了梳理从税收优惠、科技创新服务、科技计划项目、科研经费管理等方面编印成册,希望通过“政策敲门找企业”活动,搭建政策惠企利企绿色通道,为企业更全面、更精准更及时地掌握和享受政策及时提供指南,助力企业创新创业。后续,我们将根据政策调整情况,对手册内容及时进行补充完善。


税收优惠篇

1.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延长至10年

3.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增值税

5.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6.科技型中小企业提高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

7.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企业所得税100%加计扣除

8.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9.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10.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

11.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12.进口特定物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13.进口科普影视作品、科普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14.创投企业投资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15.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投资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16.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17.有限合伙制创投企业法人合伙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抵扣 从合伙企业分得的所得

18.有限合伙制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抵扣 从合伙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

19.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20.重大技术装备进口免征增值税

21.企业以及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缴纳所得税

22.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

23.软件企业取得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 再生产企业所得税政策

24.销售自主开发生产动漫软件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

25.高新技术企业技术人员股权奖励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26.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27.由国家级、省部级以及国际组织对科技人员颁发的科技奖 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科技创新服务篇

28.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29.技术合同认定

30.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

31.国家技术创新中心


32.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

33.国家众创空间备案

34.国家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认定

35.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

36.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37.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

38.中国创新创业大赛

39.湖南省技术创新中心

40.湖南省院士专家工作站认定

41.湖南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42.湖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

43.湖南省众创空间备案

44.湖南省星创天地备案

45.湖南省新型研发机构备案

46.湖南省国际科技创新合作基地申报

47.湖南省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认定

48.湖南省省级科学技术普及基地备案

49.湖南省引才引智示范基地备案

50.湖南省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认定

51.湖南省两型产品认定

52.湖南省自然科学奖

53.湖南省技术发明奖

54.湖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

55.湖南省创新创业大赛

56.怀化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57.怀化市星创天地

58.怀化市科技企业孵化器

59.怀化市众创空间

60.怀化市科普基地

科技计划项目篇

61.国家重点研发计划

62.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

63.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项目

64.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


65.湖南省科技重大专项项目

66.湖南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

67.湖南省高新技术产业科技创新引领计划项目

68.湖南省湖湘青年英才支持计划

69.湖南省企业科技创新创业团队支持计划

70.湖南省企业科技特派员计划项目

71.湖南省技术攻关“揭榜挂帅”项目

72.科技特派员服务乡村振兴项目

73.湖南省科普专题项目

74.企业研发财政奖补资金申报

75.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双向补贴

76.湖南省自然科学怀化联合基金项目

77.怀化市重点项目攻关“揭榜挂帅”项目

科研经费管理

78.科研项目资金开支范围

79.科研项目资金调剂范围和程序

80.科技计划项目事项变更

81.科研项目资金管理使用“十不得”行为

82.科学技术活动实施单位违规行为认定

83.科学技术人员违规行为认定


税收优惠篇


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适用对象

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支持措施

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 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47号)《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7年第 24号)

申请途径

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电子税务局办理

申请材料

无。

主管部门及咨询电话

市税务局12366

市科技局高新技术与成果转化科0745-2713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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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延长至10年

适用对象

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

支持措施

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

申请途径

    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电子税务局办理

申请材料

无。

主管部门及咨询电话

    市税务局12366

市科技局高新技术与成果转化科0745-2713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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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适用对象

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支持措施

2017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行以下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1.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8〕44号)。

申请途径

    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电子税务局办理

申请材料

无。

主管部门及咨询电话

    市税务局12366

市科技局高新技术与成果转化科0745-2713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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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增值税

适用对象

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

支持措施

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申请途径

    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电子税务局办理

申请材料

无。

主管部门及咨询电话

    市税务局12366

市科技局高新技术与成果转化科0745-2713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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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适用对象

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以外,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支持措施

1. 2018 年1月1日至 2023年12月31日期间,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75%,在税前加计扣除。

2. 2018 年1月1日至 2023 年12月31日期间,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175%在税前摊销。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9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2017年第40 号)

申请途径

    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电子税务局办理

申请材料

无。

主管部门及咨询电话

    市税务局12366

市科技局高新技术与成果转化科0745-2713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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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型中小企业提高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

适用对象

科技型中小企业

支持措施

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2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16号)

申请途径

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电子税务局办理

申请材料

无。

主管部门及咨询电话

    市税务局12366

市科技局高新技术与成果转化科0745-2713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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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企业所得税100%加计扣除

适用对象

制造业企业

支持措施

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3号)。

申请途径

    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电子税务局办理

申请材料

无。

主管部门及咨询电话

    市税务局12366

市科技局高新技术与成果转化科0745-2713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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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支持对象

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支持措施

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 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 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 年第 97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 64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 号)

申请途径

    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电子税务局办理

申请材料

无。

主管部门及咨询电话

    市税务局12366

市科技局高新技术与成果转化科0745-2713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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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

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适用对象

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纳税人。

支持措施

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 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六)项

申请途径

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电子税务局办理。

申请材料

技术转让、开发书面合同技术合同登记证明等材料

主管部门及咨询电话

市税务局12366

市科技局高新技术与成果转化科0745-2713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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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

适用对象

技术转让的居民企业

支持措施

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 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 〔2015〕116 号)第二条、《关于许可使用权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2号)。

申请途径

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电子税务局办理。

申请材料

技术转让、开发书面合同及技术合同登记证明等材料。

主管部门及咨询电话

市税务局12366

市科技局高新技术与成果转化科0745-2713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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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适用对象

符合条件的科普单位

支持措施

2021年1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0号)

申请途径

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电子税务局办理。

申请材料

无。

主管部门及咨询电话

市税务局12366

市科技局监督诚信与政策法规科0745-2713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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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特定物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适用对象

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党校(行政学院)、图书馆

支持措施

对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党校(行政学院)、图书馆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对出版物进口单位为科研院所、学校、党校(行政学院)、图书馆进口用于科研、教学的图书、资料等,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3号)、《财政部等十一部门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24号)。

申请途径

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电子税务局办理。

申请材料

无。

主管部门及咨询电话

市税务局12366

市科技局监督诚信与政策法规科0745-2713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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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科普影视作品、科普用品免征进口关税

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适用对象

对公众开放的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天文馆(站、台)、气象台(站)、地震台(站),以及高校和科研机构所属对外开放的科普基地

支持措施

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进口以下商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一)为从境外购买自用科普影视作品播映权而进口的拷贝、工作带、硬盘,以及以其他形式进口自用的承载科普影视作品的拷贝、工作带、硬盘。(二)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自用科普仪器设备、科普展品、科普专用软件等科普用品。

政策依据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6号)、《财政部等七部门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27号)

申请途径

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电子税务局办理。

申请材料

无。

主管部门及咨询电话

市税务局12366

市科技局监督诚信与政策法规科0745-2713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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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投企业投资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按比例

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支持对象

创业投资企业

支持措施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 2 年(24个月)以上的,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七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 号)

申请途径

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电子税务局办理。

申请材料

无。

主管部门及咨询电话

市税务局12366

市科技局高新技术与成果转化科0745-2713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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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投资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支持对象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

支持措施

2015 年 10 月 1 日起,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 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24个月)的,该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其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 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 度结转抵扣。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额,按照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额和合伙协议约定的法人合伙人占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出资比例计算确定。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 〔2015〕116 号)第一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 年第 81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 号)

申请途径

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电子税务局办理。

申请材料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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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税务局12366

市科技局高新技术与成果转化科0745-2713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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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

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支持对象

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

支持措施

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符合条件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的,可以按照投资额70%在股权 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 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 年第43号)

申请途径

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电子税务局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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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税务局12366

市科技局高新技术与成果转化科0745-2713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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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制创投企业法人合伙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抵扣从合伙企业分得的所得

支持对象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

支持措施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符合条件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的,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43号)

申请途径

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电子税务局办理。

申请材料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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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税务局12366

市科技局高新技术与成果转化科0745-2713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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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制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抵扣从合伙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

支持对象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

支持措施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符合条件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的,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43号)

申请途径

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电子税务局办理。

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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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税务局12366

市科技局高新技术与成果转化科0745-2713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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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支持对象

天使投资个人

支持措施

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符合条件 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 70%抵扣转 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期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取得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的应纳税 所得额时结转抵扣。

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多个符合条件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对其中办理注销清算的初创科技型企业,天使投资个人对其投资额的70%尚未抵扣完的,可自注销清算之日起 36 个月内抵扣天使投资个人转让其他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 年第43号)

申请途径

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电子税务局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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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税务局:12366

市科技局高新技术与成果转化科:0745-2713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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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技术装备进口免征增值税

支持对象

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及核电项目业主

支持措施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及核电项目业主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或产品而确有必要进口的部分关键 零部件及原材料,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能源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的通知》 (财关税〔2019〕38 号)《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能源局关于印发〈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关税〔2020〕2 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能源局关于印发〈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工信部联财〔2020〕118 号)

申请途径

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电子税务局办理。

申请材料

《享受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申请报告》等。

主管部门及咨询电话

市税务局:12366

市科技局高新技术与成果转化科:0745-2713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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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以及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缴纳所得税

支持对象

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的企业或个人

支持措施

2016年9月1日起,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 的,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 缴纳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 号)第三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62 号)

申请途径

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电子税务局办理。

申请材料

无。

主管部门及咨询电话

市税务局:12366

市科技局高新技术与成果转化科:0745-2713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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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

支持对象

符合条件的先进制造业纳税人

支持措施

2021年4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可以自2021年5月及以后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八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8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 年第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1年第10号)

申请途径

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电子税务局办理。

申请材料

无。

主管部门及咨询电话

市税务局:12366

市科技局高新技术与成果转化科:0745-2713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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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企业取得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企业所得税政策

支持对象

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

支持措施

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0号)

申请途径

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电子税务局办理。

申请材料

无。

主管部门及咨询电话

市税务局:12366

市科技局高新技术与成果转化科:0745-2713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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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自主开发生产动漫软件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

支持对象

动漫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支持措施

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动漫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动漫产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38号)《文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08〕5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6号)第一条

申请途径

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电子税务局办理。

申请材料

无。

主管部门及咨询电话

市税务局:12366

市科技局高新技术与成果转化科:0745-2713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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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技术人员股权奖励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支持对象

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人员

支持措施

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个人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5 年第 80 号)第一条。

申请途径

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电子税务局办理。

申请材料

无。

主管部门及咨询电话

市税务局:12366

市科技局高新技术与成果转化科:0745-2713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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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支持对象

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个人股东。

支持措施

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第三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 征管问题的公告》(2015 年第 80 号)第二条。

申请途径

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电子税务局办理。

申请材料

技术转让、开发书面合同及技术合同登记证明等材料。

主管部门及咨询电话

市税务局:12366

市科技局高新技术与成果转化科:0745-2713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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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国家级、省部级以及国际组织对科技人员颁发的科技奖 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支持对象

科技人员

支持措施

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 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技术方面的奖金, 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项

申请途径

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电子税务局办理。

申请材料

无。

主管部门及咨询电话

市税务局:12366

市科技局高新技术与成果转化科:0745-2713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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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创新服务篇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支持对象

1.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2.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3.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4.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5.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相关要求

6.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7.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8.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支持措施

自认定当年起,享受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政策依据

《科技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

申请途径

通过“科学技术部政务服务平台”在线申报。

申请材料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及其他书面材料

主管部门及咨询电话

省科技厅成果与区域处:0731-88988883

市科技局高新技术与成果转化科0745-2713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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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合同认定

支持对象

法人、个人和其他组织

支持措施

享受免征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科学技术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0〕第63号)、《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技术合同认定规则》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1〕253号)、《湖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操作规程>的通知》(湘科发〔2020〕74号)。

申请途径

通过科学技术部政务服务平台”完成网上申报登记,并向企业所在地登记点提交相关书面材料。

申请材料

依法已经生效的中文书面合同正本文本及有关附件;《技术合同认定规则》中要求申请人出具的其它文件和材料

主管部门及咨询电话

省科技厅成果与区域处:0731-88988883

市科技局高新技术与成果转化科0745-2713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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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

支持对象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2.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3.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类。

4.企业在填报上一年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5.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

6.符合第1-4项条件的企业,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则可直接确认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企业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企业近五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励;企业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企业近五年内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支持措施

享受提高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税收优惠。

政策依据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科技部火炬中心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火字〔2022〕67号)

申请途径

通过“科学技术部政务服务平台”在线申报。

申请材料

《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及相关证明文件

主管部门及咨询电话

省科技厅成果与区域处:0731-88988883

市科技局高新技术与成果转化科0745-2713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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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技术创新中心

支持对象

建设主体单位在该领域的科技创新优势突出、代表性强,改革创新积极性高建设力量集聚整合该领域内全国科研优势突出的高校、科研院所、骨干企业等,形成分工明确、有紧密利益捆绑的协同合作关系,共同开展协同攻关与成果转化;符合《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运行管理办法(暂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支持措施

科技部根据绩效评估结果给予后补助经费支持,省科技厅对企业新获批技术创新中心,连续三年给予每年500万元的支持。

政策依据

《科技部 财政部印发<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建设运行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国科发区〔2021〕17号)。

申请途径

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公共服务平台”进行网上填报。

申请材料

项目申报书及附件。

主管部门及咨询电话

省科技厅基础研究处:0731-88988891

市科技局科技人才与基础研究科0745-2711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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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

支持对象

孵化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发展方向明确,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机构实际注册并运营满3年,且至少连续2年报送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孵化场地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10000平方米;孵化器配备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孵化器拥有职业化的服务队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占机构总人数80%以上,每10家在孵企业至少配备1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1名创业导师;孵化器在孵企业中已申请专利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50%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占比不低于30%;孵化器在孵企业不少于50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3家;孵化器累计毕业企业应达到20家以上。

支持措施

享受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科技部关于印发<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区〔2018〕300号

申请途径

通过“科学技术部政务服务平台”在线申报。

申请材料

申报机构在线填报完成后下载打印申报书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提交至省科技厅

主管部门及咨询电话

省生产力促进中心:0731-88988998

省科技厅成果与区域处:0731-88988883

市科技局高新技术与成果转化科0745-2713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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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众创空间备案

支持对象

设立专门运营管理机构,运营时间满18个月,按科技部火炬中心要求上报统计数据,且满足《国家众创空间备案暂行规定》相关条件。

支持措施

享受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增值税等税收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科技部关于印发<发展众创空间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5〕297号)、《科技部火炬中心关于印发<国家众创空间备案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科火字〔2017〕120号)

申请途径

通过“科学技术部政务服务平台”在线申报。

申请材料

《国家备案众创空间申报书》及相关附件材料

主管部门及咨询电话

省生产力促进中心:0731-88988998

省科技厅成果与区域处:0731-88988883

市科技局高新技术与成果转化科0745-2713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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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认定

支持对象

在文化和科技融合发展领域取得突出成绩、在本领域处于领先地位且具有先导性和示范性优势的企业(或事业)单位。

支持措施

授予“国家级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称号。

政策依据

《科技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国家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科发高〔2018〕72号)

申请途径

通过科技部官网下载相关文件并填写,并联系市级科技主管部门申报

申请材料

《国家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申报表》及其他材料。

主管部门及咨询电话

省科技厅高新处:0731-88988817

市科技局高新技术与成果转化科:0745-2713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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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

支持对象

1.在湖南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的法人企业。

2.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中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

3.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企业职工总数包括企业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在职人员可以通过企业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或缴纳社会保险费来鉴别,兼职、临时聘用人员全年须在企业累计工作183天以上。

4.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中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

5.企业申请前2年度在进出口业务管理、贸易服务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6.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35%。

支持措施

享受减征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关于印发<湖南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湘科发〔2021〕124号)

申请途径

通过“科学技术部政务服务平台”在线申报。

申请材料

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申请表》相关证明文件

主管部门及咨询电话

省科技厅成果与区域处:0731-88988883

市科技局高新技术与成果转化科0745-2713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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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支持对象

依法设立,无严重违法失信记录;聘用外国人从事的岗位应是有特殊需要,国内暂缺适当人选,且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岗位;支付所聘用外国人的工资、薪金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法律法规规定应由行业主管部门前置审批的,需经过批准。

支持措施

聘用外国人来华工作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7号)第七条、《国务院审改办关于整合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事项意见的函》(审改办函〔2015〕95 号)。

申请途径

通过“科学技术部政务服务平台”在线提交申请,现场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申请表及其他资料。

主管部门及咨询电话

省科技厅外国专家服务处0731-88988067

市科技局科技人才与基础研究科:0745-2711655


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

支持对象

完成和应用推广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为推动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

支持措施

由国务院颁发证书和奖金,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特等奖奖金标准为150万元/项,一等奖奖金标准为30万元/项,二等奖奖金标准为15万元/项

政策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17〕55号)、《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国务院令第731号)、《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科学技术部令第13号)、《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制实施办法(试行)》(国科奖字〔2019〕37号)、《科技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国家科学技术奖奖金标准的通知》(国科发奖〔2019〕7号)。

申请途径

由提名单位、提名专家通过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综合业务管理平台”在线提交提名书。

申请材料

《国家科学技术奖专家提名申请表》、《国家科学技术奖单位提名汇总表》及其他资料。

主管部门及咨询电话

省科技厅奖励办:0731-88988877

市科技局高新技术与成果转化科0745-2713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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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创新创业大赛

支持对象

企业具有创新能力和高成长潜力,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发、制造、服务等业务,拥有知识产权且无产权纠纷企业经营规范、社会信誉良好、无不良记录,且为非上市企业企业年营业收入不超过2亿元人民币;符合年度大赛方案其他条件。

支持措施

择优向国家级投资基金等推荐大赛合作银行择优给予贷款授信支持择优推荐参选“创新人才推进计划”等相关计划,参加相关展览交流等活动促进与大企业的对接与合作;对获得全国赛一、二、三等奖的企业创办者或实际控制人,直接认定为“省科技创业领军人才”。

政策依据

国务院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意见》(国发〔2018〕32号)、《湖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精准服务企业科技政策>的通知》(湘科发〔2022〕22号)。

申请途径

通过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官网”在线提交申报资料,并参加答辩。

申请材料

在线申报并提交申报材料,不需要提交纸质申报材料。

主管部门及咨询电话

省科技厅高新处:0731-88988745   

市科技局高新技术与成果转化科0745-2713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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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技术创新中心

支持对象

牵头单位必须在技术上处于国内同行业领先地位,在申报领域方向具有省级以上创新平台支撑,研发投入、获得发明专利或PCT 国际专利处于国内同行业前列;拥有高水平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有承担过国家或省级重大研发项目的经验;单位领导班子创新意识强,已建立鼓励技术创新的相关制度,有较强的资源整合能力和技术转移扩散能力。牵头单位为企业的,须是行业的龙头企业,近三年平均研发经费不低于4000万元。

支持措施

从政策、资金、配套设施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支持。

政策依据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湘科发〔2020〕122号)

申请途径

通过“湖南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公共服务平台”在线申报。

申请材料

湖南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方案》及附件。

主管部门及咨询电话

省科技厅基础研究处:0731-88988891

市科技局科技人才与基础研究科0745-2711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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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院士专家工作站认定

支持对象

1.签约进站院士须为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

2.建站协议须体现“每名未退休院士受聘的院士工作站不超过1个、退休院士不超过3个,院士在每个工作站全职工作时间每年不少于3个月”相关规定内容。

3.依托单位为企业的,须在湖南省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生产经营状况良好,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规模以上企业,其近三年每年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例应达到4%以上。

4.符合《湖南省院士专家工作站认定管理办法》其他条件。

支持措施

对新认定的工作站,择优给予工作站引进的院士专家团队每个50-100万经费支持。

政策依据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19〕35号)《湖南省院士专家工作站认定管理办法》(湘组〔2018〕114号)

申请途径

通过“湖南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公共服务平台”在线申报

申请材料

在线申报并提交申报材料,不需要提交纸质申报材料。

主管部门及咨询电话

省科技厅智力引进处:0731-88988073

市科技局科技人才与基础研究科0745-2711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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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支持对象

1.在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

2.主营业务收入应在1亿元以上;有固定研发机构,研发人员在30人以上,其中牵头单位的固定研发人员不低于70%,中心主任每年在中心工作不得少于8个月;有较高的研发投入,为高新技术企业或研发经费不低于主营业务收入的3%

3.支持高成长性科技型企业,对成立三年以上、研发人员占单位总人数50%以上、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30%以上、具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主要从事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的科技企业,对资产规模、销售收入不作要求

4.其他条件符合《湖南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湘科〔2016〕108号)申报要求

支持措施

对年度评估为优秀的程技术研究中心,给予财政资金项目激励

政策依据

《湖南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湘科〔2016〕108号)、《湖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精准服务企业科技政策>的通知》(湘科发〔2022〕22号)。

申请途径

通过“湖南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公共服务平台”在线申报

申请材料

在线申报并提交申报材料,不需要提交纸质申报材料。

主管部门及咨询电话

省科技厅基础研究处:0731-88988891

市科技局科技人才与基础研究科0745-2711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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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

支持对象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湖南境内实际注册并运营满2年,报送上一年度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且满足《湖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管理办法》相关条件。

支持措施

对评价优秀、运营高效、发展良好的孵化器,在符合相关政策条件前提下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孵化器,并纳入省科技厅科技创新计划项目优先支持范畴。

政策依据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管理办法>的通知》(湘科发〔2021〕47号)

申请途径

通过“湖南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公共服务平台”在线申报。

申请材料

《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项目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

主管部门及咨询电话

省生产力促进中心:0731-88988998

省科技厅成果与区域处:0731-88988883

市科技局高新技术与成果转化科0745-2713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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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众创空间备案

支持对象

运营管理机构需在湖南省内注册,原则上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已实际开展运营满半年以上,且满足《湖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管理办法》相关条件。

支持措施

对评价优秀、运营高效、发展良好的众创空间,在符合相关政策条件前提下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众创空间,并纳入省科技厅科技创新计划项目优先支持范畴。

政策依据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管理办法>的通知》(湘科发〔2021〕47号)

申请途径

通过“湖南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公共服务平台”在线申报。

申请材料

《省级众创空间备案项目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

主管部门及咨询电话

省生产力促进中心:0731-88988998

省科技厅成果与区域处:0731-88988883

市科技局高新技术与成果转化科0745-2713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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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星创天地备案

支持对象

在湖南省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服务机构,具备一定运营管理和专业服务能力,具备基本的服务设施具有相应的产业背景和科技支撑具有多元化的人才服务队伍具有较好的创业孵化基础。

支持措施

对考核优秀的给予表彰,优先给予政策性补助和优先推荐为国家级星创天地

政策依据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星创天地建设实施细则>的通知》(湘科发〔2021〕29号)

申请途径

通过“湖南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公共服务平台”在线申报

申请材料

在线申报并提交申报材料,不需要提交纸质申报材料。

主管部门及咨询电话

省科技厅农村处:0731-88988677

市科技局农村与社会发展科技科0745-2718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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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新型研发机构备案

支持对象

在湖南省注册的,主要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成果转移转化(工程化产业化)以及研发服务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实体。具备进行研究、开发和试验所需要的仪器、装备和固定场地等基础设施,办公和科研场所不少于150平方米;拥有必要的测试、分析手段和工艺设备,且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100万元。具有稳定的研发经费来源,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支出不低于年收入总额的10%。具有稳定的研发队伍,研发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高校、科研机构的研发人员不少于20%。机构应有健全的决策、经营和管理制度,成熟的技术转让许可和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并具有持续的盈利能力和纳税能力。

支持措施

备案后,将在科技创新项目、平台、人才引进、科技奖励等科技创新资源方面予以重点支持。

政策依据

《科技部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国科发政〔2019〕313号)、《湖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湘科发〔2020〕67号)

申请途径

通过“湖南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公共服务平台”在线申报

申请材料

在线申报并提交申报材料,不需要提交纸质申报材料。

主管部门及咨询电话

省科技厅政策与体系处:0731-88988646

市科技局监督诚信与政策法规科    0745-2713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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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际科技创新合作基地申报

支持对象

1.依法在我省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质;

2.具有相对稳定的国际合作伙伴、合作项目和资金来源,有较高的国际化管理水平,拥有经验丰富的国际科技创新合作团队,境外合作方应具备相应的工作条件和合作保障;

 3.合作双方有明确的国际科技创新合作发展目标和合作机制,有明确的包含知识产权归属、权益分配、违约责任及争议处理方案等方面的合作协议,并严格遵守我国科技保密有关规定。

4.符合《湖南省国际科技创新合作基地管理办法》其他相关条件。

支持措施

评估结果为“优秀”的省国合基地,保留省国合基地资格并给予相应的后补助经费支持

政策依据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国际科技创新合作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湘科发〔2021〕8号)。

申请途径

通过“湖南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公共服务平台”在线申报

申请材料

在线申报并提交申报材料,不需要提交纸质申报材料。

主管部门及咨询电话

省科技厅国际与区域科技合作处:0731-88988830

市科技局科技人才与基础研究科0745-2711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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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认定

支持对象

湖南省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质,符合国家和我省相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近三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事业单位主业突出特色鲜明创新能力强管理规范。

政策依据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湖南省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单体类)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科发〔2020〕72 号)

申请途径

通过“湖南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公共服务平台”在线申报。

申请材料

《湖南省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认定申报表》及相关材料。

主管部门及咨询电话

省科技厅高新处:0731-88988817

市科技局高新技术与成果转化科0745-2713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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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省级科学技术普及基地备案

支持对象

面向公众从事《科普法》所规定的科普活动,所从事的业务主题鲜明、内容丰富,具有科普教育、宣传和引导作用。具有固定的科普展览场地,并定期更新、补充科普宣传展示内容。一般情况下应常年向社会公众开放。有稳定的专(兼)职科普工作管理人员和科普讲解员。有稳定的科普活动投入。有长远的科普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支持措施

可享受国家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等部门关于鼓励科普事业发展的相关优惠政策。省科技厅2年对省级科普基地开展一次绩效评价,对评价结果为“优秀”的,在申报省科普项目时,符合申报指南要求的,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支持。

政策依据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湖南省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级科学技术普及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湘科发〔2021〕143号)

申请途径

通过“湖南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公共服务平台”在线申报

申请材料

在线申报并提交申报材料,不需要提交纸质申报材料。

主管部门及咨询电话

省科技厅政策与体系处:0731-88988646

市科技局监督诚信与政策法规科    0745-2713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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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引才引智示范基地备案

支持对象

1.在湖南省境内依法注册成立1年以上,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2.申报单位在申报领域创新能力具有国内或省内领先水平,且在成果推广应用方面取得突出成效。

3.符合《湖南省引才引智示范基地管理办法》其他相关条件。

支持措施

择优推荐申报国家引才引智示范基地、高等学校学科创新引智计划;终期评估为“优秀”等次的将进行后补助。

政策依据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引才引智示范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湘科发〔2021〕6号)

申请途径

通过“湖南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公共服务平台”在线申报

申请材料

在线申报并提交申报材料,不需要提交纸质申报材料。

主管部门及咨询电话

省科技厅智力引进处:0731-88988073

市科技局科技人才与基础研究科0745-2711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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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认定

支持对象

依法在我省进行工商注册或事业单位登记,成立1年以上的独立法人机构或法人内设机构。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发展方向明确。 独立法人机构应主要从事技术转移相关(专业)活动、法人内设机构应具有开展技术转移的能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营业条件。独立法人机构人员在10人以上,法人内设机构人员在5人以上技术转移服务专职人员占从业人员总数的比例在70%以上。规章制度健全,服务程序规范。经营状况良好,服务业绩明显。具有良好的科研信用、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

支持措施

根据评价考核结果,对考核优秀的给予适当补助

政策依据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湘科发〔2020〕85号)

申请途径

通过“湖南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公共服务平台”在线申报。

申请材料

《技术转移示范机构项目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

主管部门及咨询电话

省生产力促进中心:0731-88988998

省科技厅成果与区域处:0731-88988883

市科技局高新技术与成果转化科0745-2713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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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两型产品认定

支持对象

依法登记注册的生产企业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近3年生产经营活动中无违法记录。

支持措施

认定的两型产品纳入《湖南省两型产品政府采购目录》

政策依据

《关于印发<湖南省政府采购两型产品认定办法>的通知》(湘财购〔2016〕6号)

申请途径

通过“湖南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公共服务平台”在线申报

申请材料

在线申报并提交申报材料,不需要提交纸质申报材料。

主管部门及咨询电话

省科技厅社发处:0731-88988881

市科技局农村与社会发展科技科0745-2718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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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自然科学奖

支持对象

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具有重大科学发现的组织和个人。

支持措施

由省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奖金分别为特等奖50万元、一等奖20万元、二等奖10万元、三等奖5万元。。

政策依据

《湖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92号)、《关于印发<湖南省科学技术奖提名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湘科发〔2021〕89号)

申请途径

由提名单位、提名专家通过湖南省科学技术奖励综合业务管理平台在线提交提名书。

申请材料

提名书主件及附件

主管部门及咨询电话

省科技厅奖励办:0731-88988877

市科技局高新技术与成果转化科0745-2713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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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技术发明奖

支持对象

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在产品、工艺、材料、器件及其系统等方面取得重大技术发明的组织和个人。

支持措施

由省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奖金分别为特等奖50万元、一等奖20万元、二等奖10万元、三等奖5万元。。

政策依据

《湖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92号)、《湖南省科学技术奖提名制实施办法(试行)》(湘科发〔2021〕89号)

申请途径

由提名单位、提名专家通过湖南省科学技术奖励综合业务管理平台在线提交提名书。

申请材料

提名书主件及附件

主管部门及咨询电话

省科技厅奖励办:0731-88988877

市科技局高新技术与成果转化科0745-2713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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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

支持对象

授予下列组织和个人

1.在实施技术创新项目中,研发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方法及其新系统,经应用推广,明显优于同类产品性能指标和技术经济指标或者对促进行业科技进步具有重大作用,且创造出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的;

2.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对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作出重要贡献,经实践检验,创造出显著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的;

3.在决策科学化、管理现代化研究中,取得创新成果,经实践检验,创造出显著社会效益、经济效益或者生态效益的;

4.在科学技术普及活动中,对提高全民科学素养、营造科技创新环境、弘扬科学创新精神等作出突出贡献的;

5.在实施国家安全项目中,为推进国防现代化建设、保障国家安全作出重大科学技术贡献的。

支持措施

由省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奖金分别为特等奖50万元、一等奖20万元、二等奖10万元、三等奖5万元。。

政策依据

《湖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92号)、《湖南省科学技术奖提名制实施办法(试行)》(湘科发〔2021〕89号)

申请途径

由提名单位、提名专家通过湖南省科学技术奖励综合业务管理平台在线提交提名书。

申请材料

提名书主件及附件

主管部门及咨询电话

省科技厅奖励办:0731-88988877

市科技局高新技术与成果转化科0745-2713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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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创新创业大赛

支持对象

在湖南省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上市企业;具有创新能力和高成长潜力,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发、制造和服务等业务,独立拥有知识产权且无产权纠纷;年营业收入不超过2亿元人民币;符合年度大赛方案的其他条件。

支持措施

对获得省创新创业大赛一、二、三等奖及优胜奖的立项项目分别给予100、50、30、10万元补助;对获得省赛一、二等奖和全国赛一、二、三等奖的企业创办者或实际控制人,直接认定为“省科技创业领军人才”;对上一年度已获得一定投资额度的省级参赛项目,可直接晋级半决赛,并择优推荐晋级全国赛。

政策依据

国务院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意见》(国发〔2018〕32号)、《湖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精准服务企业科技政策>的通知》(湘科发〔2022〕22号)。

申请途径

通过“湖南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公共服务平台”在线提交申报资料,并参加答辩。

申请材料

在线申报并提交申报材料,不需要提交纸质申报材料。

主管部门及咨询电话

省科技厅高新处:0731-88988745   

市科技局高新技术与成果转化科0745-2713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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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支持对象

1.依托单位为我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及发展前景较好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鼓励产学研合作联合申报。上年度固定资产规模不低于3000万元,近三年来每年年销售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

2.具有专门的研究开发机构。

3.具有技术水平高、工程化实践经验丰富的学科带头人和工程技术研发队伍。拥有15人以上的研发队伍,其中固定研发人员不低于60%,高中级技术职称人员比例不低于40%,有学术带头人梯队。

4.具备良好的科研设施和稳定的科研经费投入。研发经费不低于销售收入的3%。

5.具有较强的研发能力和自主研发成果。近三年承担市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1项以上;取得了准备进入中试或产业化的技术含量高的科技成果。

支持措施

在建设期满综合绩效评价为优秀的,在申报市级科技计划项目中给予重点倾斜;在市级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的基础上优先推荐申报省级以上科技创新平台。

申请途径

向怀化市科技局申报。

申请材料

《怀化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申报书》及相关附件材料。

主管部门及咨询电话

市科技局科技人才与基础研究科0745-2711655


怀化市星创天地

支持对象

1.具有明确的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应是企事业单位或社会服务机构,具备一定运营管理和专业服务能力,成立并实际运营一年以上。

2.具备基本的服务设施。有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的固定办公场所。

3.具有相应的产业背景和科技支撑。立足怀化农业优势主导产业和区域特色产业,建有一定规模的相对集中连片的成果转化示范基地或示范场地。有已建立“产学研”合作的技术支撑单位。

4.具有多元化的人才服务队伍。至少有3名以上创业导师(可兼职)和5名以上具有相应专业知识、技能人员的创业服务团队。

5.具有较好的创业孵化基础。已吸引入驻的创客、创业团队、初创企业或有稳定依托合作关系的涉农经济组织等不少于3个,运营良好,有较好的发展前景。针对创客、创业团队、初创企业和有稳定依托合作关系的涉农经济组织建立了相应的管理和运营制度。

支持措施

在建设期满综合绩效评价为优秀的,在申报市级科技计划项目中给予重点倾斜;在市级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的基础上优先推荐申报省级以上科技创新平台。

申请途径

向怀化市科技局申报。

申请材料

《怀化市星创天地申报书》及相关附件材料。

主管部门及咨询电话

市科技局农村与社会发展科技科0745-2718838

  


怀化市科技企业孵化器

支持对象

1.运营管理机构发展方向明确,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正常运营1年以上。

2.孵化场地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其中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75%以上。

3.配备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并有不少于1个的资金使用案例。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 8%。

4.拥有职业化的服务队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占机构总人数60%以上,每15家在孵企业至少配备1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1名创业导师。

5.在孵企业中已申请专利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30%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占比不低于 20%。

6.在孵企业不少于30家且每千平方米(实际使用)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 1.5家。

7.累计毕业企业 6 家以上。

支持措施

在建设期满综合绩效评价为优秀的,在申报市级科技计划项目中给予重点倾斜;在市级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的基础上优先推荐申报省级以上科技创新平台。

申请途径

向怀化市科技局申报。

申请材料

《怀化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书》及相关附件材料。

主管部门及咨询电话

市科技局高新技术与成果转化科0745-2713719


怀化市众创空间

支持对象

1.运营管理机构发展方向明确、模式清晰,具备可持续发展能力,正常运营半年以上。

2.有健全的运营管理制度。

3.拥有可自主支配服务场地,场地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或提供不少于20个创业工位。同时须具备公共服务场地和设施,提供的办公场地或工位和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众创空间总面积的75%。

4.年协议入驻创业团队和企业总数不低于10家,且入驻创业团队每年注册成为新企业数不低于5家。

5.每年有不少于2个典型孵化案例。

6.具备职业孵化服务队伍,至少3名以上具备专业服务人员,聘请至少3名以上专兼职导师,形成规范化服务流程。

7.应具备为入驻创业团队和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能力, 每年获得投融资的创业团队和企业数量不低于2家。

8.能够向创业者提供技术创新、成果转化、知识产权、科技金融、信息咨询、创业辅导等服务。每年开展的创业沙龙、路演、创业大赛、创业教育培训等活动不少于5场次。每年获得投融资的创业团队和企业数量不低于2家。

支持措施

在建设期满综合绩效评价为优秀的,在申报市级科技计划项目中给予重点倾斜;在市级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的基础上优先推荐申报省级以上科技创新平台。

申请途径

向怀化市科技局申报。

申请材料

《怀化市众创空间申报书》及相关附件材料。

主管部门及咨询电话

市科技局高新技术与成果转化科0745-2713719


怀化市科普基地

支持对象

1.面向公众从事《科普法》所规定的科普活动,所从事的业务主题鲜明、内容丰富,具有科普教育、宣传和示范作用。

2. 具有固定的科普展览场地,并定期更新、补充科普宣传展示内容。配备了满足科普活动需要的音像、演示、实践设备和器材、模型等。

3. 一般情况下应常年向社会公众开放。

4. 配备有稳定的专(兼)职科普工作管理人员和科普讲解员,组建了一定规模的科普志愿小分队。

5. 有稳定的科普活动投入,科普经费列入单位年度预算,保证科普活动正常开展。

6. 重视科普工作,有长远的科普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建立了比较健全的相关管理制度。

支持措施

在建设期满综合绩效评价为优秀的,在申报市级科技计划项目中给予重点倾斜;在市级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的基础上优先推荐申报省级以上科技创新平台。

申请途径

向怀化市科技局申报。

申请材料

《怀化市科普基地申报书》及相关附件材料。

主管部门及咨询电话

市科技局监督诚信与政策法规科    0745-2713812


科技计划项目篇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

支持对象

具有较强科研能力和条件、运行管理规范、在中国大陆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企业

支持措施

给予项目资金支持。

政策依据

《科技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科发资〔2017〕152号)、《财政部 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178号)。

申请途径

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公共服务平台”进行网上填报。

申请材料

项目申报书及附件。

主管部门及咨询电话

省科技厅资配处0731-88988810

市科技局科技规划与资源配置科0745-2712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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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

支持对象

在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投资企业(注册资本或净资产应不低于5000万元)或创业投资管理企业(注册资本应不低于500万元)。

支持措施

通过设立创业投资子基金的方式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对子基金的出资比例为子基金总额的10%-30%。

政策依据

《关于印发<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176号)、《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设立创业投资子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科发财〔2014〕229号)、《科技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创业投资子基金变更事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科发区〔2021〕46号)。

申请途径

通过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创业投资子基金在线申报系统”在线提交。

申请材料

申请书及附件。

主管部门及咨询电话

省科技厅成果与区域处:0731-88988883

市科技局高新技术与成果转化科0745-2713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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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项目

支持对象

在湘具有法人资格并具备研发能力的企事业单位。中央在湘高校、科研院所等中央预算单位及企业不在支持范围。

支持措施

项目主要采取前资助支持方式。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科技部关于印发<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204号)

申请途径

通过“湖南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公共服务平台”在线申报

申请材料

在线申报并提交申报材料,不需要提交纸质申报材料。

主管部门及咨询电话

省科技厅成果与区域处:0731-88988883

市科技局高新技术与成果转化科0745-2713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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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

支持对象

在湖南省境内注册,具备开展省自科基金项目研究所必要的条件,运行管理规范,科研诚信良好,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校、科研院所、企业、新型研发机构及其他社会组织

支持措施

项目主要采取前资助支持方式每项支持5万元-50万元。

政策依据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科技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创新型省份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教〔2019〕 22号)、《湖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科技创新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湘科发〔2020〕69号)、《湖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湘科发〔2020〕126号)

申请途径

通过“湖南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公共服务平台”在线申报

申请材料

在线申报并提交申报材料,不需要提交纸质申报材料。

主管部门及咨询电话

省科技厅基金办:0731-88988701  88988757

市科技局科技人才与基础研究科0745-2711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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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科技重大专项项目

支持对象

项目牵头申报单位应为湖南省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或企业;具有完成项目必备的组织能力、人才条件、基本技术装备和配套资金能力;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运行管理规范;具有良好的科研信用、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无在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失信行为记录和相关社会领域信用“黑名单”记录;符合申报指南其他条件。

支持措施

每项支持不低于1000万元

政策依据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科技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创新型省份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教〔2019〕 22号)、《湖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科技创新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湘科发〔2020〕69号)、《湖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精准服务企业科技政策>的通知》(湘科发〔2022〕22号)

申请途径

通过“湖南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公共服务平台”在线申报

申请材料

在线申报并提交申报材料,不需要提交纸质申报材料。

主管部门及咨询电话

省科技厅重大专项处:0731-88988803

市科技局科技规划与资源配置科0745-2712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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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

支持对象

在湖南省境内注册成立并正常运营1年以上,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和科研条件,运行管理规范,信用状况良好,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校、科研院所、企业、新型研发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等。国家机关不得牵头或参与项目申报。

支持措施

每项支持不超过300万元。

政策依据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科技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创新型省份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教〔2019〕 22号)、《湖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科技创新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湘科发〔2020〕69号)、《湖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精准服务企业科技政策>的通知》(湘科发〔2022〕22号)

申请途径

通过“湖南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公共服务平台”在线申报

申请材料

在线申报并提交申报材料,不需要提交纸质申报材料。

主管部门及咨询电话

省科技厅资配处:0731-88988756

市科技局科技规划与资源配置科0745-2712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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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高新技术产业科技创新引领计划项目

支持对象

湖南省内注册成立并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企业,且运行管理规范、科研诚信良好,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或已备案科技型中小企业或上年度研发经费投入强度在3%以上。

支持措施

采取前资助或后补助支持方式,省财政科技资金资助不超过项目研发总投入的10%,原则上每项支持100万元-300万元。

政策依据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科技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创新型省份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教〔2019〕 22号)、《湖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科技创新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湘科发〔2020〕69号)

申请途径

通过“湖南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公共服务平台”在线申报

申请材料

在线申报并提交申报材料,不需要提交纸质申报材料。

主管部门及咨询电话

省科技厅高新处:0731-88988745   

市科技局高新技术与成果转化科0745-2713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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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湖湘青年英才支持计划

支持对象

在湖南省内创新创业的优秀青年,且符合申报通知相关条件。

支持措施

给予经费补助。

政策依据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科技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创新型省份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教〔2019〕 22号)、《湖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科技创新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湘科发〔2020〕69号)《中共湖南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级人才计划优化整合方案>的通知》(湘人才发〔2021〕6号)、《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芙蓉人才行动计划〉的通知》(湘办发〔2017〕42号)、《关于印发<湖南省湖湘青年英才支持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湘团联〔2015〕39号)

申请途径

通过“湖南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公共服务平台”在线申报。

申请材料

在线申报并提交申报材料,不需要提交纸质申报材料。

主管部门及咨询电话

省科技厅智力引进处:0731-88988073

市科技局科技人才与基础研究科0745-2711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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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企业科技创新创业团队支持计划

支持对象

在湖南省内创新创业的优秀企业团队,且符合申报通知相关条件。

支持措施

给予经费支持。

政策依据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科技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创新型省份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教〔2019〕 22号)、《湖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科技创新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湘科发〔2020〕69号)《湖南省省级人才计划优化整合方案》(湘人才发〔2021〕6号)和《湖南省企业科技创新创业团队支持计划实施办法》(湘人才发〔2020〕7号)

申请途径

通过“湖南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公共服务平台”在线申报。

申请材料

《湖南省企业科技创新创业团队申报书》及附件。

主管部门及咨询电话

省科技厅智力引进处:0731-88988073

市科技局科技人才与基础研究科0745-2711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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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企业科技特派员计划项目

支持对象

在我省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信用记录良好,经认定并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经评价备案并在有效期内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有创新需求的传统生产制造企业、入驻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初创期企业、境外高层次科技人才注册成立企业等省内中小微企业。

支持措施

每项统筹支持经费20万元。

政策依据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科技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创新型省份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教〔2019〕 22号)、《湖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科技创新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湘科发〔2020〕69号)《关于组织开展湖南省企业科技特派员工作的通知》(湘科发〔2021〕62号)、《湖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精准服务企业科技政策>的通知》(湘科发〔2022〕22号)

申请途径

通过“湖南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公共服务平台”在线申报。

申请材料

在线申报并提交申报材料,不需要提交纸质申报材料。

主管部门及咨询电话

省科技厅高新处:0731-88988745   

市科技局高新技术与成果转化科0745-2713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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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技术攻关“揭榜挂帅”项目

揭榜条件

1.揭榜方应为我国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企业等法人单位,或相关单位组成的联合体。

2.具有较强的研发实力、科研条件和团队力量等,在相关领域具有良好科研业绩,有能力完成榜单任务;

3.应具有良好的科研道德和社会诚信,近三年内无不良信用和违法行为;

4.满足发榜单位提出的具体需求;

5.与发榜方存在关联交易的不得参与揭榜。

支持措施

“揭榜挂帅”项目按照不低于发榜方与揭榜方签订的揭榜协议(技术合同)总金额40%的比例给予发榜方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政策依据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科技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创新型省份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教〔2019〕 22号)、《湖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科技创新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湘科发〔2020〕69号)湖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精准服务企业科技政策>的通知》(湘科发〔2022〕22号

申请途径

通过“湖南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公共服务平台”在线申报

申请材料

在线申报并提交申报材料,不需要提交纸质申报材料。

主管部门及咨询电话

省科技厅资配处:0731-88988751

市科技局科技人才与基础研究科07452711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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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特派员服务乡村振兴项目

支持对象

科技特派员创办、领办或服务的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企业或社团服务组织,且应在湘注册并成立一年以上(以通知发布之日起算),鼓励产学研合作。

支持措施

项目主要采取前资助支持方式,省财政科技资金每项支持10-20万元。

政策依据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科技创新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湘科发〔2020〕69号)、《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科技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创新型省份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教〔2019〕22号)、《湖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精准服务企业科技政策>的通知》(湘科发〔2022〕22号)。

申请途径

通过“湖南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公共服务平台”在线申报

申请材料

在线申报并提交申报材料,不需要提交纸质申报材料。

主管部门及咨询电话

省科技厅农村处:0731-88988677

市科技局农村与社会发展科技科0745-2718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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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科普专题项目

支持对象

热心科普工作及公益事业,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完成申报项目;具有完成项目必备的人力条件技术装备;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其他条件符合年度申报通知要求。

支持措施

每项支持专项资金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

政策依据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科技创新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湘科发〔2020〕69号)、《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科技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创新型省份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教〔2019〕22号)

申请途径

通过“湖南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公共服务平台”在线申报

申请材料

在线申报并提交申报材料,不需要提交纸质申报材料。

主管部门及咨询电话

省科技厅政策与体系处:0731-88988646

市科技局监督诚信与政策法规科 0745-2713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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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研发财政奖补资金申报

支持对象

1.在湖南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诚信经营、依法纳税的企业。

2.按照有关要求,完成企业研发准备金制度和上年度奖补资金分配使用情况备案并审核通过。

3.两个纳税年度均已按要求申报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4.规模以上企业应按统计部门要求完成研发报统及核准。

5.无财政资金使用违纪、违规、违法行为。

支持措施

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建有省级及以上研发平台且考核优秀的企业、首次纳入奖补范围的企业,年度奖补最高1000万元;符合条件的其他企业,年度奖补最高500万元。

政策依据

《湖南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湖南省支持企业研发财政奖补办法》的通知》(湘财教〔2018〕1号)

申请途径

通过“湖南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公共服务平台”在线申报

申请材料

在线申报并提交申报材料,不需要提交纸质申报材料。

主管部门及咨询电话

省科技厅资配处0731-88988810

市科技局科技规划与资源配置科0745-2712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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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双向补贴

支持对象

已加盟湖南省科研设施和科研仪器开放共享服务平台,并对外提供了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服务的管理单位利用湖南省科研设施和科研仪器开放共享服务平台上的科研设施和仪器开展了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等科技创新活动的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团队(个人)。

支持措施

对将科研设施和仪器纳入湖南省开放共享服务平台提供服务的企业,按照5%的比例进行补贴,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企业使用加盟平台科研设施和仪器而产生的费用,符合条件的按政策予以补贴,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政策依据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促进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5〕68号)、《湖南省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双向补贴实施细则(试行)》(湘科发〔2018〕44号)、《湖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精准服务企业科技政策>的通知》(湘科发〔2022〕22号)。

申请途径

通过“湖南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公共服务平台”在线申报

申请材料

在线申报并提交申报材料,不需要提交纸质申报材料。

主管部门及咨询电话

省科技厅基础研究处:0731-88988891

市科技局科技人才与基础研究科0745-2711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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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自然科学怀化联合基金项目

支持对象

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依托单位。

支持措施

资助金额为5万元/项或者10万元/项。

政策依据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科技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创新型省份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教〔2019〕 22号)、《湖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科技创新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湘科发〔2020〕69号)、《湖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湘科发〔2020〕126号)

申请途径

通过“湖南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公共服务平台”在线申报,并经怀化市科技局初审。

申请材料

《湖南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报书及相关附件材料。

主管部门及咨询电话

省科技厅基金办:0731-88988701  88988757

市科技局科技人才与基础研究科0745-2711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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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市重点项目攻关“揭榜挂帅”项目

揭榜条件

符合规定条件的独立法人单位。

支持措施

每个项目最高按发榜金额的15%给予资助,不超过20万元。

政策依据

中共怀化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 关于印发<怀化市重点项目攻关“揭榜挂帅”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怀人才发〔2022〕1 号)

申请途径

向怀化市科技局申请。

申请材料

“揭榜挂帅”项目申报书相关附件材料。

主管部门及咨询电话

市科技局科技人才与基础研究科0745-2711655


科研经费管理


科研项目资金开支范围

政策内容

项目资金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组成。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

设备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开放共享、自主研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避免重复购置。

业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发生的测试化验加工、燃料动力、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和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以及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等。项目聘用人员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由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等纳入劳务费科目开支。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不得支付给参与本项目及所属课题研究和管理的相关人员,其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间接费用是指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承担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电、气、暖等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间接费用按照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使用。其中,500万元以下的部分,间接费用比例为不超过30%,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不超过25%,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不超过20%;对数学等纯理论基础研究项目,间接费用比例进一步提高到不超过60%。项目承担单位可将间接费用全部用于绩效支出,并向创新绩效突出的团队和个人倾斜。

政策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财政部 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1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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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项目资金调剂范围和程序

政策内容

财政资金预算确有必要调剂时,应当按照以下调剂范围和权限,履行相关程序:

(一)项目预算总额调剂,项目预算总额不变、课题间预算调剂,变更项目承担单位、项目参与单位,由项目承担单位逐级向项目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审核评估后,按有关规定批准。

   (二)项目预算总额不变、项目参与单位之间预算调剂的,由项目牵头单位审批,报项目管理部门备案;项目预算总额不变,设备费预算调剂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由项目单位统筹考虑现有设备配置情况和科研项目实际需求,及时办理审批手续。  

(三)除设备费外的其他直接费用调剂,由项目负责人或参与单位的研究任务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安排。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完善内部管理制度。

  (四)项目间接费用预算总额不得调增,经项目承担单位与项目负责人协商一致后,可调减用于直接费用;项目间接费用总额不变、项目参与单位之间调剂的,由项目承担单位与参与单位协商确定。

 对于项目其他来源资金总额不变、不同单位之间调剂的,由项目牵头单位自行审批实施,报项目管理部门备案。

政策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财政部 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178号)。

咨询电话

市科技局监督诚信与政策法规科: 0745-2713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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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计划项目事项变更

政策内容

1.项目变更分为重大事项变更和一般事项变更。

重大事项变更是指项目执行期内调剂预算总额和参与单位间预算,调整执行进度,增减参与单位,以及因不可抗力因素或其他客观原因确需调整牵头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考核指标等重大事项变更。

一般事项变更是指项目执行期内未列入重大事项变更情形的其他一般性事项变更,如项目实施的科研团队、研究方案、技术路线等事项调整,以及科目间经费调剂。

2.重大事项变更由项目承担单位逐级向项目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评估后,按有关规定批准。

一般事项变更按照负责人提出申请、承担单位内部公示,承担(牵头)单位审批和意见批复的程序办理。其中,除设备费外的其他直接费用调剂,由项目负责人或参与单位的研究任务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安排。

政策依据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科技创新计划项目变更、终止和结题工作程序的通知》(湘科计〔2021〕7号)、《怀化市科技计划项目动态调整工作规程》(怀科发〔2022〕1号)。

咨询电话

市科技局监督诚信与政策法规科: 0745-2713812

科研项目资金管理使用“十不得”行为

政策内容

科研项目资金管理使用不得存在以下行为:

1.编报虚假预算;

2.未对项目资金进行单独核算;

3.列支与本项目任务无关的支出;

4.未按规定执行和调剂预算、违反规定转拨项目资金;

5.虚假承诺其他来源资金;

6.通过虚假合同、虚假票据、虚构事项、虚报人员等弄虚作假,转移、套取、报销项目资金;

7.截留、挤占、挪用项目资金;

8.设置账外账、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等;

9.使用项目资金列支应当由个人负担的有关费用和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

10.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177号)、《财政部 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178号)。

咨询电话

市科技局监督诚信与政策法规科: 0745-2713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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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活动实施单位违规行为认定

政策内容

科学技术活动实施单位的违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在科学技术活动的申报、评审、实施、验收、监督检查和评估评价等活动中提供虚假材料,组织“打招呼”“走关系”等请托行为;

(二)管理失职,造成负面影响或财政资金损失;

(三)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科学技术活动管理合同约定的主要义务;

(四)隐瞒、迁就、包庇、纵容或参与本单位人员的违法违规活动;

(五)未经批准,违规转包、分包科研任务;

(六)截留、挤占、挪用、套取、转移、私分财政科研资金;

(七)不配合监督检查或评估评价工作,不整改、虚假整改或整改未达到要求;

(八)不按规定上缴应收回的财政科研结余资金;

(九)未按规定进行科技伦理审查并监督执行;

(十)开展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的科学技术活动;

(十一)违反国家科学技术活动保密相关规定;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相关违规行为。

政策依据

《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学技术部令第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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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人员违规行为认定

政策内容

科学技术人员的违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在科学技术活动的申报、评审、实施、验收、监督检查和评估评价等活动中提供虚假材料,实施“打招呼”“走关系”等请托行为;

(二)故意夸大研究基础、学术价值或科技成果的技术价值、社会经济效益,隐瞒技术风险,造成负面影响或财政资金损失;

(三)人才计划入选者、重大科研项目负责人在聘期内或项目执行期内擅自变更工作单位,造成负面影响或财政资金损失;

(四)故意拖延或拒不履行科学技术活动管理合同约定的主要义务;

(五)随意降低目标任务和约定要求,以项目实施周期外或不相关成果充抵交差;

(六)抄袭、剽窃、侵占、篡改他人科学技术成果,编造科学技术成果,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

(七)虚报、冒领、挪用、套取财政科研资金;

(八)不配合监督检查或评估评价工作,不整改、虚假整改或整改未达到要求;

(九)违反科技伦理规范;

(十)开展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的科学技术活动;

(十一)违反国家科学技术活动保密相关规定;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相关违规行为。

政策依据

《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学技术部令第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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