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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同县城总体规划(2000-2020年)

发布时间:2021-11-25 17:24 信息来源:必赢国际官网地址查询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湖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凡在会同县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规定执行本规划。

1.本规划所称会同县或会同县域是指会同行政区划的区域,即25个乡(),总面积2248.55平方公里。   

2.本规划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区建设用地、远景发展备用地、近郊区及城市发展需要控制的区域。

第三条本规划期限

近期:20002005

远期:20062020

远景:2020年以后   

第四条规划文本与图纸所表达内容是一致的,二者如有不符,应以规划文本为准。

第五条本规划由会同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在规划实施过程中需对本规划进行修改和调整时,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有关程序进行。


第二章城镇体系规划

第六条本城镇体系规划对全县的各项建设具有指导意义。

第七条本城镇体系规划不能代替单独编制的县域城镇体系规划,二者应当协调一致,如有不符,应以单独编制的县域城镇体系规划为准。    

第八条本城镇体系规划打破纯行政界限束缚,从更大的区域整体发展最优化入手,制定县域城镇空间布局结构,明确主要城镇的发展方向。   

第九条县域城镇发展的原则与目标

1.重点强化县域中心城市(县城)的职能,提高县城对县域社会经济的辐射能力,以中心城市带动县域社会经济的综合发展。

2.积极培养重点中心建制镇,形成县城——重点建制镇——一般建制镇——集镇的多层次的城镇体系。

3.在城乡一体化协调发展的基础上,县域发展按照“点、线、面”相结合的原则。规划确定:优先建设“点”(县城和重点建制镇);重点发展“线”(发展走廊或发展带);大力带动“面”(区域)。县域发展的重点应放在“一点一线”,“一点”即县城和坪村镇,“一线”即209国道。

第十条县域城镇体系发展总目标

到规划期末,形成以县城为中心,以陆路交通干线(公路、铁路)为依托,城镇空间布局合理,职能分工明确,区域经济协调发展,资源、信息合理流动的开放式的空间结构形态。

    规划到2005年县域总人口达到36.5万人,城镇人口11万人,城镇化水平30%;

规划到2020年县域总人口控制在40万人,城镇人口18万人,城镇化水平45%;

第十一条县域城镇体系的规模结构和职能结构

等 级

城镇名称

人口规模

一级

县城(林城镇)

全县政治、经济、文化中心

10万人

二级

坪村、团河、广坪

综 合 型

12万人

三级

郎江、堡子、若水、连山、王家坪、肖家、马安

农 贸 型

0.20.5万人

第十二条县域重大设施规划

()交通

1.209国道的改造,怀化至靖州高等级公路的修建。

2.鲁大公路的改造扩建。

3.岩水公路等村路的修建改造,规划期末实现村村通公路。     

()能源

1.建三00厂处110KV变电站;

2.新建广坪、若水35KV变电站;

3.改造塘口、郎江、肖家、龙塘、团河35KV变电站;

4.对农村电网进行改造,规划期末实现村村通电并确保供电可靠。

()风景旅游

1.加强县城环境建设,逐步建成环境优美的现代园林城市,使其成为张家界——桂林黄金旅游线上的重要节点。

2.重点加快鹰嘴界森林公园的开发;加强粟裕故居、高椅古民居建筑群保护与开发。     

()市场体系

重点抓好专业批发市场的建设,继续发展和完善乡镇集贸市场和省际、县际边贸市场的建设。逐步形成城乡一体、上下贯通,吞吐自如的市场体系。     

()乡镇企业

乡镇企业是小城镇发展的基础和动力,应结合资源条件大力发展。乡镇企业应集中成片布置,以工业小区的形式合理布局在小城镇。

第三章城市性质和规模

第十三条规划县城性质为:会同县城是全县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逐步建设成为以商贸服务业和资源加工业为主的现代园林城市。   

第十四条城市人口规模由常住人和暂住人口两部分组成。

现状(1999年)城市人口5.04万人,其中暂住人口0.76万人

近期(2005年)城市人6.0万人,其中暂住人口1万人。

远期(2020)城市人口10.0万人,其中暂住人口2万人。

第十五条城市用地规模

现状建成区面积428.8ha,人均建设用地85.0m2

规划近期(2005)城区面积540ha,人均建设用地90.0m2

规划远期(2020)城区面积1OOOha,人均建设用地100.0m2

第四章用地布局规划

第一节城市规划区

第十六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确定城市规划区,其用地包括城区建设用地、远景发展备用地、近郊区及城市发展需要控制的区域。县城城市规划区的范围由本次规划确定。   

第十七条县城城市规划区分为两级控制

一级规划控制区:为规划核心控制区东至杉木坳、茶溪村、县水电站一线;南至攀龙桥乡种子园,西至长田村、三00厂一线;北至县水泥厂、岩壁村,面积约30平方公里。以下条文如无特殊说明,城市规划区即指一级规划控制区。

二级规划控制区:把坪村镇区及周围控制起来,面积约10平方公里,二级规划区进行导向性控制。   

第十八条规划期内原则上不得占用城市远景发展控制用地,如因城市建设用地突破规划范围,应参照远景规划,依据《城市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对规划进行修订。

第十九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各类城市建设用地严格按照县城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性质进行建设,必要时可根据互换性质在一定范围内更换用地性质,但不得设置与主要性质和互换性质不符的永久性设施。

第二节城市结构

第二十条根据会同城区独特的地理特征,规划确定城市结构为“一心两城、一点两线”的组团式结构。

“一心”为现县城西侧坡度较大山地,绿化后形成城市的绿色心脏。

“两城”是指由绿心分隔产生的东部老城和西部新城。

“一点”是指渠水以南工业点。

“两线”是指渠水和会同河两条自然景观线。

第三节城市土地利用

第二十一条城市用地发展方向:近期以旧城改造为主,适当往南、往北发展,远期西移北扩。

第二十二条城市土地利用与开发的原则:

1.各类城市建设用地的布局必须与土地价值的空间分布

实现最佳配置。   

2.土地价值高等级的应高强度开发,低等级的土地可适当降低开发强度。

3.公共绿地、公益事业与(非盈利性)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必须得到保证。

4.严格控制用地规模,严禁占用基本农田,优先选择丘陵山地,节约土地,走内涵式与外延式相结合的城市开发之路。

5、城市开发建设应重视地质灾害危险,建设项目应严格按照国家勘察设计的规范和条例进行建设。

第二十三条县城城市建设开发应以成片开发为主,一次开发用地宜在1公顷以上。

第二十四条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标准》(GBJ13790)及城市现状用地构成确定城市建设用地标准(城市建设用地平衡表详见附表一)             

第四节居住用地规划

第二十五条居住用地是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的住宅用地。

第二十六条规划期内对现状居住用地内住宅逐步进行改造,并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要求,进行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套建设。   

第二十七条住宅正面间距应按日照标准确定的不同方

位的日照间距系数控制,规划新建住宅按1.1的系数进行控制。

第二十八条住宅类型分为低层、多层、中高层三类。

第二十九条居住用地控制指标为:

类 别

建筑密度(%

绿地率(%

容积率

低层住宅

2830

40

0.50.8

多层住宅

2528

35

1.01.3

中高层住宅

2225

30

1.51.8

第三十条居住区应以小区、组团或街坊的形式成片开发,集中建设。全城分为四个居住功能区:

1.老城区居住区以改造为主。

2.县纤维板厂的居住区以别墅和低层住宅为主。

3.小寨居住区以多层住宅为主。

4.龙塘小区除北端为村民安置区以外,其余为中高层、多层、别墅住宅。

第五节公共设施用地规划

第三十一条公共设施用地指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   

第三十二条公共设施用地布局原则:

1.设置公共服务设施项目,不得作为其他用地。

2.规划的社会公益型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应维持规划中的中类用地性质,不得改作其他用地,鼓励发展教育、科研、卫生、体育等事业。

3.保证服务范围适当集中布置,商业、金融、贸易等项应结合土地有偿使用,作综合开发。

第三十三条规划三个公共服务设施中心,分别在老城区、西城、大石板。   

第三十四条行政办公用地

现有的行政办公用地基本保留。在小寨与大石板之间预留一片办公用地,新的林城镇镇政府迁至大石板。另外,西城区安排一片管理、办公用地。

第三十五条商贸金融设施

商业中心区位于老城区,大石板开发以竹木加工为主的市场,西城区以及火车站前,小寨地区布置一个商业次中心。另外,每个居住区内考虑就近服务的商业网点。   

第三十六条文教体育科研设施

旧城区新建青少年馆、图书馆、体育中心,形成一个综合性的大型文化体育中心,西城区建设科研基地,增设一所中学,形成科研、文化、体育中心,县职校扩大规模,改为中学。小学、幼儿园、社区文体服务设施应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纳入居住区开发中配套建设。   

第三十七条医疗卫生设施

县中医院、县人民医院作为老城区重点医疗设施在原有的基础上扩建。西城区以及大石板各设一所医院。所有的小区按国家标准配备社区医疗网点。完善防疫、妇幼保健、康复等卫生防疫保健设施,形成医疗、预防、科研配套的卫生监督、监测体系。             

第六节工业用地规划

第三十八条工业用地是指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等的用地。

第三十九条根据工业性质的不同,把工业用地划为三类:

一类工业用地: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电子工业、缝纫工业、工艺品制造工业等用地。   

二类工业用地: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食品、医药制造、纺织工业等用地。

三类工业用地: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如采掘、冶金、大中型机械制造、化工、造纸、制革、建材工业等用地。   

第四十条规划工业用地相对集中布置,靠近城市交通性干道,在工业用地与生活区之间应设置2030米宽的防护隔离绿带。

第四十一条旧城现状污染较重的工业企业应搬迁至集中工业区或转项。新的工业用地开发应坚持与环境保护“三同步”的要求。

第四十二条规划工业用地共设置一个工业区和四个工业点。

“西城工业区”—发展成为大型的,耗水量较小,有一

定空气污染的现代化工业区。

“渠水河以南工业点”—布置有一定水污染、耗水量大的工业企业。

“小寨工业点”—为民营工业区,发展农副产品加工工业为主。

“大石板工业点”—发展林木产品加工为主。

“县纤维板厂工业点”——为规划期内保留的工业点,远景考虑转向或外迁。

第七节仓储用地

第四十三条仓储用地是指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等的用地。

第四十四条仓储用地包括普通仓库、危险品仓库及堆场用地。

第四十五条规划在西城区和小寨火车站附近设置大型仓储区,一般生活性仓储分散布置。

第八节对外交通用地

第四十六条对外交通用地是指铁路、公路、管道运输、港口和机场等城市对外交通运输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第四十七条通过会同县城的209国道在规划期内逐步外移,近期东移,远期西移。

第四十八条规划在西部预留未来高等级公路或高速公路过境位置。控制红线45米,两侧各留30米绿化的位置。

第四十九条规划在增设一处集中长途汽车站、一处货运中心 。

第五十条会同县城在对外公路建设上,除进一步加强209国道的建设外,还要加强县域内县乡道的建设,使城区道路与县域道路、县外道路层次分明、衔接合理,以改善内外交通条件。  

第五十一条规划在小寨预留会同火车站搬迁用地,会同站可考虑客站与货站分离。

第五章城市道路交通规划

第五十二条规划城区路网分组团形成自由方格网路网系统。

第五十三条宽县城道路分干路和支路两级,干路控制红线宽24——36米,支路控制红线宽15——18米。

第五十四条道路主要控制点坐标与标高只用于道路放线进行控制,实际施工坐标与标高按道路施工图进行。

第五十五条规划实施时,严格控制道路红线宽度,并应按照要求对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进行控制,保证道路畅通与沿街景观。规划确定干路建筑后退道路红线5米,支路建筑后退道路红线2——3米。大型公建、高层建筑后退道路红线810米。具体要求由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   

第五十六条各级道路的设计车速等技术指标均应符合国家标准《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50220——95)及有关道路设计技术规范。

道路主要标准参见下表:

道路等级

干路

支路

红线宽度(米)

24——36

15——18

双向车道数(条)

2——4

2

设计车速(公里/小时)

40

20

建筑要求后退道路红线(米)

3——5

2——3

第五十七条主要干道交叉口可采用局部加宽、环岛导流及信号管制措施,对地形特殊交叉日可采用立交形式。道路交叉口缘石半径控制参见下表。

道路等级

干 路

支 路

干 路

20

12

支 路

12

12

第五十八条应结合自然地形,设置人车分流体系,特别应在居住区、小区内建立步行系统,对老城区内的传统商业街可开辟为步行街,禁止机动车辆通行。

第五十九条随着城市开发建设的展开以及对外交通体系的合理化,要建设城区内的公共交通体系,逐步开通新老城区的公交线路,同时应限制私人机动三轮车担负城区交通这种状况的发展。   

第六十条加强静态交通设施建设,停车场用地规划指标为0.8m2/人。城区内应设置公共停车场六处,同时,各项公共设施用地及居住生活区等用地均应配套相应的停车场,且均应符合公安部和建设部颁发的《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和《停车场规划设计规范(试行){[88](交管)90}的要求。   

第六十一条加强城市广场建设,在城市中心、社区中心以及主要交通枢纽、商业繁华地段等,均应设置足够面积的广场,满足居民社交、游憩、集会以及交通集散等的需要。规划城区建12处广场。   

第六十二条过境交通道路和城市干路应严格控制开口数量,小区或单位开口应放到支路上。

第六十三条  货运交通要重点发展微型车和大型货柜车。货物流通中心布置在小寨仓储区,铁、陆联运。应大力加强铁路货运量,以降低成本。

第六十四条主要控制点坐标及高程详见附表。

第六章 绿地系统与景观风貌规划

第六十五条根据国家有关标准,逐步提高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建立多级绿地体系,进一步提高城市绿化覆盖率,朝国家级园林城市迈进。   

第六十六条结合县城周围大环境统盘考虑,系统地布局,体现“林中有城、城中有林、林中有园、园中有水”的林城特色,创造高质量环境的现代城市。

第六十七条结合各项基础设施、工业区、过境路的建设,大力兴建防护绿地,形成城市防护绿地体系,最大限度减少各类污染源对城市环境的影响。

第六十八条全城绿化及景观从宏观上按“一心、两线、三轴、四公园”来建设。

“一心”:城市中心绿化,可浓缩“会同八景”于其中。

“两线” :渠水、会同河的沿河绿化带。

“三轴” :三条景观绿化大道。

“四公园”:西城公园、粟裕公园、水上公园、林城公园。   

第六十九条大力兴建区级、小区级公共绿地及街头绿地,对城区内可保留的山头应尽可能保留。在进行居住区开发建设时,均应按相关规范配建一定面积的绿地,提高居住环境质量。   

第七十条加强面上绿化工作,各文教卫生单位绿地面积不少于总用地面积的50%,其他单位不能少于总用地面积的30%

第七十一条加强道路绿化,道路沿线绿地严禁用作停车、摆摊等其他用途。

第七十二条路幅宽在12米以上的道路均应栽行道树。沿河路、环城线靠外侧应尽量不布设建筑,形成“半边街”形式,使城区与田园风光相融合。   

第七十三条城市各类建()筑物与自然环境融合,以恰当尺度与体量形成宜人空间。建筑造型、材料、色彩应充分吸收地方民族特色,并体现时代感,力求清晰明快。

第七十四条规划重视山地景点、沿河绿带的整体性,做到有序和谐,形成体现城市风貌的景观带。

第七十五条控制并建设好重要节点与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造型与立面,充分体现会同人民奋发向上的精神面貌。

第七十六条老城区要形成几条具有民族特色、地方特色的传统商业街,形成特色分明的商业景观区。

第七章             环境保护

第七十七条加强环境保护,提高环境质量,使社会、经济、环境的发展相协调。

第七十八条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对各种类型的用地进行环境分区,并对每个分区提出相应的环境目标。

第七十九条一类环境区:包括各文教区、中小学用地、公园绿地以及一类居住用地等。其环境质量目标为国家大气质量一级标准。噪声昼间不超过55分贝,夜间低于45分贝。

第八十条二类环境区:包括居住区、商业区、办公区等。其环境目标应达到国家大气质量一级标准,噪声昼间不超过60分贝,夜间低于55分贝。   

第八十一条三类环境区:包括工业、仓储区。其环境目标为国家大气质量二级标准,噪声昼间60——70分贝,夜间低于55分贝。

第八十二条工业排放烟尘、废气应采取有效措施治理,排放浓度应达到国家标准;机动车尾气应加强监测和管理。

第八十三条严格控制工厂排污,工业废水须实行无害化处理,禁止直接向水体排放污、废水。严禁向水体倾倒固体废弃物,禁止在岸边堆放、贮存固体废弃物及其它污染物质。

第八十四条建立水源保护区,在水厂取水点上游1000米,下游100米为水源地一级保护区,严格保护。

第八十五条尽快建设污水处理厂,对污水进行二级处理,达标排放,医院废水须全部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八十六条加强对噪声的监测和管理,对工业噪声超标的企业要进行技术改造;城区主要生活性道路禁止鸣喇叭,推广应用消声净化装置。除法定节假日和县.级政府划定时间外,不得在城区内燃放鞭炮,禁止夜间基建打桩,加强对经营音像录间、卡拉OK叫卖等商业活动的噪声管理。

第八十七条在公路桥头、绿心等处布设监测点,对城区水体、大气、噪音等进行经常性监控,确保城区环境质量。

第八章城市市政公用设施规划

第一节

第八十八条城区综合用水指标采用600/日·人,其中生活用水指标为300/日·人,到2020年城区人口为10万人,则总用水量为6万吨/日。

第八十九条规划现状水厂扩容至6万吨,满足城区及邻近地区件水,工业区采用分质供水。

第九十条给水管成“环状+枝状”布置,主干管管径为DN500,成环状布置;次干管管径为DN30ODN150,成枝状布置;在西城及大石板处各设高位水池一处。

第九十一条  DN150以上的给水干管上隔120m设置一个室外消防栓,满足城市消防的需要。

第二节

第九十二条采用重力自流、雨污分流与合流制相结合的排水体制,老区采用合流制,新区采用分流制。

第九十三条雨水就近排入自然水体,污水通过沿河设置的截污干管送污水处理厂处理。

第九十四条规划期末全城预计总污水量为5.4万吨/日,污水处理厂的设计处理能力应达到6万吨/日。

第九十五条排水主干渠管原则上沿道路中心线布置,道路两侧设雨水日收集雨水,合流制干管()按雨水量进行计算确定。

第九十六条开发区地势低,设一排灌站,排除雨水。                 

第三节

第九十七条会同县城用电负荷2020年为54000KW,负荷密度54KW/ha,人均负荷0.54KW/人。

第九十八条规划县城由三00110KV变电站供电,增设小寨变电所、开发区变电所。

第九十九条  110KV规划线路架定敷设,高压走廊控制宽度30M

第一00  10KV线路呈环状布局,增设开闭所,近期10KV线路采用架定绝缘线,远期采用电缆沟埋设。

   

第四节

第一O一条会同县城2020年电话普及率将达50%,装机门数5万门。

第一O二条规划区内所有电信电缆均穿混凝土管块埋设。

第一O三条在小寨、大石板、西城增设三个邮政支局,电信局()和邮政局()宜合建。

第五节

第一O四条贯彻“以防为主、消防结合”的方针,与城市给水、通讯、道路规划相结合。

第一O五条规划在西城靠近小寨处增设消防站一处,全城划为两个消防责任区。   

第一O六条消防人员按城市人口的万分之五配备,城区需50人。

第一O七条城市给水规划要保证消防水源及设施。城市给水管网管径DN100mm以上的管道每隔120米应设置一个消防栓。   

第一O八条给水管水压、水量达不到消防要求的地方,应增设消防水池。

第一O九条在会同河沿线结合景观绿化建设消防临时取水码头。

          

第六节防洪排涝

第一一O城区周围山体应加强植树造林,严禁破坏生态行为。    第一一一条县城城区所有防洪设施达到五十年一遇防洪标准。重点地带达到百年一遇的防洪标准。

第一一二条城镇建设必须充分考虑周围山区的集雨面积,不得阻碍自然排水。在城区外围建截洪渠,排除城区周围自然山体地表径流。               

第七节人防工程

第一一三条人防工程规划应以人防部门编制的经过批准的规划为准。

第一一四条人防规划按照“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人防建设方针,力争在规划期内达到城市人口疏散一半后,另一半人口人均拥有人防工程面积0.5平方米的战备要求。   

第一一五条规划要求城市道路应符合防空袭案及防灾要求,保证平时运输畅通,战()时能达到迅速疏散的目的。             

第八节地质灾害防治

第一一六条规划区内建设项目均应进行详细的勘察论证,避免滑坡和崩塌等地质灾害的发生。

第一一七条规划区内的所有工程项目的实施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先勘察设计再施工的程序。

第九节环卫规划

第一一八条加强环境卫生综合治理,争创卫生先进县。

第一一九条规划建成区内的生活性干道在规定时间区段内禁止运渣土、垃圾等固体废弃物。

第一二O规划区内的裸露地面应绿化和硬化。

第一二一条规划区内的建设应配套建环卫设施。城市垃圾中转站由城市环卫部门统建,每处垃圾站占地150200m2左右。

第九章 近期建设

第一二二条为适应城镇动态发展建设特点,规划的实施应突出近期建设,近期建设年限为2000——2005年。   

第一二三条近期按照“充实完善老城区,改造居住环境,提高居住质量”的原则,尤其要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要把重大交通设施的建设放在首位。抓好市政设施的配套和管理,同时开始向小寨方向发展,重点是民营经济和市场建设。

第十章远景设想与郊区规划

第一二四条远景设想规划为容量规划,实施年限不定,规划确定远景发展方向为向北跳跃式发展,把坪村镇建设成为县城的一个组团,居住人口23万人。   

第一二五条郊区规划范围为40平方公里,与规划区(含二级规划控制区)范围一致。

第一二六条郊区建设应进行统一规划和控制,实现城乡协调发展。郊区的乡镇企业、村民建房应进行村镇规划统一部署。   

第一二七条郊区要统一规划建设好蔬菜、果品、畜牧、水产养殖等生产基地,规划在坪村镇建集中成片蔬菜基地面积120ha

第十一章规划实施

第一二八条城市总体规划不能用来直接指导具体的建设,必须在城市总体规划批准实施后,及时制定总体规划实施细则,通过一系列专业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部分地段城市设计来落实城市总体规划。   

第一二九条要加强城市总体规划宣传,鼓励公众关心、参与规划实施,为实施规划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第一三0城市建设要多途径筹措资金,吸引各方投资,逐步实现各项基础设施的有偿使用,为规划实施提供资金保障。   

第一三一条城市总体规划是会同县城建设的根本法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本规划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本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十二章

第一三二条本规划由规划文件(文本与附件)和规划图纸两部分组成,规划文本与图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一三三条本规划自怀化市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实施,原有规划相应废止。

附表一             会同县城规划区用地汇总表

序号

类别名称

面积(km2

占城市规划区控制用地比例(%

1

城市规划区控制用地

30.0

100

2

城市规划

建设用地

总体规划

10.0

33.3

远景规划

2.0

6.7

3

水域和其它用地

18.0

60.0

其中

4.2

14.0

0.8

2.7

9.0

30.0

村镇建设用地

1.8

6.0

弃置地

0.7

2.3

1.5

5.0

备注:1999年现状人口5.04万人;

      2020年规划人口10万人。

附表二            县城城市建设用地平衡表

序号

用地代码

用地名称

   

ha

占城市建设用地(%

   

m2/人)

现状

规划

现状

规划

现状

规划

1

R

居住用地

202.8

306.5

47.29

30.65

40.2

30.7

2

C

公共设施用地

57.2

114.8

13.34

11.48

11.3

11.5

其中

行政办公用地

8.9

11.5

2.07

1.15

1.8

1.2

商业金融用地

16.3

30.8

3.80

3.08

3.2

3.1

文化娱乐用地

6.5

5.3

1.52

0.53

1.3

0.5

体育用地

0.0

16.0

0.00

1.60

0.0

1.6

医疗卫生用地

8.7

12.6

2.03

1.26

1.7

1.3

教育科研用地

14.7

35.6

3.42

3.56

2.9

3.5

其它公共设施用地

2.1

3.0

0.50

0.30

0.4

0.3

3

M

工业用地

46.9

182.3

10.94

18.23

9.3

18.2

4

W

仓储用地

9.8

22.1

2.29

2.21

1.9

2.2

5

T

对外交通用地

12.6

26.3

2.94

2.63

2.5

2.6

6

S

道路广场用地

29.0

126.8

6.76

12.68

5.8

12.7

7

V

市政设施用地

16.8

31.0

3.92

3.10

3.3

3.1

8

G

绿地

35.6

150.0

8.30

15.00

7.1

15.0

其中公共绿地

26.2

92.8

6.10

9.28

5.2

9.3

9

特殊用地

18.1

40.2

4.22

4.02

3.6

4.0

总计

城市建设总用地

428.8

1000.0

100.00

100.00

85.0

100.0

备注:1999年现状人口5.04万人;

      2020年规划人口10万人。

附表三            道路节点高程坐标一览表

   

X

Y

H

1

2979.040

7374.555

295.2

2

2978.760

7374.620

292.6

3

2978.785

7374.475

293.3

4

2978.800

7374.390

293.8

5

2978.830

7374.230

294.6

6

2978.400

7374.700

290.7

7

2978.435

7374.460

299.7

8

2978.465

7374.270

295.6

9

2978.485

7374.145

296.3

10

2978.510

7374.005

304.4

11

2978.540

7374.835

302.7

12

2978.100

7373.740

287.7

13

2978.115

7374.445

290.1

14

2978.130

7374.220

293.6

15

2978.130

7374.055

298.2

16

2978.165

7373.895

298.9

17

2978.275

7373.795

299.8

18

2978.380

7373.685

300.5

19

2977.800

7374.680

284.0

20

2977.790

7374.430

291.7

   

X

Y

H

21

2977.780

7374.255

2295.3

22

2977.520

7374.590

280.2

23

2977.495

7374.375

283.9

24

2977.765

7373.805

307.8

25

2977.895

7373.695

305.7

26

2978.045

7373.555

303.8

27

2978.125

7373.440

302.3

28

2977.235

7374.585

283.0

29

2977.225

7374.345

285.3

30

2977.625

7373.695

308.8

31

2977.750

7373.555

306.7

32

2977.870

7373.415

304.8

33

2977.975

7373.300

303.3

34

2976.870

7374.665

284.3

35

2976.935

7373.355

286.8

36

2977.535

7373.110

312.5

37

2977.665

7373.225

310.6

38

2977.770

7373.110

309.0

39

2976.445

7374.880

280.1

40

2976.495

7374.470

282.1

41

2976.565

7374.330

282.9

  

X

Y

H

42

2976.630

7374.215

283.6

43

2976.670

7374.130

284.1

44

2977.235

7374.320

298.6

45

2977.350

7373.190

300.3

46

2977.470

7372.955

302.2

47

2977.020

7373.300

293.9

48

2977.105

7373.200

295.0

49

2977.225

7373.070

296.8

50

2976.170

7374.295

280.2

51

2976.895

7373.185

302.2

52

2976.955

7373.080

296.7

53

2977.095

7372.955

297.4

54

2977.220

7372.820

298.1

55

2976.660

7373.410

294.8

56

2976.820

7373.120

305.2

57

2975.905

7374.155

281.5

58

2976.070

7373.815

294.0

59

2976.970

7372.580

301.6

60

2977.085

7372.460

300.3

61

2976.690

7372.820

309.4

62

2976.795

7372.680

302.6

   

X

Y

H

63

2976.740

7372.470

303.1

64

2976.965

7372.345

302.0

65

2975.795

7373.625

288.8

66

2976.615

7372.490

306.7

67

2975.455

7373.965

297.4

68

2976.375

7372.535

322.1

69

2975.655

7373.510

286.9

70

2976.170

7372.535

332.6

71

2976.510

7372.010

322.5

72

2975.095

7373.975

293.8

73

2975.430

7373.335

284.1

74

2975.215

7373.585

297.2

75

2976.160

7371.925

315.4

76

2976.425

7371.390

291.3

77

2974.735

7373.520

287.5

78

2974.785

7373.415

286.3

79

2974.910

7373.101

279.5

80

2974.970

7372.930

277.9

81

2975.870

7371.840

308.5

82

2976.200

7371.425

290.5

83

2976.300

7371.295

289.7

   

X

Y

H

84

2976.480

7371.135

288.7

85

2974.795

7372.890

278.7

86

2975.340

7372.065

287.3

87

2976.050

7371.275

288.0

88

2976.150

7371.175

288.7

89

2976.250

7371.030

287.7

90

2974.920

7371.840

269.3

91

2974.990

7372.475

275.4

92

2974.775

7372.690

273.8

93

2974.690

7372.720

277.7

94

2974.505

7372.910

278.0

95

2976.005

7370.945

286.4

96

2975.945

7371.025

287.0

97

2975.880

7371.115

286.4

98

2975.110

7372.050

274.8

99

2974.895

7371.895

267.0

100

2974.700

7372.570

275.6

101

2974.410

7372.840

281.6

102

2974.915

7372.035

268.3

103

2974.595

7372.385

277.6

104

2974.290

7372.715

283.3

   

X

Y

H

105

2974.175

7372.830

284.3

106

2975.670

7370.860

284.6

107

2974.130

7372.665

282.2

108

2974.600

7372.030

267.1

109

2974.335

7372.325

273.0

110

2974.600

7371.840

268.3

111

2974.335

7372.030

266.0

112

2974.120

7372.275

274.1

113

2974.030

7372.400

275.1

114

2974.340

7371.840

267.5

115

2973.975

7372.245

273.5

116

2973.845

7372.405

284.0

117

2974.015

7372.030

270.5

118

2973.915

7372.170

273.0

119

2974.200

7371.700

269.9

120

2973.795

7372.030

271.4

121

2973.880

7371.840

267.5

122

2973.810

7371.835

267.1

123

2973.630

7372.930

272.1

124

29730.860

7371.505

267.8

125

2973.320

7371.935

270.6

   

X

Y

H

126

2973.580

7371.385

273.0

127

2973.345

7371.465

276.0

128

2973.245

7371.295

277.1

129

2973.750

7370.100

281.7

130

2973.580

7370.350

280.2

131

2973.385

7370.640

278.4

132

2973.105

7371.030

276.0

133

2973.430

7370.275

283.8

134

2973.250

7370.545

281.2

135

2973.010

7371.790

278.3

136

2973.020

7370.375

278.5

137

2972.855

7370.550

281.6

138

2972.805

7370.470

282.5

附表四               规划道路基本情况一览表

序号

道路等级

道路起止点

道路宽度(m

路幅

V

B

W

G

1

干路

10-16-62-71-81

36

15

2×4.5

2×4

2×2

2

干路

43-58-80-103-115

30

15

2×6

2×1.5

3

干路

03-20-23-42

36

15

2×4.5

2×4

2×2

4

干路

01-12-22-30-67-77-

105-123-138

30

15

2×6

2×1.5

5

干路

84-82-81-90

30

15

2×6

2×1.5

6

干路

90-114-126-127

24

15

2×4.5

7

干路

90-102-111-120

36

15

2×4.5

2×4

2×2

8

干路

10-07-06

30

15

2×6

2×1.5

9

干路

49-47-43-40-39

36

15

2×4.5

2×4

2×2

10

干路

58-57

24

15

2×4.5

11

干路

80-79-77

24

15

2×4.5

12

干路

102-99-100

24

12

2×6

13

干路

114-104-105

24

12

2×6

14

支路

01-04-14-21

15

8

2×3.5

15

支路

67-74-78

15

8

2×3.5

16

支路

85-94-112-122-124

15

8

2×3.5

17

支路

79-93-112-117-121

15

8

2×3.5

18

支路

91-99

15

2×3.5

19

支路

05-15-30-44-68-70-86

15

8

2×3.5

序号

道路等级

道路起止点

道路宽度(m

路幅

V

B

W

G

20

支路

44-47-56-61

15

8

2×3.5

21

支路

17-46

15

8

2×3.5

22

支路

05-11-38-46

15

8

2×3.5

23

支路

54-63-68

15

8

2×3.5

24

支路

54-60-71

15

8

2×3.5

25

支路

82-97-106

15

8

2×3.5

26

支路

76-96

15

8

2×3.5

27

支路

84-89-106

15

8

2×3.5

28

支路

05-04-02

15

8

2×3.5

29

支路

18-16-15

15

30

支路

14-12

15

31

支路

27-24-19

15

32

支路

33-30

15

33

支路

38-36

15

34

支路

46-44

15

35

支路

54-51

15

36

支路

60-59-62-61

15

37

支路

64-63

38

支路

76-75-70-69

39

支路

56-55-65

序号

道路等级

道路起止点

道路宽度(m

路幅

V

B

W

G

40

支路

89-88-87

41

支路

95-97

42

支路

23-22

43

支路

29-28

44

支路

35-34

45

支路

73-74-72

46

支路

98-91-93-94

47

支路

100-101

48

支路

110-108-103

49

支路

119-121-122

50

支路

129-131-132

51

支路

133-134-135

52

支路

130-133-136-137

53

支路

131-134-136

附表五             主要道路交通设施一览表

编号

设施名称

规划指标或规模

规划所在位置

备注

1

长途客运站(1

1.4ha

旧城区

长途客运站(2

19ha

小寨

2

货运中心

1.4ha

小寨

3

公交站

0.9ha

Ⅴ—6地块

4

停车场(1

1.1ha

Ⅵ—16地块

停车场(2

0.8ha

Ⅴ—6地块

停车场(3

0.9ha

Ⅱ—7地块

5

广场(1

0.7ha

小寨河边

休闲广场

广场(2

0.5ha

小寨火车站

交通广场

广场(3

0.4ha

Ⅱ—6

街头绿化广场

广场(4

2.2ha

Ⅰ—12

市政广场

广场(5

1.0ha

Ⅱ—20

含停车场、休闲

广场(6

0.8ha

Ⅲ—15

街头休闲广场

广场(7

0.3ha

Ⅲ—19

交通广场

广场(8

0.8ha

Ⅲ—10

纪念广场

广场(9

0.9ha

Ⅵ—10

体育休闲广场

广场(10

1.8ha

Ⅵ—18 Ⅵ—19

绿化休闲广场

广场(11

1.3ha

Ⅶ—4

公园入口广场

广场(12

1.5ha

Ⅰ—1

绿化广场

附表六              容量控制指标一览表

地块

编号

用地

性质

面积

(公顷)

容积率

建筑密度(%

主体建筑最低高度(米)

绿地率(%

用 地

兼容性

出入口

方 位

备注

Ⅰ—1

G1

1.59

Ⅰ—2

M2

3.65

1.1

28

15

25

M1R

WN

小型工业

Ⅰ—3

M2

3.38

1.1

28

15

25

M1R

EN

小型工业

Ⅰ—4

W1

1.19

0.7

35

20

E

Ⅰ—5

W1C2T

6.01

0.9

30

25

M1R

SW

含货运站

Ⅰ—6

W1C2

5.55

1.0

30

25

M1

WE

Ⅰ—7

C2TU

6.83

1.1

28

20

25

R

WS

含客运站、邮电局

Ⅰ—8

RC2

5.92

1.2

30

20

30

C1

ESW

Ⅰ—9

TS

2.87

火车站

Ⅰ—10

C5R

3.54

1.2

28

20

30

Ⅰ—11

R

4.16

1.2

28

20

30

C2

E

Ⅰ—12

C1G1S

4.83

0.4

15

25

50

SN

含大型市民广场

Ⅰ—13

C6R

8.10

0.9

25

20

35

C1C2

WSN

Ⅰ—14

D1

7.20

Ⅰ—15

C2

9.46

1.0

30

20

25

RW1

WSN

市场

Ⅱ—1

R

1.40

1.2

28

20

30

W

Ⅱ—2

R

3.15

1.2

28

20

30

E

Ⅱ—3

G1

0.96

Ⅱ—4

R

3.77

1.2

28

20

30

ES

容量控制指标一览表              续表一

地块

编号

用地

性质

面积

(公顷)

容积率

建筑密度(%

主体建筑最低高度(米)

绿地率(%

用 地

兼容性

出入口

方 位

备注

Ⅱ—5

R

4.64

1.2

28

20

30

SW

Ⅱ—6

RG1

6.74

1.0

30

20

25

WS

Ⅱ—7

RSU

6.14

1.1

28

20

25

SNW

含消防站,停车场

Ⅱ—8

C2R

4.33

1.1

30

20

30

NWS

Ⅱ—9

R

4.48

1.2

28

20

30

NSWE

Ⅱ—10

G2

61.63

中心绿化用地

Ⅱ—11

R

2.71

1.2

28

20

30

NSWE

Ⅱ—12

RC2

2.58

1.3

30

20

28

NSW

Ⅱ—13

C2

2.42

2.0

30

45

30

NES

Ⅱ—14

R

3.34

1.2

28

20

30

NSWE

Ⅱ—15

C6

3.16

0.8

20

25

35

NWS

Ⅱ—16

G2C6

12.56

Ⅱ—17

R

3.09

1.2

28

20

30

NSWE

Ⅱ—18

C4

3.09

0.4

15

20

30

NSW

Ⅱ—19

C1G2U

2.85

0.8

25

20

35

N

Ⅱ—20

SC2

1.94

0.8

15

45

40

R

NSE

Ⅱ—21

RC2

1.55

1.3

30

20

28

NWE

Ⅲ—1

C2

1.99

1.3

30

20

28

SE

Ⅲ—2

VC2

1.93

1.0

25

20

28

C

SE

含邮电局

量控制指标一览表              续表二

地块

编号

用地

性质

面积

(公顷)

容积率

建筑密度(%

主体建筑最低高度(米)

绿地率(%

用 地

兼容性

出入口

方 位

备注

Ⅲ—3

C2R

1.67

1.3

30

20

28

C

WES

Ⅲ—4

R

6.92

0.6

20

10

45

C

SWE

高级住宅

Ⅲ—5

G2W1C2

3.99

主要为中心绿地

Ⅲ—6

R

4.32

1.0

28

20

30

SWEN

Ⅲ—7

C2R

5.26

1.2

30

25

25

C

NSW

Ⅲ—8

C2R

5.32

1.2

30

25

25

C

NSE

Ⅲ—9

R

4.79

1.0

28

20

30

SWEN

Ⅲ—10

G2SRC2

69.43

主要为中心绿地

Ⅲ—11

W1

2.06

0.8

20

15

25

M1

NS

Ⅲ—12

W1

1.97

0.8

20

15

25

M1

NS

Ⅲ—13

R

5.55

1.2

30

20

30

C

NSE

Ⅲ—14

W1

7.45

0.8

20

15

25

M1

NW

Ⅲ—15

C1C5C6

21.86

1.0

25

25

30

C

NS

含医院

Ⅲ—16

M2

3.65

0.7

15

15

25

M1

Ⅲ—17

M2

8.31

0.7

15

15

25

M1

Ⅲ—18

G1R

36.21

主要为公园

Ⅲ—19

G2CRU

92.36

主要为中心绿地

Ⅲ—20

C6R

5.92

0.8

25

25

30

C

SNE

Ⅲ—21

C1RU

3.22

1.2

30

20

28

C

SNW

量控制指标一览表              续表三

地块

编号

用地

性质

面积

(公顷)

容积率

建筑密度(%

主体建筑最低高度(米)

绿地率(%

用 地

兼容性

出入口

方 位

备注

Ⅳ—1

M2

25.31

0.8

25

20

25

Ⅳ—2

M2

14.88

0.8

25

20

25

Ⅳ—3

M2

3.70

0.8

25

20

25

Ⅳ—4

M2

2.82

0.8

25

20

25

Ⅳ—5

M2

2.08

0.8

25

20

25

Ⅳ—6

M2

2.56

0.8

25

20

25

Ⅳ—7

M2

2.33

0.8

25

20

25

Ⅳ—8

M2

3.20

0.8

25

20

25

Ⅴ—1

D1M2C1C2

15.67

1.0

28

20

30

C

SE

Ⅴ—2

G2C2R

4.45

1.2

25

25

35

C

WS

Ⅴ—3

RU

17.25

1.0

30

20

28

NE

Ⅴ—4

G2R

29.70

主要为公园

Ⅴ—5

RC2

9.62

0.8

25

15

35

C

NWS

Ⅴ—6

RC2S

19.78

0.8

25

15

35

NE

Ⅴ—7

RM2C6

12.54

0.8

25

15

35

NW

控制工业发展

Ⅵ—1

R

4.80

1.0

29

20

30

N

Ⅵ—2

C2

2.17

2.0

32

30

20

R

ES

Ⅵ—3

R

0.93

1.0

28

20

30

C

SW

Ⅵ—4

C2

3.34

2.0

32

30

20

R

NSWE

量控制指标一览表              续表四

地块

编号

用地

性质

面积

(公顷)

容积率

建筑密度(%

主体建筑最低高度(米)

绿地率(%

用 地

兼容性

出入口

方 位

备注

Ⅵ—5

C2R

0.73

1.2

30

25

25

C

NEW

Ⅵ—6

C2R

2.64

1.5

32

20

20

C

NSEW

市场

Ⅵ—7

C6C1VR

11.60

1.0

25

25

25

C

NS

Ⅵ—8

C2R

1.46

2.0

35

25

15

C

NSE

Ⅵ—9

RDC2

5.04

1.2

30

25

25

C

NW

Ⅵ—10

C4

2.98

0.4

20

20

40

ES

Ⅵ—11

RC2

2.79

1.5

32

25

20

C

NSE

Ⅵ—12

UC1R

2.44

1.2

30

25

25

C

SWE

含邮电局

Ⅵ—13

C1C2R

4.45

1.2

30

25

25

C

NS

Ⅵ—14

C2

2.53

1.2

30

25

25

CR

ENS

Ⅵ—15

C4S

5.43

0.4

20

20

40

C

NS

Ⅵ—16

C1

2.06

1.0

25

25

30

C

SE

Ⅵ—17

R

2.07

1.0

25

20

30

SNE

Ⅵ—18

C2R

2.41

1.2

30

25

25

C

ENSE

Ⅵ—19

C2S

2.06

0.8

25

25

20

CR

EWS

Ⅵ—20

C2

2.34

0.9

25

20

20

C

NE

市场

Ⅵ—21

R

1.56

1.2

25

20

30

C

SEN

Ⅵ—22

R

2.99

1.0

25

20

30

SE

Ⅵ—23

G1

0.29

量控制指标一览表              续表五

地块

编号

用地

性质

面积

(公顷)

容积率

建筑密度(%

主体建筑最低高度(米)

绿地率(%

用 地

兼容性

出入口

方 位

备注

Ⅵ—24

RU

3.55

1.0

28

20

20

SNE

含电排

Ⅵ—25

G1

1.52

Ⅵ—26

TRS

6.34

1.0

28

20

25

ES

Ⅵ—27

RU

3.18

0.6

20

10

30

C

N

Ⅶ—1

C2R

5.54

1.2

30

20

20

ES

Ⅶ—2

R

2.62

1.2

30

20

20

ES

Ⅶ—3

R

3.40

1.2

30

20

20

NSE

Ⅶ—4

G1US

28.97

主要为

Ⅶ—5

TRC2M1

9.03

1.0

25

25

25

C

NE

Ⅶ—6

R

4.53

1.0

28

20

30

EWS

Ⅶ—7

RG1

4.87

0.9

25

20

35

C

WS

Ⅷ—1

M2

4.32

0.8

25

20

25

NWSE

Ⅷ—2

M2

4.85

0.8

25

20

25

NWSE

Ⅷ—3

M2

7.23

0.8

25

20

25

NWS

Ⅷ—4

M2

7.17

0.8

25

20

25

NWSE

Ⅷ—5

M2W1

6.92

0.8

25

20

25

NWS

Ⅷ—6

R

9.14

1.2

30

20

20

Ⅷ—7

G1U

1.02

加油站

注:N——北方;W——西方;E——东方;S——南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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