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6-20 11:56 信息来源:必赢国际官网地址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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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明确乡镇人民政府
居民自建房消防安全管理有关职能职责
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相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特别是居民自建房安全有关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统筹发展和安全,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强化部门指导监督责任,压实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协同联控、全链管控、闭环封控的工作体系,推动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常态长效,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实施工作的意见》(湘政办发〔2023〕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各乡镇人民政府居民自建房消防安全管理有关职能职责明确如下:
一、工作职责
1.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属地责任,负责本辖区内居民自建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居民自建房的安全进行日常监管,开展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宣传,建立健全房屋安全管理员、网格化动态管理等制度,及时制止违法建设和其他危害房屋安全的行为。
2.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省人民政府命令、决定,实施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的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有关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对建筑面积小于300平方米的公众聚集场所(不含公共娱乐场所),实施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3.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辖区内居民自建房的安全状况进行定期排查;对城乡接合部、城中村、安置区、学校和医院周边、产业园区、旅游景区、地质灾害易发区等重点区域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并加强日常巡查。
4.通过排查和日常巡查发现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的,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向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提出书面处置意见。
5.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利用平台对居民自建房用地、规划、建设、使用等进行监督管理。
6.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相关责任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各乡镇人民政府接受县消防救援大队的指导,加强经营性居民自建房以及改变使用用途的居民自建房的消防安全管理,督促落实用火用电、消防设施器材配置保养、安全疏散、防火分隔等规定,不得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
二、工作内容
(一)授权、委托执法机构。县消防救援大队根据全县消防行政执法实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根据县政府的统一部署,细化明确授权、委托消防执法事项,乡镇人民政府在授权权限范围内行使相关消防监督执法职权,在委托权限范围内行使相关行政许可权。
(二)授权、委托执法主体。各乡镇结合本区域行政执法工作实际,至少选配2名具有行政执法资格证、有执法工作经历的人员为专职消防行政执法人员,健全消防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和执法工作制度,明确消防监督执法工作归口单位及职责,配齐必要办公设施;可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提供专业指导;可选配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人员为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选配辅助执法员。各乡镇选配的消防行政执法人员和消防监督检查人员,须经具备执法岗位资格,方可履行相应的消防监督执法职权。
(三)授权执法权限。1.监督检查权。各乡镇按照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居民自建房内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行使监督检查。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责令责任单位和个人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2.行政处罚权。各乡镇按照居民自建房消防执法事项,对检查发现的单位和个人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四)委托执法权限。依据《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有关规定,乡镇受县消防救援大队委托办理经营性自建房部分消防行政许可,对符合国家消防工程技术标准的经营性自建房,受委托乡镇可以提请以县消防救援大队的名义开展消防行政许可的办理工作。
(五)授权执法责任。各乡镇应在授权权限范围行使行政执法职权,不得超越职权或将被授权行政执法职权再次授权其他组织和个人行使,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各乡镇自行承担。
(六)委托执法责任。受委托单位因违法导致行政执法错误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单位承担,委托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根据受委托人的过错责任大小,依法予以追究相关责任。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开展行政执法行为时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以及委托单位的相关执法制度的要求。严格按照委托执法的有关规定,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制作行政执法文书。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者超越委托权限,乱施行政许可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保障。消防授权执法工作是落实《关于加快推进消防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湖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和《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加强城乡消防监管的一项重要举措。各乡镇要根据现行的管理体制和行政执法现状,结合基层综合执法机构改革,认真做好本区域消防授权执法工作,推动政府职能转变与管理创新,确保授权执法事项、权责落实到位;要将消防授权执法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对机关事业编制外的专兼职消防执法人员给予一定的岗位补助。
(二)加强培训指导。各乡镇要切实加强消防监督执法队伍建设,选配素质好、能力强的干部到行政执法岗位。县消防救援大队每年应组织各乡镇消防行政执法人员和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开展不少于5天的执法业务培训,每季度组织监督员深入各乡镇实地指导不得少于1次,切实增强执法人员依法行政和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
(三)加大检查力度。各乡镇要全面履行消防监管职责,加大检查力度,建立常态化消防安全检查机制,开展经常性消防安全检查,火灾多发季节、重大节假日期间要开展针对性防火检查。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乡镇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场督促整改,依法查处。
(四)加强执法监督。各乡镇要建立行政执法检查、执法公开、违法投诉举报、案件报告以及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等工作制度,开展行之有效的执法监督活动,及时发现并纠正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出现的过错。各乡镇消防行政执法人员开展的所有消防行政执法行为,应同步应用执法记录仪和执法场所音频监控,实现监督全覆盖,相关资料应及时归档。案件办理完毕后应及时归档。
附件1:乡镇人民政府居民自建房消防责任清单
附件2:乡镇消防安全检查记录与责令改正通知书
附件3:乡镇火灾隐患或消防违法行为移交表
附件4:委托乡镇执法下放事项清单
附件5: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记录表
会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6月20日
附件1
乡镇人民政府居民自建房消防责任清单
编号 |
责任事项 |
责任依据 |
备注 |
1 |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属地责任,负责本辖区内居民自建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居民自建房的安全进行日常监管,开展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宣传,建立健全房屋安全管理员、网格化动态管理等制度,及时制止违法建设和其他危害房屋安全的行为。 |
《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 |
|
2 |
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省人民政府命令、决定,实施县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负责的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有关行政处罚。 |
《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款 |
|
3 |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辖区内居民自建房的安全状况进行定期排查;对城乡接合部、城中村、安置区、学校和医院周边、产业园区、旅游景区、地质灾害易发区等重点区域每年进行一次全民排查,并加强日常巡查。 |
《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 |
|
4 |
通过排查和日常巡查发现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向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提出书面处置意见。 |
《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 |
|
5 |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利用平台对居民自建房用地、规划、建设、使用等进行监督管理。 |
《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十二条 |
|
6 |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相关责任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
《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十四条 |
|
7 |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二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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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乡镇人民政府接受县级消防救援部门的指导,加强经营性居民自建房以及改变使用用途的居民自建房的消防安全管理,督促落实用火用电、消防设施器材配置保养、安全疏散、防火分隔等规定,不得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 |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实施工作的意见》(湘政办发〔2023〕7号)第6条:加强经营性居民自建房消防安全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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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机关、应急管理等部门,加强消防宣传教育。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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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八条 |
|
11 |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消防工作的领导,采取措施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组织建立和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条 |
|
12 |
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一条 |
|
13 |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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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消防组织建设,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加强消防技术人才培养,增强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的能力。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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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乡镇人民政府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工作,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二)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业务经费支出。 (三)将消防安全内容纳入乡镇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并严格组织实施。 (四)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等职能,并开展消防宣传、防火巡查、隐患查改。 (五)因地制宜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措施和要求,加强消防宣传培训和应急疏散演练。 (六)部署消防安全整治,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将重大火灾隐患、区域性火灾隐患和公共消防设施缺失、损坏等情况及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 (七)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约,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开展防火安全检查、消防宣传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提高城乡消防安全水平。 (八)组织或者协助做好火灾事故和其他灾害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
《湖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湘政办发〔2018〕36号)第七条
|
|
16 |
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当组织实施消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部署要求,定期研究部署消防工作,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消防安全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分管消防安全的负责人应当协助主要负责人,综合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督促检查各有关部门、下级政府落实消防工作的情况。班子其他成员要定期研究部署分管领域的消防工作,组织工作督查,推动分管领域火灾隐患排查整治。 |
《湖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湘政办发〔2018〕36号)第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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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乡镇消防安全检查记录
乡镇名称(盖章): 编号:*(*)〔 〕第000*号
被检查单位 (场所)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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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时间 |
年 月 日 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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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 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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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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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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层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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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层面积(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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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面积(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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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结构 |
□框架 □砖混 □砖木 □木结构□钢结构 □简易搭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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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 防 安 全 管 理 |
1.是否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
□是 □否 □不涉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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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是否组织员工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演练。 |
□是 □否 □不涉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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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是否定期开展防火检查。 |
□是 □否 □不涉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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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电气线路使用情况。 |
□是 □存在电气线路私拉乱接现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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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是否存在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问题。 |
□否 □是 □不涉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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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是否存在违章电焊、气焊或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情况。 |
□否 □是 □不涉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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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是否存在违规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情况。 |
□否 □是 □不涉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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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是否使用可燃易燃材料装修情况。 |
□未使用 □使用聚氨酯泡沫 □使用泡沫夹芯彩钢板 □大量使用塑料绿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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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 防 设 施 情 况 |
1.消防车通道情况。 |
□畅通 □被堵塞、占用 □不涉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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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情况。 |
□畅通 □占用、堵塞 □锁闭安全出口 □停放电动自行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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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配置情况。 |
□正常 □损坏 □配置不足 □不涉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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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防火门设置情况。 |
□正常 □常闭式防火门常开 □损坏□不涉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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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灭火器配置情况。 |
□正常 □压力不足或失效 □配置不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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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室内消火栓配置情况。 |
□有水 □无水 □不涉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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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的具体 消防安全隐 患问题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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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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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人员 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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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检查单位(场所) 消防安全负责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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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处印制乡镇人民政府名称)
责令立即改正通知书
XX即字〔 〕第 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我 于 年 月 日对你单位(场所)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发现存在下列第 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现责令立即改正:
□1.□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
□2.□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
□3.□损坏/□挪用消防设施、器材;
□4.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5.□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6.□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占用防火间距;
□7.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
□8.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
□9.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
□10.□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
□11.人员密集场所外墙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12.其他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
具体问题:
你单位(场所)应当采取措施,确保消防安全。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将依法予以处罚。
年 月 日
被检查单位(场所)签收: 年 月 日
一式两份,一份交被检查单位(场所),一份存档。
(此处印制乡镇人民政府名称)
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XX限字〔 〕第 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我 于 年 月 日对你单位(场所)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发现存在下列第 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1.未依法进行□消防设计备案/□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2.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未保持完好有效;
□3.□损坏/□挪用/□擅自拆除消防设施、器材;
□4.□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5.□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占用防火间距;
□6.□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
□7.人员密集场所外墙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8.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不合格/□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
□9.□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10.不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11.其他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
具体问题:
对上述第 项,责令你单位(场所)于 年 月 日前改正;第 项,责令你单位(场所)于 年 月 日前改正。
改正期间,你单位(场所)应当采取措施,确保消防安全。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将依法予以处罚。
年 月 日
被检查单位(场所)签收: 年 月 日
一式两份,一份交被检查单位(场所),一份存档。
附件3
乡镇火灾隐患或消防违法行为移交表
乡镇名称(盖章):
被检查单位 (场所)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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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场所) 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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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负责人及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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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场所)存在火灾隐患或违法行为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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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 检查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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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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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隐患或违法行为移交情况 |
乡镇移交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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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消防救援大队接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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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交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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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收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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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此表用于乡镇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或违法行为超出法定职权及被委托权限,需移交县市区消防救援大队时所用;2.此表一式二份,乡镇、县市区消防救援大队各存一份。 |
附件4
委托乡镇执法下放事项清单
序号 |
委托单位 |
受委托单 位 |
委托事项 |
委托事项类型 |
委托依据 |
委托权限 |
1 |
会同县消防救援大队 |
xx乡镇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行政许可权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 3.《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第四条 |
居民自建房内建筑面积小于300平方米的公众聚集场所,不含公共娱乐场所。 |
附件5
会同县消防救援大队
编号:会消安检字〔 〕 号
消防监督人员(签名): 检查时间:年 月 日 时至 时
场所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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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所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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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项目 |
抽查具体情况(逐项实施抽查,逐一记录发现的消防安全事项,未发现或者无此项目的如实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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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责任 |
重要事项:□未依法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未明确相应职责的 . □未依法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未明确相应职责的 其他事项: |
。 具体情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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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技术条件 |
一、总平面布局 |
重要事项:□场所所在建筑和其他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被占用无法当场改正的。 □场所所在建筑未按消防技术标准设置消防车道,或者消防车道不能满足消防车通行,无法当场改正的。 □场所所在建筑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不能满足消防扑救作业条件,无法当场改正的。 其他事项: |
, 具体情形: |
|
二、平面布置 |
重要事项: □场所位置的设置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 其他事项: |
具体情形: |
|
三、防火分区及防火分隔 |
重要事项:□场所的防火分区设置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 □场所的防火墙、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等防火分隔设施被拆除或者损坏,无法当场改正的。 □场所的电缆井、管道井等穿越楼板处的防火封堵材料选用或者填塞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无法当场改正的。 其他事项: |
抽查部位: 具体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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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安全疏散 |
重要事项:□场所未按消防技术标准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的。 □场所的安全出口数量、间距,疏散门形式、开启方向等设置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 □场所的疏散楼梯间设置形式、防火分隔、前室面积穿越管线等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 □场所的疏散距离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 □场所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疏散走道宽度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 □场所未按消防技术标准设置避难走道、避难间、避难层,或者避难走道、避难间、避难层被占用,无法当场改正的。 □场所在门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无法当场改正的。 其他事项: |
抽查部位: 具体情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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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内部装修 |
重要事项:□场所违反消防技术标准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的。 其他事项: |
、 抽查部位: 具体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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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消防水源 |
重要事项:□场所所在建筑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应当设置消防水池、消防水箱、消防水泵房而未设置的。 □场所所在建筑消防水泵房设置位置、耐火等级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 □场所所在建筑消防水泵房疏散门不能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的。 其他事项: |
抽查部位: 具体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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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室外消火栓系统和水泵接合器 |
重要事项: □场所所在建筑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应当设置而未设置的。 □场所所在建筑管网无水,或者栓口压力等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规定,无法正常供水的。 其他事项: |
抽查部位: 具体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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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室内消火栓系统 |
重要事项: □场所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应当设置而未设置的。 □场所管网无水,或者栓口压力等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规定,无法正常供水的。 □场所所在建筑消防水泵无法联动控制启动,或者无法在消防水泵房现场启动,或者无法在消防控制室远程启动,且无法当场改正的。 其他事项: |
抽查部位: 具体情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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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
重要事项: □场所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应当设置而未设置的。 □场所管网无水,或者末端试水装置压力等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规定,无法正常供水的。 □场所所在建筑消防水泵无法联动控制启动,或者无法在消防水泵房现场启动,或者无法在消防控制室远程启动,且无法当场改正的。 其他事项: |
抽查部位: 具体情形: |
||
|
十、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
重要事项:□场所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应当设置而未设置的。 □场所设置的系统无法报警或者无法实现联动控制功能,无法当场改正的。 其他事项: |
抽查部位: 具体情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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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防烟排烟系统 |
重要事项:□场所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应当设置而未设置的。 □场所所在建筑防烟排烟风机、补风机无法联动控制启动,或者无法现场手动启动,或者无法在消防控制室远程启动,且无法当场改正的。 其他事项: |
抽查部位: 具体情形: |
|
|
十二、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
重要事项:□场所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应当设置消防应急照明或者疏散指示标志而未设置的。 □场所的消防应急照明或者疏散指示标志选型、照度、连续供电时间等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 其他事项: |
抽查部位: 具体情形: |
|
||
十三、电气线路 |
重要事项:□场所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应当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而未设置的。 □消防配电线路未按消防技术标准要求采取穿金属导管、封闭式金属槽盒等防火保护措施的。 □额定功率不小于 100W 的高温照明灯具的引入线未采用不燃材料作隔热保护的。 □额定功率不小于 60W 的高温照明灯具直接安装在易燃、可燃物体上的。 其他事项: |
抽查部位: 具体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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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灭火器 |
其他事项: |
抽查部位: 具体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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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消防电梯 |
重要事项:□场所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应当设置而未设置的。 □场所的消防电梯前室使用面积,消防电梯前室、消防电梯井的防火分隔措施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 □场所的消防电梯载重、运行速度、控制方式、内部装修、防水措施、井底排水等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 其他事项: |
抽查部位: 具体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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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消防控制室 |
重要事项:□场所所在建筑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应当设置而未设置的。 □场所所在建筑消防控制室设置位置、耐火等级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 □场所所在建筑消防控制室疏散门不能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的。 □场所所在建筑消防控制室有穿过与消防设施无关的电气线路及管路的。 其他事项: |
抽查部位: 具体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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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其他消防设施 |
重要事项:□场所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应当设置而未设置的。 □场所已设置的其他消防设施,无法实现功能的。 其他事项: |
抽查部位: 具体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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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管理 |
重要事项:□未建立消防安全制度的。 □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未持证上岗的。 □未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 □未按照要求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的。 □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未按消防技术标准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报警和燃油燃气管道紧急切断装置的。 其他事项: |
具体情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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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消防安全事项 |
重要事项:□场所存在其他消防安全问题,可能构成重大火灾隐患,或者违反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规定,无法当场改正的。 □场所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 其他事项: |
具体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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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数量 |
重要事项: 项。其他事项: 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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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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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场所)负责人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