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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指引

发布时间:2022-09-16 13:43 信息来源:必赢国际官网地址查询

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指引

(个体工商户适用)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的决策部署,推进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落地见效,帮助纳税人缴费人懂政策、会操作,我们梳理了2022年新出台、延续实施的个体工商户适用的税费支持政策,您也可以通过关注湖南税务微信公众号、湘税通微信企业号及时获取减税降费政策最新内容。

一、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2241日至202212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享受条件】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                                                                  【发票开具】

(1)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享受免税政策的,可以开具免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可以选择放弃免税,对部分或全部应税销售收入应当开具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在20223月底前已经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生折让、中止、退回或开票有误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按照原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2022年第15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6号)

二、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2141日至202212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2.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5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3.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1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1年第5号)

三、“六税两费”减半征收政策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自202211日至202412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0号)

四、扩大阶段性缓缴企业三项社会保险费政策

【享受主体】
  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行业企业及扩围行业所属困难企业。

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参保的个体工商户。
   
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
  【优惠内容】
  1.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行业企业及扩围行业所属困难企业,可申请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其中,养老保险费缓缴期限为20224月至202212;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缓缴期限为20224月至20233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2.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可申请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缓缴实施期限为20224月至202212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3.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缴纳费款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2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3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3年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享受条件】

企业可于缓缴费款实施期限内向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交缓缴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坚持自愿原则,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申请缓缴一定期限的社会保险费。生产经营困难、所属行业类型等适用条件,实行告知承诺制,企业出具符合条件的书面承诺。
  【政策依据】
  1.《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23号)
  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困行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16号)

    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31号)

   4.《关于进一步实施阶段性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等问题的通知》(湘人社规〔202221号)

五、阶段性缓缴企业医疗保险费政策

【享受主体】

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统筹地区的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统筹地区,自20227月起,对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缓缴3个月职工医保单位缴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湖南省除衡阳、常德、娄底市因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小于6个月,不实施缓缴政策外,其余地市均实施职工医保单位缓费政策。

【享受条件】

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无需提出缓缴申请即可享受缓缴职工医保费政策。

【政策依据】

1.     《国家医保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医保发〔202221号)

2.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湘医保发〔2022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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