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05-08 00:00 信息来源:必赢国际官网地址查询
HTDR-2019-00002 会政发〔201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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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贯彻落实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贯彻落实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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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5月8日
关于贯彻落实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20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8〕2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着力保障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需求。力争到2025年,健全和完善会同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体系,让残疾儿童普遍享有基本康复服务,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二、基本原则
建立健全与会同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为残疾儿童接受基本康复服务提供保障。
1.坚持政府主导,应救尽救。全县各级各部门要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高人口素质、保障残疾儿童生存与发展权利的高度,充分认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重要意义;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残联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坚持应救尽救,全面覆盖,保障有康复需求的残疾儿童得到基本康复服务。
2.坚持整合资源,统筹规划。采取残疾儿童基本医保报销、康复专项救助、家庭合理负担、相关部门政策有效衔接的办法,统筹资金,解决残疾儿童康复需求。
3.坚持需求导向,标准适度,服务可及。将残疾儿童康复服务纳入社会公共服务体系,为残疾儿童提供医疗、康复训练、教育、辅助器具适配、社会融合等多学科领域的系统康复服务。图书馆、体育馆、公园等公共场所应当接纳残疾儿童参与社会生活,并为残疾儿童融入社会生活创造和改善环境条件。政府培育和支持社会组织开展残疾儿童康复服务。
4.坚持责任共担,公平公正,规范有序。积极发挥家庭、社会、政府作用,形成家庭善尽责任,社会广泛参与,政府兜底保障的责任共担格局。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纳入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监管之下,建立和完善公正规范的康复救助机制,加强绩效考评,提高制度运行效率。
三、救助对象和条件
(一)救助对象
0~6岁符合救助条件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包括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残疾儿童和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其他经济困难家庭的残疾儿童。
(二)救助对象条件
1.具有会同县户籍或有效居住证,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残疾评定指定医院、三级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
2.残疾儿童监护人有康复意愿,预期合理。
3.有康复服务适应指征,并经定点康复机构评估有康复潜力,通过康复服务可以达到功能重建或改善。
四、救助内容和标准
(一)机构康复训练
1.视力残疾儿童康复:为视力残疾儿童提供功能评估、视觉基本技能训练1次,时间不少于1个月,救助标准为每人1000元。
2.听力、言语、肢体、智力和孤独症残疾儿童康复:为听力、言语、肢体、智力和孤独症残疾儿童康复提供听觉言语功能训练,运动、认知、沟通及适应性训练,康复训练救助时间每年不超过10个月,救助标准每人每月1500元。
救助资金主要用于康复训练、康复评估、家长培训、康复教材、康复档案、康复设备、功能房布置和人员培训等费用补贴。
3.多重残疾儿童同一年度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残疾类别接受机构康复训练救助。
(二)辅助器具适配
1.视力残疾儿童:根据需要为视力残疾儿童免费适配助视器。助视器救助标准为平均每人每次1000元。
2.听力残疾儿童:为经评估适合佩戴助听器的听力残疾儿童免费配发助听器,救助标准为每人每次6000元,其中80%用于助听器(2台全数字助听器)产品费补助、20%用于助听器验配服务。
3.肢体残疾儿童:根据需要为肢体残疾儿童免费适配假肢、矫形器、轮椅、坐姿椅、站立架、助行器等辅助器具。假肢平均每人每次救助1万元;矫形器平均每人每次救助5000元;轮椅、坐姿椅、站立架、助行器等辅助器具平均每人每次救助1500元。假肢、矫形器购置费占60%,适配服务费占40%。其他辅助器具购置费占80%,适配服务费占20%。
在救助年龄内,假肢、矫形器适配每年不超过1次;助听器、轮椅、坐姿椅、站立架、助行器等辅助器具适配每3年不超过1次。
(三)手术
1.为有手术适应指征的听力残疾儿童植入人工耳蜗。手术对象为听力损失重度聋以上,配戴助听器康复效果不佳,医学检查无手术禁忌症,双侧耳蜗及内听道结构正常、无蜗后病变,精神、智力及行为发育正常。
每人一次性救助7.5万元,其中80%用于人工耳蜗产品费补助;20%用于术前复筛检查、手术及术后5次调机。
2.为肢体残疾儿童实施矫治手术、辅助器具适配及康复训练等服务。主要手术适应症为:先天性马蹄内翻足等足畸形、小儿麻痹后遗症、脑瘫导致严重痉挛、肌腱挛缩、关节畸形及脱位、脊柱裂导致下肢畸形等。
平均每人每次救助1.8万元。在救助年龄内,每人手术累计救助不超过2次。
以上救助标准为会同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最低标准,最低救助标准根据全县经济社会发展、财政状况和康复服务价格变动等因素适时进行调整。
五、救助流程
(一)评估
由残疾评定指定医院或三级医院对有康复需求的残疾儿童进行康复评估(康复需求明确的持证残疾儿童可不进行评估)。
(二)申请
残疾儿童监护人根据评估意见,填写《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申请审批表》,持家庭户口簿、诊断证明书或残疾人证原件,向县残联提出申请。监护人也可委托他人、社会组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等代为申请。
(三)审核
县残联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由残疾儿童监护人自主选择本市区域内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不符合条件的不予以批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四)救助
1.符合救助条件的残疾儿童到定点康复机构办理康复训练注册登记,接受康复训练。定点康复机构与监护人签订康复协议,同时将协议复印件报县残联备案。残疾儿童超龄或自行放弃康复训练,定点康复机构须及时报告县残联,县残联及时注销该项康复救助。
2.残疾儿童监护人自主选择定点康复机构,坚持就近就便的原则。确需在本市外其他市州和省外定点康复机构进行康复训练的残疾儿童,须经县残联批准同意。
3.残疾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0~6岁残疾儿童需要康复的,由残疾儿童福利机构集中养育康复,按每人每年6000元的标准予以救助。如福利机构不具备康复条件的,可按程序转介至定点康复机构,或由定点康复机构派专业康复人员到福利机构提供康复服务
(五)绩效评估
县残联做好残疾儿童康复监测和督查,也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康复效果评估。在定点康复机构接受系统训练超过10个月的残疾儿童,经评估确无康复效果的,告知其监护人,终止该项目救助。
六、经费保障与结算
1.县残联根据符合康复救助条件的残疾儿童数量、救助标准、工作保障等情况,测算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及相应工作经费。上级财政部门补助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专项用于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不足部分由县财政据实安排。
2.在定点康复机构、手术医院接受康复服务和手术发生的费用,已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范围,以及列入政府相关部门医疗救助的康复服务项目,由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或政府相关部门项目资金按政策规定先行结算,个人自付部分再由县财政部门根据救助标准进行定额或差额补助。
3.经县残联批准同意转介至本市外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训练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经费,由监护人先行垫付后,持收款凭证到县残联按救助标准予以结算。
七、定点康复机构认定
(一)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服务定点机构须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1.具有法人资格,自愿申请成为残疾康复救助服务定.点康复机构,履行相应责任和义务,具备承担相关康复项目任务的服务能力。
2.符合《湖南省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准入标准与业务工作指南》条件,能够按照《湖南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规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流程、服务周期和质量要求提供康复服务。
3.遵纪守法,无违法违规等不良记录;没有发生过重大伤亡或责任事故。
(二)定点康复机构的认定,由县残联会同卫生健康、教育、民政、医疗保障等部门,组织相关专业康复专家进行遴选评审,报市残联审定。
(三)定点康复机构须与县残联签订服务协议,明确目标任务、工作要求及双方责任、权利、义务等。定点康复机构应利用公告栏、网站等做好康复救助公示工作,在机构显眼位置向社会公示享受康复救助的残疾儿童名单 、期限等情况,并定期公布康复救助开展等情况,自觉接受残疾儿童家长、媒体及社会公众的监督。
(四)定点康复机构违反服务协议约定,且在规定时间内整改不合格的,应解除服务协议,取消定点服务资格。
八、康复服务专业人员培训
各有关部门和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应加强康复服务专业人员培训,保证各类康复服务专业人员符合岗位资质要求;要创造条件每年度为每个专业人员至少提供一次培训机会,不断提高康复服务能力。
九、康复救助管理与监督
县残联、发改、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卫生健康、民政、应急管理、扶贫、医保等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共同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服务工作。
1.残联组织要加强宣传发动、组织协调,负责残疾儿童康复需求筛查,救助对象审批,定点康复机构准入、评估、退出,康复救助实施的督导检查和绩效评估,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服务管理综合信息平台的信息录入和管理等工作;配合政府职能部门做好其他相关保障工作。
2.发改部门要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服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大局,与财政、民政、残联等部门合力推动民办机构收费管理规范化。
3.财政部门要按规定保障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经费,会同残联等部门研究制定康复救助提标扩面政策,并加强资金监管。
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我县包括残疾儿童康复教育专业人员在内的特殊教育教师、医疗卫生机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价标准,有力促进残疾儿童康复人才队伍建设。
5.教育部门要支持具备条件的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开展残疾儿童康复工作,为康复后的残疾儿童进入普通小学或幼儿园就读提供支持保障。
6.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对定点筛查评估、医疗康复机构的管理和指导,组织医疗机构专业人员进行康复技术培训,指导医疗机构开展残疾预防和残疾儿童早期筛查、诊断、干预等工作,及时将有需求的残疾儿童转介到康复教育机构接受康复教育训练。
7.民政部门要做好孤残、低保家庭以及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家庭中残疾儿童的生活救助,引导社会捐助用于残疾儿童康复;组织福利机构开展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加强对残疾儿童困难家庭的救助。
8.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对康复机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管。
9.扶贫部门要对建档立卡残疾儿童家庭给予特别扶持,防止因残返贫;做好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残疾儿童的信息资源共享。
10.医疗保障部门要按规定落实残疾儿童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政策,逐步提高报销标准,做好残疾儿童的医疗救助工作。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施行。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政工科。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民法院,
县人民检察院。
必赢bwin官方网站 2019年5月8日印发