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7-05 11:02 信息来源:会同县卫生健康局
卫 生 行 政 执 法 文 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会卫医罚〔2023〕5号
被处罚单位: 会同县堡子中心卫生院 地址:会同县堡子镇堡子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J 法定代表人:曾** 女 汉族 住址 :会同县堡子中心卫生院宿舍 职务:院长 电话:132*******8
我局2023年5月15日,接到市卫生健康委交办件,称你院未按规定及时填写病历资料,要我局予以处理。经我局监督员书面核实,交办情况经查证属实,且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并已经你院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1、现场笔录1份(2023-05-0046);证明你院存在有所记录的违法事实,此为本案定性的直接证据之一。
2、对你院医师杨**的询问笔录一份(2023.4.28)及他的《居民身份证》、《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当事人称述,证明了检查到的情况属实,此为本案定性直接证据之一。
3、提取的住院号为2023001081的患者病历资料复印件7页(2023.4.28),书证,证明检查检查时杨**未及时为患者书写《出院记录》,此为本案定性直接证据之一。
4.会同县堡子中心卫生院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曾**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你院是承担法律责任的适格主体。
2023年5月27日,本局向你直接送达了会医罚告(2023)5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拟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陈述、申辩的权利等事项。接到告知书后,你对本局查明的违法事实、证据未提出任何异议。
故本局认为:你院未按规定及时填写病历资料的事实成立。
你院未按规定未及时填写病历资料的事实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的规定,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或者未按规定补记抢救病历;”的规定,决定对你院处以警告并罚款10000元;同时责令你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会同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191***************0;地址:中国工商银行会同支行一楼大厅。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必赢国际官网地址查询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会同县卫生健康局
2023年6月28日
备注:本决定书一式两联,第一联留存执法案卷,第二联交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