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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同县团河镇人民政府政务公开负面清单

发布时间:2022-10-26 15:32 信息来源:会同县团河镇人民政府

团河镇政务公开负面清单

序号

信息事项类别

信息事项内容

不予主动公开法律政策依据

1

人事工作中不予主动公开的信息

尚未公布的工资(含津贴、补贴)、人事、机构编制、职位职称工作的计划、方案和政策以及相关的统计资料及报表

《干部档案工作条例》;

《人事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计划和工资计划

军官转业安置政策和分配计划

干部任免考察材料

干部的档案及汇总名册

录用干部的计划、方案,录用干部考试的试题、试卷、备份卷和答案,干部出国进修考试的试题、试卷

人事处分决定

涉外活动中需要保密的事项

2

财务工作中不予主动公开的信息

包括财务凭证、账簿、财务报表、财务分析报告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八条

按规定应不予公开的财政资金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八条

3

纪检监察信访工作中不予主动公开的信息

举报事项、举报受理情况以及与举报人相关的信息,比如检举人的姓名、身份、单位、地址、联系方式,以及检举信原件、复印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六条

举报奖励审批兑现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

纪检监察信访的调查、处理、调查报告、谈话笔录、书证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

关于县长信箱信件办理情况的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

4

民兵及武装工作中不予主动公开的信息

关于武装工作和民兵组织工作的有关文件

《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密条例》

5

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及行政执法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信息

受理行政许可、行政审批及其他监管事项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

涉及国家秘密以及公开后可能妨害正常执法活动、影响社会稳定或者危及个人生命安全的执法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

6

其他内部管理资料中不宜公开的信息

包括涉密文件、密码电报;内部合同和协议文本;内部统计数据;单位人员非工作联系方式;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信息;研究中尚未实施的事务;行政复议、法律诉讼资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档案资料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八条

机关内部工作需要且不宜公开的各类会议纪要、专报、通报、领导讲话、文件材料、研究课题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八

7

过程性信息

在行政决定作出前本单位内部或本单位与其他单位之间形成的研究、讨论、请示、汇报等过程性信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七、三十八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

本单位与其他单位之间和本单位内部不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请示、报告、批复、会议纪要、抄告单等文件和资料,不予公开。

需汇总、分析、加工或重新制作的政府信息。需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汇总、加工、分析,重新 制作等综合处理,可以不予提供。

8

行政执法案卷

行政执法案卷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其他法定程序实现知情权,不影响其合法权益,可以不予以公开。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9

移交期限届满的档案信息

对已经移交档案馆和档案工作机构的政府信息,其公开与否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2020修订)》(主席令第四十七号)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117号)第七条

10

不存在或者不属于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政府信息

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的信息,告知申请人不存在。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如实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的行政机关的,告知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条

11

信访、投诉、举报事项

办理政府信息公开,应注意区分政府信息与非政府信息,以及政府信息与信访、举报、咨询类事项的区别。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畴,行政机关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申请人的受理渠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九条

12

党务信息

党务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畴,行政机关不予公开,并告知申请人的获取渠道。

《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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